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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李觏:先行的社会改革者和经济思想家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入社会之后,李觏与当时的社会改革派、庆历新政的主持者范仲淹建立了密切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受到改革派的深刻影响。此外,古代的传统文化,又作为思想资料,供李觏吸收汲取。李觏的经济思想便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李觏之所以提出井田制方案,就在于这种土地制度能够“尽地力”,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李觏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问题。

宋代李觏:先行的社会改革者和经济思想家

李觏(1009—1059年),字泰伯,江南西路建昌军南城人。据李觏所撰写的他的母亲的墓志来看,在李觏的青年时代,家境是相当困窘的:“既而生觏,十四年而先君没,是时家破贫甚,屏居山中,去城百里,水田栽二三亩,其余高陆,故常不食者”:赖他的母亲辛勤经营,“募僮客烧薙耕耨,与同其利,昼阅农事,夜治女工,斥卖所作,以佐财用,蚕月盖未尝寝,勤苦竭尽以免冻馁”[1]。这样一个家庭环境,对李觏的思想不能不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进入社会之后,李觏与当时的社会改革派、庆历新政的主持者范仲淹建立了密切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受到改革派的深刻影响。此外,古代的传统文化,又作为思想资料,供李觏吸收汲取。李觏的经济思想便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形成的。

李觏以及比他稍晚的王安石,对古代典籍之一的周礼都是推崇备至的,他们认为,只要按照周礼中所制订的某些原则,便能够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在题为《周礼致太平论》的一组文章中,李觏反复强调了这一点。他指出,在生产过程中,土地本身具有的重要作用:“生民之道食为大”,“土地本也,耕获末也,无地而责之耕,犹徒手而使之战也”[2];“民之大命谷米也,国之所宝租税也”[3]。从民食和国税这两个方面强调了土地的作用。土地的作用虽然如此之大,可是在宋代土地自由占有的政策下,到宋真宗、仁宗年间暴露出来了土地占有不均的问题,所谓“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长,贫者日削,虽有耒耜,谷不可得而食也”[4];“自阡陌之制行,兼并之祸起,贫者欲耕而无地,富者有地而或乏人。野夫有作惰游,况居邑乎?!沃壤犹为芜秽,况瘠土乎?!饥馑所以不支,贡赋所以日削”[5]。因此,李觏从这一社会现实出发,强调指出“平土之法”是自古以来的“王政”之始,成周时代的井田制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方案,即使不能实行井田制,对土地的占有也要给以适当的限制:

井田立则田均,田均则耕者得食,食足则蚕者得衣。不耕不蚕,不饥寒者希也![6]

家皆受田,则是人无不耕,无不耕则力岂有遗哉!……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师丹言宜略为限,不可不察也。[7]

宋人提出恢复井田制的,先于李觏的有陈靖等,后于李觏的有王安石、张载程颢程颐等。宋人之所以频频提出复行井田制度,我在《王安石变法》中曾经指出,“在这种复古主义形式的背后,隐藏着阶级斗争的丰富生动的内容”;它是在王小波李顺农民起义军提出的“均贫富”这一反封建的号令的冲击下,封建士大夫为摆脱这一窘境而提出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尽管自宋以下在地主阶级改革中已不可能复见,但李觏提出这样一个方案,试图缓和社会矛盾和农民的反抗,以发展社会生产,这种意图则是灼然可见的”[8]。这样,李觏有关土地问题的议论就表现了它的时代特点和阶级内容了!

李觏之所以提出井田制方案,就在于这种土地制度能够“尽地力”,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他指出,在现有土地占有的情况下,“贫无立锥之地,而富者田连阡陌”,从富有者的情况看,“富民虽有丁强,而乘坚驱良,食有粱肉,其势不能以力耕也”[9],“富者有地而或乏人”[10],这些人或者不参加劳动,或者缺乏劳动人手;而从贫苦的农民方面来看,虽有劳动力,可是“食不自足,或地非己有”[11];因之,尽管“山林薮泽原隰之地”虽然不少,却无从垦辟,不能“尽地力”。只有实施井田制,即使不能恢复井田制也要实行限田,才能够“均无贫”,才能“人无遗力,地无遗利,一手一足无不耕,一步一亩无不稼,谷出多而民用富,民用富而邦财丰”[12]。这样,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既能解决人们的衣食问题,也能解决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租税问题。

