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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内涵与发展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要明确看到,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大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容丰富,还涉及时代背景、客观环境,特别是同整个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内涵与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创始阶段、发展阶段和系统阶段,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首先,要明确看到,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大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涵盖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的问题博大精深,很难用简洁的语言予以表达,其科学涵义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三者统一”[9]为根本原则,政府主导的、渐进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参与的依法治国的步骤、方式、过程和路径的总称。下面,仅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阐释如下:

(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以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合理借鉴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的优秀成果,在中国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理性观念体系。她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法的信仰、法的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理论体系,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推动力量和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不可偏废。实践证明,这个理念的法治观念体系,具有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和正义性的特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二)根本原则——“三者统一”

大凡治国方略,几乎都有一个根本原则,而这个原则正确与否和执行得怎样,直接关系该方略的成败,甚至涉及整个国家的存亡。以中国古代为例,儒家的治国方略是“德治”,根本原则是“仁爱”;墨家的治国方略是“人治”,根本原则是“兼爱”;法家的治国方略是“法治”(实质上是人治),根本原则是“法、术、势”;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治”,根本原则是“道法自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法家的治国方略及其根本原则最合时宜,使秦始皇横扫六国,统一天下,建立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但秦始皇用人不当,实行严刑峻法,使老百姓苦不堪言,他死后不久,农民就揭竿起义,迫使秦王朝二世而亡。在西方,古希腊治国方略在理论上是“法治”,根本原则是“良法而治”,但在那种暗无天日的奴隶制度下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能说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在西方近代,特别是欧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实行“法治”,其根本原则是“三权分立”。它基本上符合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国情,并且运行了几百年,尽管其中有不少丑恶现象,但总的来说还是与其国体是适应的,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这个根本原则即“三权分立”却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它从根本上否认了一个最高权力,即否定了人民的最高监督权与最后决策权,亦即否认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亦即否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要遭到中国人民的一致反对。(www.xing528.com)

从中国国情出发,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实践,业已形成了一个根本原则,这就是由党的十五大提出、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反复强调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践证明,凡是贯彻和体现这个根本原则时,国家就兴旺、就前进、甚至创造奇迹;反之,凡是忽视和破坏这个根本原则时,国家就出问题、甚至倒退。新中国成立初期,“三者统一”原则开始萌芽,出现全面复兴的局面,至今人们对上世纪50年代的党风、民风和社会稳定的秩序还念念不忘!“文化大革命”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迫害无辜百姓和国家干部,使冤假错案多如牛毛,使古老而文明的中华民族遭到空前浩劫,这无疑是破坏“三者统一”的恶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正式确认“三者统一”以来,中华民族的振兴已举世瞩目;尤其在近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我国出手早、出拳重,赢得举世的赞美,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贯彻“三者统一”的必然结果。

(三)路径——政府主导、上下结合、稳定推进

法治道路实质上是个法治模式问题。纵观世界各国,法治模式多种多样,有英国的自然演进,有法国的暴力推进,有美国的多元综合,有德国的法西斯欺骗(“二战”前的德国法治模式),还有“二战”后的日本引进消化以及伊斯兰国家的宗教主导等法治模式。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太发达,当然不能像英国那样可以自然形成,何况我们的国体根本不同;也不能像法国那样搞暴力革命,因为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暴力革命业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也不能像美国那样,综合各国法治模式,把借鉴与本国实践相结合形成美国独特的“宪法主治”的模式,因为中国国情与美国基本不同,何况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更不能像日本那样,因为我国不是战败国,也没有什么“天皇”;至于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30年代,那只能是德国的特殊产物,更何况法西斯的欺骗与独裁早已被人们所唾弃!

基于中国国情,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政府主导、上下结合、稳定推进的路径。政府主导,就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权领导广大人民依据宪法与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政治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法治政府”的十年规划,业已取得明显成效。上下结合就是全国人民自下而上与国家自上而下相结合,如基层的自治与中央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等有机结合起来。稳定推进,就是将法治进程与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没有一个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法治建设将寸步难行。这就是说既要广大群众参与,又要有组织、有步骤上下结合进行。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采用自然法学派以个人为起点自下而上展开,也不能采用分析法学派沿着“主权者的命令”的思路运行,而必须是政府主导、上下结合、有步骤地稳定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容丰富,还涉及时代背景、客观环境,特别是同整个国家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同步进行,何况它本身就是政治建设的重要部分。由于篇幅的关系,就没有必要一一作出阐释。这里要提到的是民主问题;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现实中分析,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载体,也是保障;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民主的弘扬,特别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也是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重要问题,我们应重点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世界上民主的实现形式很多,我国从实际出发,已采用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或基层民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近年来开始采用谈判民主,如听证制度、协商性司法制度如辩诉交易和调解制度等,业已收到良好的效果。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有两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因为任何民主都要借鉴或采取这两种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业已走过20余年,前进道路上成就显著,而道路并非平坦,但我们坚信毛泽东同志那句名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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