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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监狱设立与管理的演变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这一举措,从元代开始刑部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并对明清两代的监狱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司狱的主要职责即是管理囚徒。设立之初,只是锦衣卫的下设机构,掌刑名并兼理军匠。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旋及恢复了洪武时撤销了的锦衣卫狱,并增设北镇抚司,专治诏狱,而以朱元璋时期设立的镇抚司为南镇抚司,专理军匠。[37]以上监狱均设司狱司司狱管理。

元明清监狱设立与管理的演变

四、元明清时期

(一)元朝

元朝的监狱设置,在沿袭宋制的基础上亦作了重大改变。首先,元代沿袭宋制,御史台亦设监狱。其次,元朝一改前朝之制,废除了大理寺狱,将监狱设于刑部,“古制之变自元始[24]。通过这一举措,从元代开始刑部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并对明清两代的监狱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所属司狱司有三:一置于大都路;一置于北城兵马司,通领南城兵马司狱事;皇庆元年(1313年),以两司异禁,遂分置一司于南城。[25]“司狱司,置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二人。掌囚系狱具之事。”[26]

元代的路、州、县史籍没有明载监狱之事,《元史·百官志》记载路设有司狱司,但州、县无载。据《元史·刑法志·职制门》记载:“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27]从以上记载可知元代州、县亦有狱,但似乎各狱不设专官,由其郡县佐贰分番提牢,此因史书记载不详,只能存疑。

(二)明朝

明朝中央监狱有:

1.刑部狱。明承袭元刑部设狱之制,刑部亦设狱。“刑狱初归刑部,大有独立之意。”[28]“其后东厂锦衣卫起,生杀之权,非操自佞幸,即属之阉竖,匪独权之不统一,惨毒之祸及于忠良,明制之弊,无逾此者。”[29]刑部下设司狱司,设司狱6人,司狱下面有狱吏若干人。司狱的主要职责即是管理囚徒。

2.都察院狱。都察院即宋元时期的御史台。都察院下设司狱司,司狱司原设司狱6人,后革去5人,仅留1人,下设狱吏若干人。

3.锦衣卫狱,又称为诏狱,朱元璋时期设立。洪武二十年(1383年),以治锦衣卫狱者多非法凌辱,乃尽焚锦衣卫刑具,出系囚,归刑部,罢锦衣卫狱,但明成祖朱棣即位后,又恢复了锦衣卫狱。

4.北镇抚司狱。镇抚司设立于洪武十五年(1378年)。设立之初,只是锦衣卫的下设机构,掌刑名并兼理军匠。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旋及恢复了洪武时撤销了的锦衣卫狱,并增设北镇抚司,专治诏狱,而以朱元璋时期设立的镇抚司为南镇抚司,专理军匠。北镇抚司狱的权力甚大,万历以前,失仪之官吏,即褥衣冠,执下镇抚司狱,杖之乃免。到万历时,失仪者始不复狱,罚俸而已。[30](www.xing528.com)

地方之狱,明代顺天府、应天府,各府州县并有狱。[31]

(三)清朝

清代中央监狱有刑部狱,由刑部属下的提牢厅管理。提牢厅主事,满汉各一人。“提审厅下辖司狱。提牢厅掌检狱圄,司狱掌督狱卒。”[32]

刑部监狱分为南、北两监,额设司狱八员,提牢二员,掌管狱卒,稽查罪囚,轮流分值。[33]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审判划归大理院,大理院设看守所,以羁押待审之嫌犯。各级审检厅也仿大理院设看守所之例,以致法部监狱则无人可监,“于是法部犴狴空虚”[34]

清代刑部监狱所监之囚犯,以未决犯为多。对于已决罪犯,若处笞、杖罪,则施刑后释放,若处徒、流、军、遣罪,则即日发配,久禁者为斩监候、绞监候而已。因此清朝各监,无论中央或地方,都有内监、外监之分,内监监禁死囚犯,外监监禁徒、流以下罪犯。妇人又别置一监。[35]

清代中央除刑部监狱外,“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36]。如京师步军统领衙门监狱、内务府慎刑司监狱(专门监狱,关押内务府所辖之旗人、太监、匠役犯罪者),宗人府“空房”(专门监狱,监宗室觉罗之犯罪者),盛京刑部监狱、顺天府监狱、奉天府监狱等。[37]以上监狱均设司狱司司狱管理。

清代地方监狱,按级而设,省级监狱设于按察司,府、厅、州、县等设有监狱。“州县监狱,以吏目、典史为管狱官,知州、知县为有狱官,司监则设按司狱。”[38]《大清律例》规定:“如有不肖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私禁轻罪人犯,及致淹毙,该督抚即行指参,照律拟断。”[39]就是说,除官设监狱外,官员个人不得变相设监,否则一律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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