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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狱讼”的特殊意义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致而言,西周的“狱”相当于现代之刑事诉讼,“讼”则近于民事诉讼。总之,“狱”与“讼”可以一般地代表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司法审判、诉讼活动及其他各种诉讼文化。然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样一个研究课题而言,“狱讼”则还具有另外一些特别的意义。

中国古代“狱讼”的特殊意义

一、“狱”、“讼”之意义

古代中国标明“诉讼”的文化范畴法律术语是“狱讼”。据中国早期的著名历史文献周礼》记载,早在西周就“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听民讼”。汉代郑玄注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1]。大致而言,西周的“狱”相当于现代之刑事诉讼,“讼”则近于民事诉讼。当然,“狱”、“讼”之别在后世中国传统社会已不再那么严格,至少是远不如现代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那样界线分明。[2]不过,“狱讼”或单独的“狱”与“讼”作为中国古代表达诉讼活动的专有名词是没有疑问的,且频繁地出现于各种文献典籍之中,比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五声听狱讼”;《晏子春秋·内篇》及《谏下篇》云:“狱讼不席”;《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止狱讼”;《国语·周语》云:“君臣、父子无狱讼”;《礼记·王制》云:“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等等。秦汉以后则多以“断狱”、“听讼”、“决讼”等来指称各级官吏的司法审判活动,以“告讼”、“兴讼”、“息讼”等来描绘民众的诉讼行为。总之,“狱”与“讼”可以一般地代表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司法审判、诉讼活动及其他各种诉讼文化。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狱”、“讼”恐怕都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正所谓“自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有)饮食必有讼”[3]。在这种意义上,研究人类社会、尤其研究其法律,都必须研究其“诉讼”状况。然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样一个研究课题而言,“狱讼”(或“诉讼”)则还具有另外一些特别的意义。

首先,“狱讼”的考察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真正由抽象的法律条文向法制运行复杂多样的实际状态落实。20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中国法制发展史的研究在主流倾向上总是过于注重抽象的法律条文,在潜意识里总是将国家颁布的一般规则当作实际的法律生活本身,而其实,假如说“纸面的法律”与“实际的法律”之间存在差距是一切文明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这种差距在中国古代社会可能更为突出。[4]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古代法的“伦理法”性质(因为“伦理法”的规则在许多时候所注重的乃是道德宣示的作用,而非强制实施的功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古代中国最讲“经”、“权”之道,尤重“权”字一诀(有了“权”字诀,法律的一般规则就常常被顺理成章地“灵活处理”掉了)。[5]这样一来,要掌握古中国法制运行的实际状况,要揭示中国传统社会里真实的法律生活,就不能不考察其“狱讼”的现实运作和全部的诉讼文化。(www.xing528.com)

其次,“狱讼”的考察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真正具有“文化”研究的意义。在我们看来,所谓“文化”,它不仅仅是活生生的,而且更是一个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同样如此。但我们以往的研究大多只局限于对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的研究,而国家法严格说来只是少数社会精英的作为,其中不仅没有广大普通民众的身影,甚至也难见下层胥吏的踪迹,这显然不是中国传统社会里全部的法律生活和真实的“法律文化”。事实上,只有密切关注“狱讼”的实际运作,我们才能真正看到幕友胥吏的作为和下层民众的身影;只有认真考察“春秋决狱”、“家族司法”和“调解”等特殊的司法形式,我们才能真正发现文人士子的智慧和乡绅耆老的创造;只有仔细分析社会的诉讼心理和诉讼态度,我们才能真正了解一个民族最深层的法律生活理念……我们认为,对于法律的“文化”研究和“传统”研究而言,这些都是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

最后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对“狱讼”的考察还将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获得一种“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日本学者棚濑孝雄语)的方法论意义,因为“狱讼”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它代表着一个社会解决纠纷的过程,而对这种过程的重视可以有效地避免我们将学术视野过分地收敛于制度本身,同时促使我们关注法律现实生活中各种主体(人)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助于我们去揭示真实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生活、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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