那么,怎样才能够实施井田制或限田制呢?李觏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抑末。他说,要想行井田,“则莫若先行抑末之术,以殴游民”;“游民既归矣,然后限人占田,各有顷亩,不得过制”;“游民既归,而兼并不行,则土价必贱;土价贱,则田易可得;田易可得,而无逐末之路、冗食之幸,则一心于农;一心于农,则地力尽矣!”[13]进一步考察起来,李觏所要“抑”的“末”,有以下两类人。一类是由于土地兼并,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经营小商小贩或小工的劳动者。把这部人重新驱回到土地上,以解决劳动力的不足另一部分是从事土地兼并的商贾高利贷者。在提到这个抑制的对象时,李觏极其愤慨地说:“买贱卖贵,乘人之急,必劫倍蓰之利者,大贾富家之幸矣,为民父母奈何不计本末,罔农夫以附商贾?”[14]从这些言论来看,李觏依然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末的政策。

李觏所要抑制的,还不限于所谓的末作,对一些所谓的“冗食”,也主张要加以抑制,“殴”之归农的。所谓的“冗食”,主要地是指释老之徒和巫婆神汉之类。他指出:“今也释老用事,率吾民而事之,为缁焉,为黄焉,籍而未度者,民之为役者,无虑几百万,占良田利宅,媺(?)衣饱食,坐谈空虚,以诳耀愚俗!”[15]抑制这部分人的目的,与抑末一样,即一方面缓和土地兼并,另一方面使寺院役使的劳动人手回到农业生产上去,从而垦辟更多的土地。

就宋代地主阶级构成而论,李觏所要抑制的寺院地主以及由商贾高利贷者转化来的一部分地主,亦都包括在内。那么,对原有的土地势力,李觏又抱有什么态度呢?即使对于兼并大地主,李觏也不主张给以“抑”制的。在《寄上孙安抚书》中有云:

古之治民,唯欲富庶;今之治民,特恶豪右。夫豪右者,智力或有以出众,财用亦足以使人,将济艰难,岂无其效?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矣。若许富人置为部曲,私自训练,凡几度试胜兵至若干人,或擒盗至若干火者,授以某官,仍寝进纳之令,以一其志。凡人既得以自防,又得以官进,苟有余财,岂谁不勉?岁年之后,千夫长不难得矣。《周礼》乡为一军,未闻反叛;秦人功赏相长,何患豪强?大有为者,宜无猜忌。[16]

对这类地方豪强,李觏不仅不主张抑制,而且还要发挥他们在地方上的统治作用,同时在抑末中把那些游民“殴”回到农业生产上去,为豪右大地主提供劳动力:“其不能者(指自己无力垦辟土地的农民)又依富家为浮客,则富家役使者众,役使者众则耕者多,耕者多则地力可尽也。”[17]由此可见,李觏有关复行井田制的议论,从根本上说,是代表了包括豪强大地主在内的地主阶级的利益的。

更进一步看来,李觏的重本抑末的思想,虽然是前代的继续,但它并不是对前代的简单的重复,而是具有时代的特点。如前面叙述过的,宋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而发展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特别是商品生产发达的地区的农民,同市场的联系便日益密切起来了。李觏敏锐地观察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谷贱则伤农,贵亦伤农,贱则利末,贵亦利末”的新见解、新认识,从面突破了前此“谷甚贱则伤农,贵则伤末”的传统认识。为什么谷价贵贱都伤农而利末呢?李觏指出:“农不常粜有时而籴”,“以一岁之中论之,大多敛时多贱而种时多贵”;农夫们“小则具器服,大则营昏丧,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粜卖谷物,以至“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粜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贱;贱则贾人乘势而罔之,轻其币而大其量,不然则不售矣。故曰敛时多贱,贱则伤农而利末矣”。另一方面,“农人仓廪既不盈,窦窖既不实,多则数月、少或旬时而用竭矣”,“于是乎日取于市焉,籴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贵,贵则贾人乘势而闭之,重其币而小其量”,“故曰种时多贵,贵亦伤农而利末也”[18]。李觏的这个新认识、新见解,是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的,因而也是正确的。自宋以后的封建时代里,农民同市场的联系越是密切,农民越要受到买贱卖贵的大商贾的勒索,以至经济状况受到了相应的影响。

针对上一情况,李觏重农抑末思想中,重弹了封建国家对市场、物价加强管理和控制的论调。从过去历史上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出发,李觏认为,战国秦汉以来的均输平准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因而要求把开阖敛散之权从商贾手中夺归政府。他指出,商人们具有“买贱卖贵”、囤积居奇的本性,称他们善于“乘人之急”而“必劫倍蓰之利”,封建国家对此既不应坐视,更不能附合商贾而去欺罔农民。因而要象汉武帝一样,“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19]。此其一。李觏还指出,国家要把理财放到重要位置上。他说:“人之有财而不自治,治之者君”;“君不理则权在商贾,商贾操市井之权,断民之物命,缓急、人之所食有也,虽贱不得不卖,裁其价太半可矣;虽贵不得不买,倍其本什百可矣,如此蚩蚩之氓何以能育?是故不售之货则敛之,不时而买则与之;物揭而书,使知其价。而况赊物以备礼,贷本以治生,皆所以纾贫窭而钳并兼,善民之政,不亦善乎!”[20]从这些议论来说,李觏要求政府加强对商业、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是从有利于国计民生出发的,而不是象秦汉那样在法律上把商贾视为一个轻贱的社会阶层!

