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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农户的参与受到压制,对协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协会主席普遍由体制内精英兼任的情况说明,将缺乏农民的实质性参与单纯归因于领导力的兼任或指任是有失偏颇的,体制内领导兼任协会领导的合理性,应结合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和行动者的具体情境来分析利弊。当前中国用水户协会中,农民参与决策的程度普遍较低。它是制约协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协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的分析介绍

既有研究中的悲观看法认为,在外部力量干预下建立起来的农民用水户协会面临交易成本高、预期收益不确定,可能弱化或侵蚀当地既有的集体行动形式。即农户的参与受到压制,对协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别于以往的悲观论调,基于SESs框架的研究,本研究揭示了协会在治理实践中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并深入剖析了它的微观运作机理。当前已有的成功协会的治理路径,可以为全国其他协会的发展提供借鉴。

首先,由边界组织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协商平台,以应对过度市场化或市场化尚未完善等不利的外部条件。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尚不完善成熟,目前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主要受制于市场化尚未完善或过度市场化的外部条件。第一种情况,在尚未充分市场化的条件下,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地方无法自发达成协商共识。由国家和项目方组成的边界组织,可以提供一个强制性的解决方案,扶持协会的组建、转交工程产权,并且向协会提供所需的资源,如人力资源(提供培训)、财力资源(办公设备)、工程资源(农田水利建设补助)。目前,政府在协会组建中的角色已引起水利部的重视,强调“移交的工程应能正常运行,移交公益性工程(如灌溉渠系)时应尽量移交具有经营能力的工程(如水源工程)”。

第二种情况是设施产权的过度私有化,灌溉资源的多用途带来集体行动的困境。鼓励中小型水利设施承包管理后,承包者追求利润最大化,造成水产养殖业与灌溉的用途矛盾,制约了集体灌溉管理的达成。而当资源边界弹性高时,非排他性产权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由协会作为一个共有产权的治理主体,则有可能化解过度市场化带来的产权过度私有的风险。

其次,(体制内)领导力投入到资源动员中,并且提供信息、协助制裁和监督,用水农民加入组成自主治理团体。

从制度设计来看,引入用水户协会时,项目方特别强调协会必须是农民自己的组织,领导必须是用水户选举产生。协会领导力由村两委兼任的情况一度被视作消极指标,认为是协会“换牌子”“不换人马”,并非真正的自主治理。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协会领导力的类型由村干部兼任的情况占多数。2012年水利部对320个典型协会的调查显示,协会负责人是乡村干部的有178个,是普通农民的有70个,是水管职工的有72个。本研究的30个样本案例中,仅有6个协会主席是由普通农民担任。由普通农民担任的情况,协会却没有实现可持续运转。后期在用水户协会的组建中,协会主席的评选标准一般为:一是可选现任或已卸任年龄适合的村干部担任;二是可选致富带头人担任;三是可选在当地有威望、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www.xing528.com)

协会主席普遍由体制内精英兼任的情况说明,将缺乏农民的实质性参与单纯归因于领导力的兼任或指任是有失偏颇的,体制内领导兼任协会领导的合理性,应结合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和行动者的具体情境来分析利弊。在非协会地区的凯佐乡案例中,6个成功达成了集体行动的村民小组,也均体现了体制内精英的领导力作用。本研究指出,体制内精英在以行政单位为边界的协会,发挥更明显的优势;而对于以水文单位为边界的依赖型灌溉系统,灌溉系统的复杂性和群体异质性都将增加领导力一致性的不确定性。在一个特定灌溉系统中,依赖型灌溉的占有者人数占比,会影响到协会集体行动达成的可能性。

从领导力的工作动机来看,由村领导或灌区水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的协会领导以社会性收益为主要激励。但长远来看,建议国家适当考虑大中小型工程的放权,鼓励协会开创经营性收益,以经济性收益为保障领导力的一致性的主要激励手段。从协会与与其他组织的互动来看,中国的经验说明,更要重视协会领导力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互动指标,在国际研究文献中,在事关工程设施供给的集体游说(collective lobby)环节,强调的是农民参与的重要性。但在中国乡村治理的情境中,领导力在对内、对外的互动中,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由此,与普通农民用水户直接参与集体游说不同,发挥他们在对协会领导人和协会运行监督中的作用更为关键

再次,以自然村为集体行动的基本单位,在工程维修、集体放水、水价收缴等环节,建立团体的共同规范,恢复传统的信任与互惠。

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出路,根本还在于是否为集体选择的安排,即农民在用水户协会中的实质性参与。经由项目引入的用水户协会,在组建过程中,特别重视农民用水户的能力建设培训与赋权。在政策文件中普遍强调,实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就是将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用水决策权交给农民。根据国际研究的结论,协会有较长的灌溉历史、农民拥有明确的产权并能参与到制度安排、集体决策、运行规则的决策中,更易形成有效管理,如尼泊尔、巴基斯坦、苏丹等国实践。当前中国用水户协会中,农民参与决策的程度普遍较低。本研究的30个样本协会中,仅有一半的协会实现了用水户参与规则制定。它是制约协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现代性的角度,看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变迁,由无私权意识,到私权意识浓烈、个体经济理性发育,不少学者担忧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淡薄,参与能力不足(曹锦清,2000;贺雪峰,2006)。基于资源动员理论,社会共享规范、信任与互惠等因素对农户参与的内在选择性激励发挥重要作用。本研究发现,运行良好的协会普遍采取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集体行动单位的灌溉管理方式。作为农村最基础的生产、生活和灌溉单位的自然村(村民组或生产小队),社会资本存量较大,仍可能作为当今农民集体行动的重要平台(王晓莉,2011)。在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层面,惩罚、制裁的规则具有利他性,执行监督和制裁的成本较低,如“面子制裁”,都是行之有效的制裁办法。对规则的有效执行,又进一步强化了农户的集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了社会共享规范的作用。

研究发现,即使在传统社会资本薄弱的乡村,其引入用水户协会,一般是与行政边界重合的协会,由协会(领导人)承担集体选择规则的交流成本,用水户之间可以达成合作的共识,并能够在灌溉管理的互动中重构内部的信任与互惠机制。对于跨行政村、跨乡镇的协会或联合会,除了有赖于协会不断完善的治理架构,更应重视多方参与的共管机制,以及协会与政府或灌水机构的互动。在互动中,协会构建成为一种责任共同体,为设施维护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生产单位边界,经济激励(如有差别的水价)、非经济激励(包括暴力强制机制)等都可以发挥作用,使用水户真正参与设施的供给和灌溉资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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