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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涉外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二)文书编号民事判决书的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以及案件顺序号组成。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判决书的制作者在表述案由时,应当遵循这些要求。

如何制作涉外民事判决书?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首部的制作

(一)标题

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名称两项内容组成。

1.制作机关名称

制作机关名称要求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要与法院的印章保持一致。基层人民法院须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涉外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2.文书种类名称

文书种类名称为“民事判决书”。

(二)文书编号

民事判决书的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以及案件顺序号组成。如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的第293号民事案件,应写为:“(2008)阳民初字第293号”。

对审判业务庭实行大民庭的划分后,要标明“民一”、“民二”等字样。海事法院应在法院简称之后加上“海商”或“海事”字样。立案年度和案件顺序号均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将所有的诉讼参加人依次列出。对每一位诉讼参加人都要规范书写其称谓及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出生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少数民族应写全称。住址应写其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在中文译名之后用括号标注其外文原名、国籍和护照号码。(www.xing528.com)

当事人为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全称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有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同样应写明其全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出其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外国企业还要在其中文译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名称。

有第三人的案件,在原、被告之后,列出第三人及其基本情况,内容和要求均与原、被告相同。

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应在本诉称谓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的称谓,即“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为复合称谓,即称谓加上姓名或名称,应当书写完整,如:原告××天然气有限公司。要注意不能漏列和错列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案件,不要将其法定代理人错列成当事人。共同诉讼的案件切记不要漏列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务或工作单位、住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注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需列出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职务。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一部分为程式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称谓,案由,法院审判组织、审理经过和方式,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名单,案件审理终结等事项。通常表述为:“原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如经过证据交换,应在该部分予以交代。同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说明其他相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写明:“×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案件经过移送,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亦应交代清楚。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案由的表述应符合规范。所谓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指出,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则之外,也对少部分案由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10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360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同时,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判决书的制作者在表述案由时,应当遵循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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