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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完善法治道路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这些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真谛所在。这三个问题与尚未贯彻“以人为本”有关,应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

以人为本,完善法治道路

三、以人为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历经长期的探索,通过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无疑是个伟大的创举!但我们必须看到:这条道路还是初具规模,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有待于在理论与实践中深入探求,这里涉及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制度基础的夯实,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学界、法律界和全国人民共同贯彻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马克思主义继承和发展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将其时代精神结合起来,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组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人与法律的内在联系的理论。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并在新的历史时期,创立了科学发展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又作了科学的阐释,其中特别强调了“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以人为本”有着深刻的涵义,这里讲的“人”,从外延来看,显然是指“人人”即社会的全体成员,理由有三:第一,宪法修正案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讲的“人权”无疑是指所有公民的人权;第二,人的全面发展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原理,其中的人也是指每一个个体的人;第三,党中央强调,要把改革开放惠及全体人民,这里也是指我国的全体公民。从“以人为本”的内涵来看,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因为:第一,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公民”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保护人,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的进步。很显然,这些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真谛所在。

将“以人为本”运用到法学领域,那就是“人是法律之本”。首先,马克思早年就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法律是与人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人与人的互动,离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就失去意义。其次,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也就是现在所讲的:人民满意度是衡量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质就是体现、满足和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使其合乎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在立法上,贯彻“以人为本”就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我国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业已取得明显成效,不仅表现在数量,而且体现在质量上,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按“以人为本”的要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以“保障人权”为例,尽管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无疑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关于如何“尊重”、如何“保障”的具体法律还有待制定,诸如能否制定一部“人权保障法”这样事关全局的法律或案例;再如在正常时期的法律大多具备,但在特殊时期如公共卫生危机时的法律还很少。这些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关注。还有更重要的方面,就是立法机关(在我国,同时是权力机关)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现实情况下,至少应该有个比例;立法者缺乏法律知识,将直接影响法律的质量。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具体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实质,体现在所有具体法律之中。

在执法上,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无论具体的法律程序,还是适用法律,都要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如近年来行政执法中人性执法和司法中的协商性司法,都是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的例证。首先要更新执法理念,要按照十七大重申的“严格、公正、文明”和由此引申出来的“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之中。在司法方面,要把和谐和协商性贯彻始终,认真对待当事人、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尤其要公正适用法律,既保证实现实体公正,也要保障程序公正,司法人员言行举止不仅要严肃,同时也要文明。在刑事执行机关,要以教育人、改造人、拯救人的宽大胸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进犯罪分子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目前的迫切问题是要解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仅包括法律素质、政治素质,还包括更主要的品德素质、作风素质;要使每个执法人员明确:执法工作不仅直接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兴衰,而且直接关系人民政权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执法人员要践行科学发展观,胸怀大局,牢记以人为本。使每个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受到尊重、关心、爱护和发展。

在护法上,要加强法律监督。我们国家是世界上法律监督机构和团体最多的国家,既有国家监督,如人大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如审计、监管;专门法律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机关;还有社会监督,如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人民的直接监督;更有党的专门监督,如党的纪律监督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等。毫无疑问,以党的监督和人大的监督为首的多元监督,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监督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的关键问题是法律监督机构也必须贯彻“以人为本”,要牢记监督的目的固然是为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但其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法律监督必须依法,监督不是彰显个人威信,而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监督者首先要守法。只有依法监督才是“有效、有力”的监督。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机关的监督不力,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的甚至是集体违法与犯罪;二是监督方式不对,个别地方形成打人、骂人甚至是刑讯逼供的情况;三是监督机关之间的配合不够,尚未形成强大的合力。这三个问题与尚未贯彻“以人为本”有关,应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

在守法上,近几年来,由于普法教育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以来,人民的守法观念大大加强,尤其是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遵守法律上大有改观。当然,守法是全民的事业,但关键在于执法机关、人员和领导干部。他们的守法不仅涉及本人,有时涉及一个单位、一个群体,国家必须高度关注。

因此,首先必须把好“进口关”。凡公务员者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凡司法人员者必须通过司法考试,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注意民主程序,无论是选任还是委任都要通过正当手段,“以人为本”在人事上首要是注重干部的人品,当然能力也是重要因素。要杜绝买官、卖官的丑恶现象。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就是带领干部、群众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要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倾向,更要防止“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出现。这不仅与党的方针和政策不符,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众所周知,在当今时代,法治道路的选择与坚持,是事关民族危亡、国家兴衰的根本大事;我们国家历经了近两百年的风雨,在千难万苦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这条道路,完善这条道路,必然成为法学界、法律界和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www.xing528.com)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百名法学家百次讲演”桂林专题讲座的讲演,同时先后在湘潭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二十多所大学中做过报告。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1页。

[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1页。

[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0页。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6]《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1页。

[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1页。

[8]康有为:《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82页。

[9]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源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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