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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竞争与串谋的方法:强制力与政府干预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以上论述都不能表明,串谋绝对不会发生。从对串谋所面临的种种困难的分析中,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即串谋的危险始终是存在的。单次交易中的串谋往往不值得进行,但在多次的、重复的和长期的相处之中,串谋的必要性就上升了。既然串谋有时需要依赖强制力,则对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也就是达成“串谋”,从而消灭竞争的一种方法;假如能够动用政府的力量,就更加容易成功了。

控制竞争与串谋的方法:强制力与政府干预

然而,以上论述都不能表明,串谋绝对不会发生。从对串谋所面临的种种困难的分析中,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即串谋的危险始终是存在的。既然只是“危险”,它在某些地方必定也就是事实。

由于存在着两两通信中的“组合爆炸”,在多人之间平行地进行商谈的成本是极为高昂的;那么,反过来,当市场中的竞争者数目很少时,商谈的成本就会迅速地降低。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反过来,熟人之间的信任度较高,也就容易达成协议。单次交易中的串谋往往不值得进行,但在多次的、重复的和长期的相处之中,串谋的必要性就上升了。经常变换角色、并且各个角色之重要性彼此相当的人们缺乏串谋的愿望,但在某个特定角色中拥有重大而长久利益的人则会产生串谋的动机。由于缺乏信用,普通竞争者所发起的串谋提议很难获得响应,但是,如果由某些重要组织或个人出面,串谋就要容易一些。既然串谋有时需要依赖强制力,则对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也就是达成“串谋”,从而消灭竞争的一种方法;假如能够动用政府的力量,就更加容易成功了。

以上道理预示着或者解释着下列事实:在地理上相对封闭的市场中,在大企业相对较多的行业中,在主要由常住居民(例如村民)参与的市场上,在那些主要由少数人把持而其他人不易进入的行业里,在“强人”所统治的领域里,在行业协会比较活跃和强大的地方,串谋的现象就会不时地出现。当你走进一家菜市场,发现那里各个摊位的蔬菜价格出奇地一致,且比附近的市场要高;再一打听,原来这个市场中的菜贩子都来自同一个村子,那么,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当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麦当劳肯德基来到中国市场上以后,它们分别去不同的城市进行发展,似乎在尽量地避免相互“面对面”竞争。这时,你也就不得不怀疑,这其中可能存在着某种私下的协议。协议即使不是纸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或“默示的”。至少,其中也有可能存在某种心照不宣的“共识”。我国政府通常强力介入各类企业的经营之中,并且旗帜鲜明地实行着各类产业政策,甚至直接介入市场价格的管制,这就在客观上扮演了在企业之间进行“勾串”的角色。这时候,企业之间甚至不需要相互直接进行沟通,他们只要将自己的意见反映给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们很可能就会为他们“做主”,帮他们出谋划策。由于企业的数目较少,而消费者的数目极多,政府的政策就会系统性地偏向于企业,而不利于广大消费者。

对于各种各样的联盟,支持者们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例如,企业之间的联合(包括价格联盟)可以摆脱“恶性竞争”,使价格正确地反映成本,使企业各方面合理而有序地运行,并为企业积累资金,以便进行各种正当的研发活动。倾销者是一些不负责任的侵略者,他们先以低价格抢夺市场份额,使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无辜地破产,然后再抬高价格,把输出给消费者的利益再拿回来。有的倾销者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分辨。企业联盟或者垄断性大企业的行为不一定是消极的,它们可以让市场更为稳定。所以,要把大企业与“不良的竞争行为”区别开;要反对的是不正当竞争本身,而不是企业的规模,等等。(www.xing528.com)

笔者要说的是,关于串谋、垄断与竞争的争论,本质上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争论是相同的。理解这一争论的关键,就在于理解“企业是使员工们放弃个人意见以便强行贯彻首脑一人意见的安排”这个实质。也就是说,要采用算法的进路。大企业内部各种安排的合理性是以老板个人的眼光来评判的。当老板的意见全面而又正确的时候,大企业的确应当视为高效的。可是,单个人(或者管理层)的意见怎么能够保证是全面的呢?怎么可能是永远正确的呢?反观竞争性的市场。市场的凌乱和冲突的确带来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市场的支持者们应当承认这一点。新古典经济学企图通过论证市场没有浪费、市场“绝对地好”来击败计划经济的支持者;这个过分的论点是难以服众的,这个过高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它的武断性反而鼓舞了反市场人士。应当把核心论点建立在市场对于知识发展的作用方面,也即:经过自由的竞争与比较,市场中无数个人的知识得到了一定的综合,这种“集体性的知识”将会系统地优于单个企业在孤立环境中发展出来的知识。垄断性企业经常会闭塞我们的知识,使社会大众无从判断它的效率究竟如何。包括倾销者在内,各种“鲁莽的闯入者”经常能够带来新的知识和观点,至少能够不断地叩问和检验现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例如,新进入者的质量较差产品的畅销,是否表明原有的企业提供了消费者不需要的、多余的产品质量呢?)。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企业不仅不应当反对竞争,而且应当欢迎竞争,因为,正是竞争者们在持续地提供资源(譬如,通过兼并行业中的后起之秀,就可以获得创新的成果)与动力,促使大企业不断取得进步的。市场的另一些好处是,它能够相对迅速地纠正自身的缺点(例如通过建立品牌来区别产品质量),能够在多元性、秩序与创新之间建立起比较令人满意的平衡,等等。

垄断与竞争将会引起宏观经济分别做出不同的表现,对此我们暂且无须多论。现在要说的是,由于(与垄断相一致的)合作与竞争是人际关系的两个不同面相,因此我们还有必要从“相互转化”的视角来考察它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目光向内,挖掘潜力,壮大自己;也可以把目光投向外部。而当目光向外时,他至少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寻求合作,来实现互利共赢;一是打击对手,通过压低别人的方式来谋求相对的成功。向内还是向外,合作还是竞争,都是一些选择;但是,由于身心能力的局限性,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或者在一个特定的行动中,当事人往往只能选择(或者偏重于)一种策略,因而他也就必须根据条件变化与利弊权衡,不时地在不同策略之间进行转换。此正所谓“化敌为友”或者“反目成仇”。在朋友与对手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假如当事人能够同时实行多种策略,他也就无须进行这种转换与抉择了(这当然是不能设想的)。这是两者之间一致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这里还存在程度上的问题。合作与竞争并不是如同电源开关一样,要么是“开”,要么是“关”。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类似于音量调节旋钮,有时可以连续地进行变换。人际合作是有密有疏的,人际竞争也是有强有弱的。拿竞争来说,在比较平衡的市道中,大家往往只是遵从惯例行事,人际关系是比较和谐的;但是,一旦遭遇某个冲击,争斗往往也就表面化了。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中,企业当然首先会去控制产量,削减成本。随着内部潜力趋向于挖掘殆尽,价格战就会日益激化。所以,竞争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严格地说,主流经济学并没有能够令人信服地论证这一点。“恶性竞争”这个词就是实践者在这种理念之下所发明的,它用来强调竞争在短期内有时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力,包括当事人会相互使用消极的手段,或者“无论竞争的压力多大,当事人都没有其他选择,因而竞争并不能催生积极的后果”,以及“竞相杀跌导致企业倒闭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等情形。从上述诸种意义上讲,这个概念应当为理论经济学所接纳。

当然,承认“恶性竞争”并不立即意味着认可政府干预竞争的合理性。作为原理与方法论,算法框架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为相关的争论直接提供带有倾向性的具体解答,而在于提供通用的基础、方法、规则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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