李觏虽然主张国家加强对商业、市场的管理和控制,但并不主张扩大封建国家的专利制度,他认为对茶、盐的生产和销售,国家不应当垄断,而应当实行通商法。他批评了当时的茶法和盐法,称:“茶盐之禁,本非便人,经费所须,盖不获已”;对于茶,不论“君子小人靡不嗜也,富贵贫贱靡不用也”,“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买卖,听其自为”,国家仅“借茶山之租,商人之税”而已[21]。同样地,盐也要通商,而不要官卖。为什么李觏不赞成茶、盐的征榷呢?其一是,一州之内,官府卖盐的“坐肆占卖者郡才数十”,而一州数万户人家,“仰数十家之盐,一铢一两不可与官为市”,不便于民。更重要的是,李觏从市场竞争这一角度观察,指出“公盐贵而污,私盐贱而洁,山泽之氓,城邑之豪竞食之”。第三,正是由于都食私盐,“窃贩者亦交驰焉”,“利之所诱,虽日刑人,号痛之声动乎天地”,也是禁止不了的,以至“江岭之交,最多盐贼,起而为大害者,往往有之”[22]。所以,李觏主张,“今日之宜,莫若通商,商通则公利不减而盐无滞也”[23]。李觏的这项主张,只有茶法在宋仁宗嘉祐年间实行了通商法,而盐法则始终未能实行。从商品经济发展趋势看,茶、盐实行通商法是有利于这个发展的,可是这条路不但没有行通,而且国家专利制度日趋强化,因而茶盐法中的症结所在一直未能解决。由此看来,李觏的主张虽然没有实现,但它与历史发展的趋势则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货币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李觏对当时的货币制度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由于金银在流通领域里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李觏曾经指出,“货莫贵乎金,贿莫重乎帛”,“古者以金银为币,与泉布并行”[24],金银在交换中所产生的作用。与此同时,李觏还曾指明,“金者以其器成而可革,革之而不耗也”这一性能,以及“金银其价重大”,作为贵金属的重要意义,从而强调了金银作为财富和货币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李觏还认为,由于金银的价值重大,“不适小用”,只有“泉布之作”即铜钱之类的通货,才是流通领域中经常需要的,并强调指出,这是所谓的“百王不易之道也”[25]。李觏的这些见解,一方面反映了在宋代流通领域里,金银的流通量还很有限;但另一方面,李觏把铜币的流通看作为“百王不易之道”,而没有看出金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必然能够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这就又显得有些偏颇了。

在我国古代货币发展史上,战国以来形成了一种有关货币“轻重”的理论。其中,《管子》一书对这一理论的形成和阐发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个理论确有它的特色,在世界经济思想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但是,无庸讳言的是,这个理论既有其积极方面的意义,也有其消极方面的作用。它既包含了货币金属论的因素,也包含了货币名号论和货币数量论的因素,对后代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李觏的有关货币的一些见解,如:“大抵钱多则轻,轻则物重;钱少则重,重则物轻”,把商品价格的贵贱高低,归结于货币流通的数量,就是受“轻重论”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这个见解是不够正确的。虽然如此,李觏强调指出,货币的畸轻畸重,对百姓有利有不利,“至以国计论之,莫若多之为贵。何者?用有常数,不可裁减故也。”[26]由于李觏强调货币的重大作用,因而对社会上私铸的劣币即“恶钱”是持有否定态度的。李觏指出,“恶钱”是将国家的铸币——“法钱”重新回炉之后,“淆杂他物”而制造出来的。因为铸造劣币可以获得两三倍的利息,所以在重湖大江穷山深谷之间盗铸甚众。而这些“恶钱”充斥到市场上之后,市场价格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动。“恶钱”促使物价上涨,“恶钱”越多,物价上涨得愈厉害。因此李觏力主禁绝盗铸,而要禁绝盗铸,就得先去恶钱:“下令收恶钱而销之,除其淆杂,偿以铜价,示之期日,要之重典,民既畏法而又喜于得值,将毕入于官”[27]。李觏的去恶钱、用良币的见解,也就是主张以良币作为权衡物价的尺度,因而在这些见解中又包含了货币金属论的因素。

