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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共卫生教育:饮用水水源卫生

时间:2023-1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饮用水水源卫生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有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③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大学生公共卫生教育:饮用水水源卫生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卫生

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有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指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另外,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是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供水方式。集中式供水适用于城镇和具有一定数量人口的集体单位或农村居民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指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一、集中式供水水源

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可选自地表水、地下水或两者都有,根据各地的情况而定。

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采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1.集中式供水水源的选择

采用集中式供水水源时,水源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以下四项原则。

(1)水量充足 水量应能满足城镇和居民点的总用水量,并应考虑到近期和远期城镇人口的发展。选用地表水时,要求枯水流量大于设计总用水量的保证率在90%~97%之间,以保证供水水量的可靠性。地下水的取用量不得大于存储量。设计供水单位时,应考虑最高日用水量和每人每日的用水量标准。

(2)水质良好

①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

②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的要求是:总α放射性限值为0.1Bq/L,总β放射性限值为1Bq/L。

③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3)便于防护 目的在于保证水源水质不致因污染而恶化。宜优先考虑选用地下水。选用地表水做水源时,应该将取水点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避开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出的影响。若以浅层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污染源上游。

(4)技术经济合理 选择水源时,在分析比较各水源的水量、水质后,可进一步结合水源水质和取水、净化、输水等具体条件,考虑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最小的方案。

2.集中式供水水源防护的卫生要求

卫生部门要充分考虑水源的卫生防护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水源水质不被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1)地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第十条对地表水水源防护做出如下规定:

①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www.xing528.com)

②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④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⑤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①、②项的规定执行。

⑥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2)地下水水源的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第十一条对地下水水源防护做出如下规定:

①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 其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②防止取水构筑物周围含水层的污染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④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以防污染地下水。

二、分散式给水水源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等各方面相差悬殊,使得村镇分散式供水具有用水点分散,供水量小,用水时间集中,供水安全性要求较低的特点。分散式给水的水源类型多样,可取自地下水、地表水、泉水、雨雪水等,水源水质的差异也较大。

1.水井的卫生要求

选择井址,应考虑水量、水质、便于防护和使用等因素。水井应尽可能设在地下水污染源上游,地势高燥,不易积水,周围20~30m内无渗水厕所、粪坑、垃圾堆和畜圈等污染源。

公用水井应保持提水桶和绳索的清洁。应尽量使水井密闭,有条件的可安装手压式、脚踏式或电动式抽水泵,不但取水方便,又可防止污染。

2.地表水的卫生要求

地表水包括江河、湖塘、水库水等。取水口应远离污染源。以江河为水源时,宜采用分段用水,将饮水取水点设在河段上游,下游设洗衣点、牲畜饮水点等;在池塘多的地区,可采用分塘取水,污染严重或很小的池塘不可作饮用水源;较大的湖可分区供水。

3.泉水的卫生要求

泉水水质良好,如果水量充沛时,可作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可采用集水井或集水池,既可防止污染,又可扩大泉水的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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