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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天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宏观上对收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整,企业自行对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融资主体,今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将走市场化道路,实现投融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多样化,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发展。污水处理厂作为相对独立的设施,完全可以推向市场,由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

促进天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一些发达国家污水处理行业都经历了民营化、私有化的过程。政府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宏观上对收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整,企业自行对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是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融资主体,今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将走市场化道路,实现投融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多样化,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发展。

(一)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展投融资渠道

由于财政资金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投入有限,社会资本的进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投入不足,而且向社会资本开放污水处理行业,可以为广大社会闲散资金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直接投资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以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方式参与设施的建设运营。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网建设分开运作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两部分。污水处理厂作为相对独立的设施,完全可以推向市场,由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比较成熟的BOT、TOT方式,通过招标选择技术先进、经验丰富、能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运作,与政府直接操办相比,企业运作一是可以节约投资、降低建设成本;二是可以减少人员,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从而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和市民负担。中国全面开放水务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新建的污水厂项目主要实行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厂站由社会投资人建设,同时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负责运营和维护。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可采取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在一定区域实现规模化运营。污水管网的建设与运营相对比较复杂,污水厂与管网的投资比一般为1:2到1:3,管网的投资大,建设和管理难度比较大,这也是各地政府急切解决的问题。如果将管网完全交给企业运作,征地、拆迁等问题不易解决,污水收集系统难以完善,更为重要的是与政府融资相比,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会增加建设和运营成本,政府财政和市民的负担会加重。因此,政府应对污水管网承担投资责任,可利用政府的信誉,通过市政债券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国际银行贷款。配套管网是BOT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地方政府应在招商前做好排水管网的改造和铺设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吸引投资,而且也不会造成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水可处理的尴尬境地。(www.xing528.com)

(三)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是打破区域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于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和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处理价格过快上涨、设施养护运营不到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文件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以更好地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建议天津市应出台有关办法,强化合同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质量、政府监管和责任等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要对目前困扰特许经营的服务费价格、运营企业准入条件和土地权属等事项做出科学、合理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特许经营风险

(四)政府应加强社会资本进入后的责任和监管

社会资本的进入对政府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开放市场不等于做“甩手掌柜”,要避免“一卖了之”,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污水处理服务:一是对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及时、全额地支付给运营企业;二是对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进行适当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一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协调、统领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出现“玻璃门”等现象;二是加强过程监管、结果控制,对运营过程中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置,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和企业的违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终止合同和临时接管等方式加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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