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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违约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救济方法都可以概括为3种情况,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德国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英美等国则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国际贸易违约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措施。这也是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除了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外,违约方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救济方法都可以概括为3种情况,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依约履行,即由被损害方要求法院命令违约方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实际履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代替;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他的义务。

这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按照大陆法的原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但是,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时,才能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如果出现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如买卖的特定物已被烧毁,法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而在英美法系中,仅仅只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例外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并不给予法院依据其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的权利。虽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但是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最终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Damages)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但是在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方面存在差异。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根据英美法认为,只要一方违约就足以构成对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违约一方有无过失、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并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守约方没有遭到实际损失,或无法证明,或不能确定损失的基础,他就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条件是:①有违约事实;②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不要求有过错。一方违反合同,只要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害方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而且要求损害赔偿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因此,《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是主要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

2.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当事人在要求损害赔偿时,其金额应包括哪些方面,按什么原则来确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约定的损害赔偿和法定的损害赔偿。

(1)约定的损害赔偿。约定的损害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原则,通常情况下是订立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事先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

对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有些国家的法律对于违约金条款时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如法国。但有些国家法律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它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如德国。英美等国的法院对于合同中所订的固定金额赔偿条款,区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一种是作为罚金。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的金额属于前者,则不管损失金额的大小,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判付,如果法院认为属于后者,则对此固定金额不予承认,而是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至于合同中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到底属于哪种性质,全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低于或是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量的增减。

(2)法定的赔偿金额。法定的损害赔偿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予以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未做规定,当事人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德国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英美等国则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法院在判决时,赔偿金额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而且对于这种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而且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www.xing528.com)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一些规定,例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这是指凭常识,和双方事先说明可以预见;损害赔偿不包括由于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扩大的损失;损害赔偿不影响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等。

3.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回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其中,回复原状是指用实物赔偿损失,使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把损坏的物品加以修复,或用同种类货物替换等;金钱赔偿是指用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来弥补对方所遭到的损害。

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方法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如德国法是以“回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采用金钱上的赔偿方法,英美法院对任何损害一般都判令债务人支付金钱赔偿,即“金钱上的回复原状”。

(三)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解除合同的情况也做了不同的规定。大陆法规定,在拒绝给付和给付不能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在给付迟延和不完全给付的情况下,需要先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履行,在催告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英国法规定,买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销合同,要看卖方违反的是什么条款。如果违反的是担保条款(Breach of Warranty),买方就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违反要件条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销合同。美国法规定,只有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另一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只是轻微违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或者是,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卖方违约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公约》还规定,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让违约方履行义务。如果在这一段时间内,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宣告合同无效。另外,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他就丧失了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其中,根本违约是指根本违反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包括3个方面:①违约造成损害;②损害剥夺了买方重大利益;③损害后果是卖方可以预见的,包括在订约时就可以预见。

卖方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3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如果卖方不交货,包括卖方不交运货物或不提交单据,并在一定合理时间内,还不交,或声明将不交,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已经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③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另外,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2.买方违约的情况

买方违约的情况主要是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或者延迟收取货物。此时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卖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在此期间,卖方不得采取其他的任何救济方法,除非买方声明将不履行义务。但是,卖方保留对此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买方根本违约,给卖方造成重大损失,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在贸易实践中,卖方通常会给买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如果在卖方给了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后,买方还不履行,或声明将不履行,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3.先期违约的情况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属于先期违约的情况包括:①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其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如,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等;③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是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如果是卖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买方可停止付款。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在得到担保之前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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