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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需缴纳的税款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该科目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需缴纳的税款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类商品。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为了正确地核算企业消费税的发生和交纳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该科目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其销售收入中含有应交消费税,其应交消费税是为获取销售收入而付出的代价。 因此,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例9-27】 红岭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系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0 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 款项已收并存入银行。红岭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确认销售税金时:

应交消费税=100 000×30%=30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000

(二)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核算

企业如果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等方面时,均应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

【例9-28】 红岭公司在建工程领用本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批,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0 000 元,计税价格为21 000 元。 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20%。

本例中,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应交增值税=21 000×17%=3 570(元)

应交消费税=21 000×20%=4 200(元)

红岭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7 770

贷: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570

【例9-29】 红岭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实际成本为10 万元,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核算销售额,成本利润率为20%。 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 000×(1+20%)÷(1-20%)=150 000(元)

应交增值税=150 000×17%=25 500(元)

应交消费税=150 000×20%=30 000(元)

红岭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www.xing528.com)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当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时,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则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则委托方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9-30】 红岭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乙材料,发出的甲材料的成本为10 万元,加工费为2 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20%,假设无同类消费税的销售价格,所有款项未付。

红岭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原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材料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收回加工完毕的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销售时:

应交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20 000×17%=3 4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0 000)/(1-20%)=150 000(元)

应交消费税=150 000×20%=30 000(元)

合计支付给受托方的金额=20 000+30 000+3 400=53 4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 53 400

借:原材料——乙材料 1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材料 150 000

(3)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其支付的消费税可以留待以后抵扣: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30 000

贷:应付账款 53 400

借:原材料——乙材料 12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材料 1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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