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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环境有何最大特点?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这三大湾区不同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制度法律环境的最大特点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一个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湾区城市圈。一个国家意味着粤港澳三地具有共同的国家利益和统一的宪法制度,相互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的关税区域。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环境有何最大特点?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标世界三大湾区:日本东京湾区、美国纽约湾区和美国旧金山湾区。与这三大湾区不同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制度法律环境的最大特点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

一个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湾区城市圈。根据基本法,香港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珠三角的9个城市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国家意味着粤港澳三地具有共同的国家利益和统一的宪法制度,相互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两种制度意味着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珠三角9个城市之间可以展开合作。三个法域表现为香港为英美法系,实行普通法传统;澳门秉承葡萄牙法律传统,实行大陆法系;珠三角9个城市实行的是有大陆法系特征的中华法系。三地的法律均自成体系。与此同时,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的关税区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自由港;而在珠三角的9个城市中,深圳、珠海是两个经济特区南沙前海蛇口和横琴是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由此可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和三个关税区的制度法律环境下的区域合作,既有特别行政区和自由港、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体制的叠加优势,又面临着如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突破制度藩篱和法律障碍,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畅通的挑战。

从法律角度看,大湾区内的港澳与珠三角9个城市之间的法律分割明显,三个法域的法律体系不同,即使珠三角9个城市的立法权也存在明显分割,各城市的法规存在差异和冲突。比如深圳、珠海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广州有省会城市地方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东莞佛山江门肇庆、惠州和中山根据新修改的立法,享有有限度的地方立法权,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上述各市政府都有相应的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深圳、珠海还有制定经济特区规章的权力。(www.xing528.com)

从管理体制看,香港、澳门属于省级行政单位,享有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和澳门特首在省级领导中分列第一、第二,卸任后有机会任副国级干部。深圳是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委书记兼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是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市委书记兼广东省委常委。珠海是设区的市,市委书记不定期任广东省委常委。东莞、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中山都是地级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澳门与珠三角9个城市互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城市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诉求。在跨界污染防治、邻避设施(比如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发电厂、天然气设施、传染病防治中心等)选址、大型基建项目(比如高速公路、机场、桥梁等带有负外部效应的政府公共设施)、水资源利用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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