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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契约关系与规则制定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中,美国经济学家威廉森主张行为主义。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更明确地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最具代表性的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经济学:契约关系与规则制定

1.制度及其功能

制度这一术语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含义。

(1)从人的行为角度出发:老制度学派创始人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将制度纳入生存竞争与人的行为的关系的分析中。因此,他提出:推动人类做出某种行为目的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付出努力的根本因素是人的本能。本能支配、指导着个人和社会的行动。当这些行动逐渐转变为习惯和思想时,制度便应运而生,约束着人类活动。制度随着环境发生变化,与之对应的人的习惯和思维将做出改变,最终表现出来的是人的行为的变化,这实际上是一个适应环境的淘汰过程。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中,美国经济学家威廉森主张行为主义。他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同时,也是机会主义者,只要条件一允许,就会怠工、偷懒以寻求个人利益。针对这一现象,管理者需要合理利用理性经济人这一特性,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进行行为引导,同时加以监督机制进行行为约束以降低交易成本。英国经济学家霍奇逊认为人的行为与制度是互动的,他在《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一书中,通过对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详细研究,提出人们创造制度,制度再创造人类的说法。

(2)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既有利益冲突,又有相互合作。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任何一个社会生产活动中,个人或者集团之间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关系,为平衡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冲突发生以前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规则,并明确参与生产活动的每个个体或集团必须共同遵守这个规定。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科斯从产权交易规则出发,将制度定义为一系列产权安排和调整规则。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更明确地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可见,利益的矛盾冲突与协调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的极为常见的现象。制度代表着权力,是解决这类矛盾冲突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一项经济活动的达成必然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规则可以认为是包含在契约之中,但它们不同的是:规则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是一种约束;而契约则更强调的是合作,双方达成协议才会签约。概括起来说,制度一词有习惯、规则和契约三个方面的含义。

2.制度与经济增长

西蒙·库兹涅茨于1971年发表了一篇题为《现代的经济增长:发现和思考》的文章,文中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可在一个长时期内提高为其居民提供种类越来越多的经济产品的能力。这种日益提高的能力基于不断进步的技术以及它所要求的制度上和意识形态上的调整”,明确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可见除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以外,制度也是经济增长源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新经济史学”创始人诺斯等人在研究经济学和经济史的问题中引入制度分析,提出了“经济增长同样依赖于有效的经济组织”的说法。他们认为制度的建立能够降低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交易成本,缩小个人和社会收益的差距,提高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性活动的积极性,逐步促进经济增长。

3.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论证了制度的重要性,其核心部分是对制度变迁过程的分析。所谓制度变迁就是指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的生产和交易过程,简单说来,就是一种更优制度对原制度的替代过程。最具代表性的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此外,在诺斯分别与兰斯·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1)和与罗伯特·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这两部著作中,以制度作为变量解释历史事实,对西方经济史进行了重新考察和分析。

4.制度需要与制度供给

首先,要明确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活动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一般是稳定不变的。相反,制度安排则是可变的。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可以为人们带来收益,制度安排可以被创新。制度需求一般是指对制度安排的需求。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收益的时候,则为新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对新制度的需求是在对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分析上确定的,属于一种社会需求。改变制度安排会引起预期净收益发生变化,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等因素的变化都影响着制度需求。制度需求创造了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只有在制度变迁得到的预期边际收益超过变迁付出的边际成本时才会产生,制度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也有许多,如宪法秩序、制度设计成本、现存制度安排及制度决策者的利益等。

5.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

“制度均衡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这说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达到均衡,制度的供给适应了制度需求。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对既定的制度安排达到满意,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促使制度变迁。

6.制度变迁的过程与方式(www.xing528.com)

戴维斯和诺斯将制度变迁的主体——理性经济人称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理性经济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并且致力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家、政治家等。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制度创新带来的收益是制度变迁的动力。相对价格变化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变化、技术变化和要素价格比率变化等,相对价格变化引起制度偏好的改变,导致制度非均衡,从而推动制度创新。当变迁主体从制度创新中获益,就会致力于制度创新从而改变制度。制度变迁分为渐进性变迁和革命性变迁,主要区别在于变迁是否具有连续性。渐进性变迁强调交易双方的再签约,是一种连续的变迁;革命性变迁往往是武力和革命的结果,是一种非连续性的变迁。诺斯认为,制度变迁以渐进性变迁为主,革命性变迁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7.产权、国家与意识形态

