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性质维护

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性质维护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地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的组织。为了保持集体所有制企业完全的经济组织的性质,要避免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经济组织合一的政企不分的现象。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是劳动者的自主的联合,但也是在国家的领导、组织和多方面扶持下产生和发展的。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有必要贯彻政企分离的原则。

集体企业的经济组织性质维护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地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的组织。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联合体,从而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单位或资本家的资本联合;它是以进行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生产,专门职能的经济组织,而不同于从事国家管理、文化教育或科学技术的事业单位;它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体系中能动的细胞,而不是直接从事无偿的活动交换和由上级实行产品调拨的共产主义公社。上述这些特点,集体单位与国营单位都是一样的。

但是,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更加赋予了集体企业以更完全的经济组织的特征。这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金是由个人财产的社会化形成的,而不是将国家的财产交付给企业使用;集体单位是完整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与产品更完全地归集体占有;集体所有制是较完全的直接的公有制,它的生产资料归集体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它的经济活动在服从国家的计划指导下,主要地由集体直接决策与支配。这一切就更加要求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劳动者的自主经济联合的特征,这样才能保证联合劳动者能够对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充分地行使决策权,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地组织生产要素,卓有成效地进行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也才能充分地发挥集体经济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的市场机制的适应性,机动灵活地进行生产。(www.xing528.com)

为了保持集体所有制企业完全的经济组织的性质,要避免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经济组织合一的政企不分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有特别强大的经济作用,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组建者和国营企业经济活动的指导、管理与调节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是劳动者的自主的联合,但也是在国家的领导、组织和多方面扶持下产生和发展的。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中,集体所有制的比重越是大,集体所有制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越是发达与活跃,对集体经济的强有力的指导与集中管理就越是必要。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中管理与集体单位的经营自主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大而难于一下就获得正确解决的课题。我国由于在这方面还缺乏历史经验,由于在理论上的探讨与研究不够充分,特别是由于采用了苏联式的中央集权型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赋予国家以过多的干预微观经济职能,从而造成长时期以来国家对集体经济单位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统统加以干预,管得过多、过死的状况。1958年以来,更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实行了政企合一,把基层政权这一国家行政机构与集体企业这一经济组织合并在一起。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代表上级行政机关的代表充当农村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因而这种组织形式使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直接地从属于国家决策与上级机关的意志,而企业的自主权就在组织上失去保证,因而职工或社员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关也就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下,对集体单位经济管理中的瞎指挥、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就难以避免,对社队的“一平二调”也容易产生,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或社员直接当家作主的高度的生产与经营积极性就难以充分发挥。特别是政企结合所带来的上级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的、过头的干预,从各方面束缚了企业的手足,使企业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机动地进行商品生产。这一切,不仅阻碍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优越性的发挥,而且实际上会导致将自主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变成某种半国家所有制或行政部门所有制,从而使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不完全或是名义上的,由此束缚了这一领域的生产力的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有必要贯彻政企分离的原则。对于一般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实行由民主选举和代表广大职工的厂长或经理来管理企业,改变和避免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和经济管理机关直接插手和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情况,使广大职工有权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对于农村人民公社广大社队,有必要逐步采取措施从组织形式上保证社队单一的经济组织的性质,使农村集体企业摆脱行政事务的掣肘,使社队管理机构把精力集中于经济管理方面,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适应经济规律的要求,自主地进行生产与经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