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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一、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案例25: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男性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唐学礼、杨开红、邵瑞杰和龚博。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时马加爵已失踪数天。2月24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3月1日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通缉令,悬赏20万,缉查马加爵。此后,曾有10来个“疑似”马加爵,经指纹指认或DNA测试后被否定。2004年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三亚河西区落网。

据马加爵交代,2004年2月13日,其在打麻将与同学发生纠纷后,准备逐个用铁锤突袭4个同学。他想先干掉同宿舍的邵瑞杰,但当晚只有唐学礼在宿舍内,邵在别的宿舍里休息。马认为不杀唐,就干不了邵。于是,他用锤子杀了唐后,把地上及桌上的血擦干,把唐放到衣柜里,用报纸等物包好。因为学校没有开课,没人发现。第二天,他继续与同学打牌。2月14日晚,趁邵瑞杰洗脚的时候,马用同样手法将其杀死,事后仍将尸体塞入衣柜。2月15日中午,同学杨开红到马的宿舍找邵打麻将,马说他一会就回来,并在杨看报纸等候时将其杀害。傍晚,王大明(音)叫他打牌。他没去,跑到1幢402室将龚博叫到自己的房间将其杀害。刚处理完龚博的尸体,林风(音)找他打牌。他觉得林风平时对自己不错,就没下手。马说,杀了一个人后很后悔,也很害怕。但越想越气就又杀了3个人。

2004年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为报复杀人而进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最终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加爵为泄私愤图报复而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据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之后,遂将马加爵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资料来源:参见http://campus.eol.cn/20040316/3101260.shtml)(www.xing528.com)

马加爵案件影响之大为历年来大学生犯罪案例之首,对该案的关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直至今日,各种分析、感慨、叹息依然不绝于耳。不过,限于本书性质,我们不会在此对之作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论述,而仅就其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作一简要分析。其实,马案中的案情并不复杂,所涉及的刑法知识也比较简单。具体说来,马加爵所触犯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常见犯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其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一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的标准按照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死亡一般是指脑部活动、心脏跳动等所有生命体征完全消失,在我国实践中主要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的标志。因此,堕胎、毁坏尸体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将尸体误以为活人进行杀害仍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犯罪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不属于正当防卫或执行命令以及公务行为。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同时,本罪并不要求犯罪人意图杀害的对象死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被害人没有被杀致死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只是犯罪既遂与否的依据。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有置人于死地的目的并具备直接或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只有过失而非故意)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相当严厉,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地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应予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并不为过,、马加爵本人的确死有余辜。然而,本案所留给我们的震撼和思考显然无法随着那一声枪响而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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