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责任:解析与思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责任:解析与思考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的经济责任,实质上是相对独立地经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对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企业的经济责任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表现为承担货币价值形式的物质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经营的相对性,是由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局部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调整企业利益关系,例如在维护国营企业经济利益时,不能任意人为地超越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益局部性的严格界限。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责任:解析与思考

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严格的经济责任,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特征。这一经济责任,表现在企业对于国家交付给它的长期使用的固定资金交付占用税,对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要如期归还和偿付利息,企业要为它和其他企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如提供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和其他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等)承担经济责任。作为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的经济责任,最集中地表现在企业要以收抵支,实现资金的再生产,经济、合理地使用社会资金,并为完成上缴利润和亏损承担责任。企业的经济责任表明,在公有制基础上紧密联系起来的企业,既然一方面享受全社会范围的联合劳动的经济利益,也就要为它自身直接组织本企业内的联合劳动的差错承担经济责任,不能将它由于未能完成法律规定的与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国家与其他企业的经济损失推卸给社会和其他企业。

企业的经济责任,实质上是相对独立地经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对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的一员,作为社会公共生产资料的占用者与独立的使用者,理所当然地应该为使用资金的社会效果负责。企业应该把归它使用的社会资金与归它支配的劳动力,最合理地使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光荣职责,而不能像败家子那样任意浪费公共的经济资源。正是如此,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决策时,考虑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自觉地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是每一个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

企业的经济责任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表现为承担货币价值形式的物质责任。如为自身工作的失误,不能履行法定的缴款或合同义务而承受罚款、惩罚性利息,等等,也就是企业为不能履行社会经济义务而受到经济惩罚,蒙受物质的损失。列宁阐述了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应该为亏损而受惩罚的思想。他指出:“各个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正是为了要他们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本。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我认为他们就应当受到审判……”[7]鉴于当时苏维埃俄国国内严峻政治、经济形势,列宁着重强调采用法律的惩治手段。但是对于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企业来说,要求它们承担经济责任或受到经济惩罚,则是更加适合的形式。只有采取经济惩罚,才能把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它的经济责任联系起来,这样就能发挥货币的监督作用,有效地推动企业改进经营管理。企业的经济责任是立足于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之上的,一般采取等价补偿的原则,即视企业不履行经济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而课以等价的罚金,根据不同情况,也可以采取高额或加倍的罚金。这样就能恰当地弥补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从而妥善地处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这将有利于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和加强经营管理。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严格的全面的经济责任。它表现在企业要为它的全部经济活动(生产活动、交换活动、分配活动等)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要为它与各个方面的经济联系(包括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中的义务承担责任,企业与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要建立起责任制。这种全面的严格的经济责任,是彻底的、全面的经济核算制的必要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保证企业有合理的经济利益、必要的生产与经营自主权、严格的经济责任,这正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与特点的固有的要求,是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益”“权”“责”三者相结合的条件下,才能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它应具有的“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8]。(www.xing528.com)

但是,必须看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只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于在所有制上彼此独立、在经济利益上彼此对立、对自身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的资本家私人企业。为私有制所隔开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是以完全的独立性为特征的。它们的经济活动唯一地从属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无厌欲望,因而企业的决策具有完全独立的与最高的性质。而在全民所有制的纽带下,彼此之间密切联系和互相依存的每一个独立经营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它们必须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因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决策权与自主活动不能不受到制约,从而具有有限度的和不完全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经营的相对性,是由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局部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调整企业利益关系,例如在维护国营企业经济利益时,不能任意人为地超越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益局部性的严格界限。不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具有的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局部利益是不对的,但是也不能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能夸大企业的局部占有因素,将它看作是企业集体所有,不能将企业某些合理的局部经济利益无限制地增大,以致变成独立的企业集体利益。在调整和适当地扩大企业自主权中,在探索与采取维护与扩大企业合理利益的措施时,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企业局部利益,如一味地扩大企业自留利润的比例,压缩上缴利润的比例,并且一味地扩大自留利润(即企业基金)中的补充劳动报酬基金与集体福利基金的比重,那么就会出现企业多得、国家少收,即企业过多占有社会劳动成果的现象,超越了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的界限,违反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如果企业利益超越了局部利益的界限,就会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完全的利益共同体,这就意味着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变成了企业集体所有制。这种做法当然是错误的,它甚至会导致企业失去社会主义的性质。

企业独立经营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企业自主权的限制性上。具体说来,企业的自主权不能超越企业进行某些日常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必要的部分决策的限度,如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总体发展休戚相关的经济活动——投资方向、国民经济增长率、价格形成、利率的决定、劳动报酬的基本水准与增长幅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决策权(即所谓宏观决策)应该属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而不能归于企业。在调整企业的权利关系、维护与扩大企业权限时,我们必须使企业的自主权适合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要使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权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统一性下的独立性相适应,而不能一切独立而否认统一;要使企业的商品购销权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交换相适应,而不能听任交换自由,不要计划指导;要使企业的收益分配权与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和按劳分配原则相适应,而不能实行剩余产品由企业完全或大部分占有,个人消费品按“资”分配;要使企业的资金占用、支配权与企业的相对独立的再生产活动的界限相适应,而不能让资金占用过量和支配权过头,造成企业脱离国家的计划管理而盲目生产和投资失去控制的状况。如果企业的自主权超越了界限,企业拥有的决策权就会超过微观的范围,国家不仅对企业的活动失去控制,而且也难以实现它的宏观决策和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计划指导。在企业权力过度膨胀的基础上,国民经济活动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就难以避免,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总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公有的生产单位,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国民经济有机体中的组成部分。这样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根本不同于私有的商品生产者以狭隘的、排他的私人利益为基础的独立性,而是首先要服从于社会的统一计划指导与调节,它是“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经营独立的相对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与要求。这就要求人们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去探索与寻找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经营独立性的合理界限,寻找与确定企业所拥有的合理利益的“度”以及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和限度。据此,就要在企业拥有对某些范围日常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决策权的基础上,把国家决策与企业决策以及某些领域的个人决策结合起来。探索与确立这样一种企业独立经营的具体形式,意味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统而不死、活而不乱”,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与调节下健康地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