产权是经济活动产生的动力,国家是界定产权的单位,意识形态是决定个人观念转化的道德伦理体系。诺斯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将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定义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类似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有效率产权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若由私人来界定和保护产权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产权的维护与界定只能由国家执行。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维护可能带来经济增长,也可能导致经济衰退。诺斯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将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国家作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以向社会提供“公正”和“保护”换取征税的权利。然而,国家的目的是双重的并且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是国家兴衰的根源。一方面,国家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在追求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同时致力于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社会中“搭便车”现象并不少见,诺斯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的工具,人们通过它与所处的环境达成平衡,通过它获得一种‘世界观’,简化决策过程”。

8.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1)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思想精髓是交易费用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提出交易费用概念的两层含义。首先,科斯揭示了交易费用与企业制度形成的关系。企业的存在减少了契约的数量,降低了交易费用。具体来说,企业的产生使得一系列外部契约被内部化,由一个契约所替代,这个替代过程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其次,企业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扩大,限制企业规模扩大的关键因素就是资金,当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或其他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相等时,企业达到最优规模。企业关于选择在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决策主要取决于这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的高低。

(2)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并致力于解决外部性和产权界定与科斯定理与外部性这两个问题。产权可以界定人们受损或收益的情况,其产生的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产权具体是指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当一个经济主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施加有益或有害影响时,或者当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个人成本和个体收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不相等时,则认为存在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科斯从分析负外部性问题和市场缺陷开始,提出了外部性并非一定导致市场缺陷,产权界定能使双方通过交易便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的结论。科斯定理是指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法律在界定产权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界定产权的目的是降低交易费用。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完全竞争的市场就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状态。科斯定理利用交易费用这一概念解释了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并探讨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建立一系列既具有约束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灵活性的产权制度。

(3)外部利润与制度创新和变迁。外部利润就是正外部效应,诺斯称之为潜在利润或预期收益。诺斯通过对正外部性的探讨建立了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安排的变更。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对权利的重新界定。诺斯认为既有的制度安排中存在的外部利润将引起制度变迁,这些外部利润是由经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潜在利润引起的。外部利润的存在,表明目前社会资源的配置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外部利润并不能够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实现,因此推动了制度创新。可见,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的过程,其本质是外部利润内在化的过程。然而,诺斯提出,外部利润推动制度变迁存在前提,制度变迁需要一定的成本,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

(4)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变迁时滞。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源于经济学中的“技术轨迹依赖”。其含义是,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既有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一方面,沿用原有的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方向比探索新的路径更为方便;另一方面,当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既有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巩固已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体制较之已有体制更有效率。因此,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一旦走入了某一条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主要研究了两类路径依赖:具有适应性的有效率的制度变迁路径与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的情况下建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第一种制度变迁路径允许组织在环境不确定下选择最大化目标,这种路径建立以后,一系列的外在性、组织学习过程、主观模型都会加强它,以保证长期的经济增长。与前者相比,第二种制度变迁路径只鼓励简单的财富再分配,并不能为现有的生产活动创造更有价值的财富,阻碍生产活动的发展。但由于其在创建初始阶段就能产生报酬递增,利润的获得会产生一些与现有制度并存的组织或利益集团,这些组织或集团为了保证这种制度变迁的持续,会形成一些特殊的政治机构,进一步巩固加强现存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牵扯到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因此诺斯认为,由于制度变迁中存在着利益摩擦和阻滞因素,故而导致制度创新总是滞后于潜在利润的出现,也就是在潜在利润出现和使潜在利润内部化的制度创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即所谓制度变迁时滞。制度变迁时滞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滞后现象。制度滞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诺斯认为,影响时滞长度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既有法律和制度安排的状态,又有信息成本、人的有限性和意识形态等。通过努力,人们能够缩短时滞,但很难消灭时滞。

9.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两种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行为主体抓住制度不均衡引起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后者则是由政府推动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进行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间的关系,其行为主体是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被称为“初级行动团体”。

诱致性制度有三个特点:(1)盈利性。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2)自发性。外部利润推动变迁的自发进行。(3)渐进性。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过程。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推动变迁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国家作为最大的垄断者,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并且能够以比初级行动团体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服务,占有相当的成本优势。诺斯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统治者理性局限和集团利益冲突等问题。所谓外部效果和“搭便车”的问题,是由于制度创新不能获得专利,“搭便车”者可以通过模仿发明者创造的制度模式获益,制度创新者的个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使得创新者缺少激励。此外,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优点,以其强制力优势能够快速推进制度变迁并降低变迁成本。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如果能克服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将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变迁模式之一。由此可见,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引入交易费用和抽象化制度概念,并利用正统经济学理论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制度的构成和运行,阐述了制度因子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理论关于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三大主因子分析之界限,从而实现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一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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