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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壳上市的法律限制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买壳后,资产注入壳公司实现上市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主要是香港联交所在其《上市规则》中的相关限制,这需要引起拟上市公司的充分注意。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买壳上市的法律限制及应对措施

目前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对中国企业在上市阶段的合规考量尺度相当严格,两地监管机构交流频繁,监管机构会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的软肋要求披露以确保合规,这对许多摸着石头过河的民企提出了重大挑战。对需要短期大规模融资的企业而言,IPO可能只是远水救不了近火。买壳通常成为企业在IPO之外的后备方案。由于在H股形式下,上市主体是在境内成立的内资公司,企业在申请上市时,仍需要进行企业的改制工作,在面对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的审批前,还需先通过国内的审批。对于那些国家不鼓励或正在调控的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等,通过国内审批的难度相当大。另外以H股形式上市后,企业的再融资,例如上市后的增发配股或发债等,仍需要国内部门的审批。因此,从上市后的融资便利性角度考虑,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内地企业会倾向于以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融资。

在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需通过外资并购,实现境内资产出境后再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但是买壳后,资产注入壳公司实现上市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主要是香港联交所在其《上市规则》中的相关限制,这需要引起拟上市公司的充分注意。(www.xing528.com)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①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②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的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达到或超出100%。因此,若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视为“反收购行动” ,需按照新的IPO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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