李觏有关财利的论述,在他的经济思想中,如果不是最精彩的篇章,也当是最精彩的篇章之一。

大家知道,儒家正统派在对义与利的论述中,总是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只言义而不言利。孔夫子就如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和利截然分开,认为利是君子们不屑一顾的。孟子走得更远,以鱼和熊掌比喻义和利,认为二者是对立的、不可兼得的,到处兜售他的“何必言利”的主张。到西汉初年的董仲舒,把义利之辨进一步绝对化,竭力宣扬“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这个非常动听的谬论。实际上,儒家正统派的这一套说法是极其虚伪的,他们口头上总是反对抽象意义上的“利”,而在实际活动中,对具体的“利”是一点也不放过的。孔夫子自己就说过,“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连一束干肉都不放过。虽然如此,但长期以来没有人对儒家正统派义利观的虚伪性给以揭穿和批判,而敢于向这一传统说法提出挑战,并提出新见解的,李觏即使不是第一个,也是其中较早的一个。

在《原文》中,李觏劈头就提出来“利”“欲”是否可以谈论的重大问题。他以十分明白、确切的语言回答了这个问题:

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言而不以礼,是贪与淫,罪矣。不贪不淫,而曰不可言,无乃贼人之生、反人之情,世俗之不熹儒以此。孟子谓何必言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28]

李觏在这里所谈的“利”和“欲”,是从人类物质生活需要这一基本点提出来的,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李觏毕竟是封建士大夫,他所讲的“利”和“欲”根本没有越出地主阶级的常轨。这是因为,“利” 和“欲”都有其一定的界限和规范,越出这个界限和规范就是“贪”、就是“淫”。而“利”和“欲”的界限和规范是什么呢?按李觏的说法,就是地主阶级的“礼”!因此,人们的“利”和“欲”就只能限定在地主阶级的“礼”的规范以内,不能有所逾越!这样一来,也就暴露出来了李觏所讲的“利”和“欲”的阶级实质了。虽然如此,但李觏的上述议论依然是极为精彩的,他直接抨击了孟子的“何必言利”这一伪说,不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而是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从而突破了儒家正统派的传统说法。在《富国策》第一篇中[29],李觏便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国家要讲财利,富国是首要的任务:

愚窃观儒者之论,鲜不贵义而贱利,其言非道德教化则不出诸口矣。然《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是则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礼以是举,政以是成,爱以是立,威以是行。舍是而克为治者未之有也。是故贤圣之君,经济之士,必先富其国矣。

李觏把讲财利、富国摆在首位,认为礼、政、爱、威只有建立在“财用”的物质基础才能有所成功,这种思想观点导源于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李觏更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民不富,仓廪不实,衣食不足,而欲教之以礼节,使之趋荣而避辱”,能否办得到呢?李觏回答说:“学者皆知其难也。”他还反问道:如果“使天下皆贫,则为之君者,利不利乎?”这是不言而喻的。可是一些主持国家大政的,却不懂得这个道理,不肯让百姓富庶起来;农民们“夙兴夜寐,攻苦食淡”,勤于耕桑的艺植和财货的流通,而国家则施以无止境的压榨,“任之重,求之多,劳必于是,费必于是”,即使富庶的民户也承担不了而致贫困[30]。李觏又借着这个机会对国家沉重的赋役提出了批评,这可见在他的富国思想中又包含了调整封建国家与劳动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减轻国家赋役的负担,以巩固封建统治这一内容的。

李觏虽然把义和利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指出“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义不可得而教也”[31],“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但对两者的关系说得还不够透彻。比李觏稍晚的苏洵、王安石,则有了较为完整的论述。苏洵在题为《利者义之和论》的文章中,阐明了这两者的关系。他以武王伐纣作为例证,指明这种行动可算是“扬大义而行”的了,为什么武王汲汲于向广大人民群众“发粟散财”呢?不是由于别的,即使是周武王,“亦不能徒义加天下也”。由此苏洵进一步地指出:“乾文言曰:利者,义之和。又曰:利物足以和义”,“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义利、利义相为用而天下运诸掌矣”,“义必有利而义和”。经过这番论述,义利之间的关系更加灼然了。到南宋,陈亮、叶适在此问题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而宋代士大夫在此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李觏的功绩是不能泯灭的。

③ 苏洵: 《嘉祐集》卷八。

综合起来看,李觏提出复行井田制,在宋以下地主阶级改革中虽然不能实现,但它却反映了现实土地关系的矛盾所在;特别是关于他的发展生产、富国富民的思想具有更加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他所提出的谷贱伤农、谷贵伤农的新见解新观点,是经得住历史实际的检验的,因而也是值得注意的。至于他的义利观,则突破了儒家正统派的观点,开有宋一代的先河,尤其值得重视。总之,李觏的经济思想,大体上是与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因而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李觏的这些思想观点又是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发的,所以,在他的思想中,既有其明显的时代的特点,又有其深刻的阶级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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