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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完善的介绍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现行的国家所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已经不能充分地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这一时期,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就有必要了。这种生产资料实际支配使用关系的变革,是国家所有制具体形式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完善的介绍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体制与具体形式是50年代承袭苏联模式而建立的,即使是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制体制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而是还存在着重大缺陷。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企业活动干预过多,统得过死,企业的权益过小,独立性太少。如:(1)国家几乎占有了企业生产的全部剩余产品(通过全收全支),而排斥企业的产品局部占有因素;(2)国家是一切经济活动(宏观的与微观的)的直接管理者,它对企业经济活动采取过度的直接干预,排斥企业的自主生产与经营,不利于企业积极性的发挥;(3)主要用行政组织与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对价值规律与市场作用利用得不够。总之,现行的国家所有制的某些具体形式,已经不能充分地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需要。当然,对于这种国家所有制体制也要辩证地和历史地来看,不能完全否定它的积极意义。要看到,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消灭私人资本和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初始时期,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物质基础还较薄弱,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领导国民经济活动的调节体系还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国民经济还需要比较高度的集中和在经济生活中实行较广泛的国家干预,因而在那种条件下,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从主要方面来说还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日趋成熟,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物质基础的日益增强,越来越成为拥有巨大的劳动者联合与先进生产手段的庞大的技术—经济综合体;在生产方法上企业从广延型的生产越来越转化为集约型的生产;企业数量庞大,它们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日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企业中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实现最有效的结合,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挥内含的扩大再生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与经营的经济效果,客观上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特别是为了适应企业间发达的、纵横交错的商品关系,更有效地利用市场作用,需要适度地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这一时期,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就有必要了。

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现行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完善。具体地说:

第一,改善企业的组织形式。贯彻政企分离的原则,实行经济民主,进一步加强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创造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地试行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厂长或经理来管理企业的体制(如采取企业领导人员由上级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认可;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名,上级审批等方法),以保证企业职工真正地当家作主,做到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管理下,更直接与更充分地按照广大职工的意愿办事。

第二,改善国家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法。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直接支配与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法,改变为既要依靠行政手段,又要依靠经济手段来指导与调节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法;特别是对于那些实行指导性计划的领域,要实行主要通过调节利益关系和依靠经济利益的推动,即主要依靠经济杠杆,通过国家自觉地调节价格、税收利息等经济参数来指导与调节企业经济活动。这样做就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更充分地发挥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性与积极性。

第三,改善国家管理经济的组织形式。要尽可能精简各级行政管理性质的机构(我国当前有10多万个),逐步把大量的管理基层经济活动的行政组织企业化,改变为经济组织,如将某些实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局,改组成为从事生产与经营的公司;要改变上级管理机构与基层单位只是单纯的行政领导关系而缺乏经济利益联系的状况,逐步做到把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的活动从物质利益上与基层生产单位的经济效果联系起来。进行管理的经济组织也要按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办事,从而成为真正的经济组织。管理经济的组织与企业之间也要按照商品关系中的等价原则办事。只有通过国家管理经济的组织形式的这一改革,才能改变从各方面束缚企业手足的“婆婆”多的状况,解除企业活动中来自庞大的、重叠的行政机构的掣肘,消除各种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层次和行政区划对企业活动造成的壁垒,从而为企业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顺利地发展纵向的商品关系(即上级经济管理组织与企业间的商品关系)与横向的商品关系(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创造经济条件。

第四,改善国家对企业产品的占有关系。要将国家通过统收统支对企业收入的独占改变为国家与企业间的利润分成制,即实行国家占有绝大部分企业收入、企业占用部分收入的利润分配制度;要改变企业利润上缴财政的统一的国家积累形式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积累和部分的企业积累(自有资金中的扩大再生产基金)的二重积累形式。

第五,改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形式。改唯一的国家集中的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形式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集中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的企业自主的扩大再生产的二重扩大再生产形式;要通过企业产品的占用关系的改善,使企业能够在拥有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形成企业积累,从而赋予企业以部分扩大再生产的权利,使它们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和进行部分的基本建设(在实行国家审批的前提下)。改变单一的由国家自上而下地进行扩大再生产,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以充沛的活力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上述这一切变革,概括起来,是在维护与巩固国家对固定在企业中的生产资料的最高所有权、产品占有权与经济活动支配权的前提下,使企业对生产资料具有部分的支配使用权。这种生产资料实际支配使用关系的变革,是国家所有制具体形式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绝不是要废止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取消国家的经济职能,绝不是不要国家集中管理,而只是在于改变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的权力过于集中和管得过头和过死。在更完善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仍然必须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拥有统一各个劳动者联合的步调、统辖指挥各个企业活动的强大权威。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劳动社会化程度低、全民所有制企业数量庞大、企业的地区分布广阔、企业经济差别很大的国家,为了协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动,保证这一经济领域做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我们不能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不能取消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与干预,更不能降低国家的权威,企业的微观活动决策权范围的扩大,只能在必要的与合理的界限内,而不能削弱与动摇国家对宏观的国民经济活动的集中管理。企业对它的收入的部分支配权不能超越企业产品局部占有的界限,不能削弱与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企业的自主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不能削弱与改变国家集中的扩大再生产的主导地位。总之,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时,要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发,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统而不死、活而不乱”,来寻找与规定企业的生产资料占用支配权、经营自主权、产品分配权的限度。随着国家所有制形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家组织与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方法的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计划指导与调节不是削弱了,而是进一步有效率和加强了。而且,即使是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广大领域仍然要进行直接的干预,仍然要使用行政的手段,而绝不能摒弃行政手段,不能抛弃这一统一调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与重要杠杆,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出现较大的、全面失调的情况下,更不能拒绝使用这一手段。

就像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变化一样,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逐步成熟而进一步完善,这完全是合乎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当作处在消亡中的国家,他们也把国家所有制作为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恩格斯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12]列宁也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原来的完整意义的国家,经过“非政治国家”,而逐步走向国家最终消亡的过程。既然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过程中,国家是处在发展、变革和消亡中,那么,把全社会公共占有与国家政权结合起来的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也将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逐步地走向消亡。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所有制的科学研究,要求人们把国家所有制的完善,放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的总过程中来加以考察。对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未来的不断发展中,国家所有制要经历什么样的形态变化,要采取怎样的发展阶段,这是我们当前还难以精确地预测和完满地回答的。但是基于国家的逐步消亡,因而我们可以把这一发展过程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地脱去国家所有制的外衣,由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转化为更高级的全社会公共所有制的过程。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随着自身物质基础的日益成熟,由初生期的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加强的公共占有形式,逐步地摆脱国家政权的支持,不再依靠国家强力,向着由社会中心进行管理和调节的社会公有制形式发展的过程。恩格斯指出:“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13]在经历长期的发展和条件成熟后,社会主义公共占有关系脱离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最终完成,“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就正式宣告结束,那时,自由劳动者联合体将以社会的名义完全地和直接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在社会中心的计划管理与调节下进行自主的生产,经典作家所预言的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将成为现实。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页。(www.xing528.com)

[2]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2页。

[3]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7页。

[4]《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6页。

[5]《列宁全集》俄文版(第5版)第35卷,1979年,第411页。

[6]《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43页。

[7]《给财政人民委员会部的信(1922年2月1日)》,见《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49页。

[8]《论十大关系》,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73页。

[9]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2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0页。

[11]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0页。

[12]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0页。

[13]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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