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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至加入WTO前的关税政策调整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1月1日起,再次降低关税总水平,使其降到15.3%。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意见的通知后,关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正式拉开帷幕。而关税优惠政策的清理、调整与规范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关税改革,这对我国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化关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世纪90年代至加入WTO前的关税政策调整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生产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对外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的结构也有了较大的变化,而1985年制定的海关税则已经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需求。由此,新一轮的关税政策改革开启。

(一)第三部海关税则的制定

1987年,中国开始申请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席位,为便于测算和比较税率,需要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减税谈判的基础。为此,从1992年1月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新中国第三部海关关税税则。新税则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结果和关税政策的需要,在基本税目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子目,使税则税目总数增加到6 250个;在税率方面的主旋律是降税,总体税率水平从47.2%降低到42.5%,但也有少数商品的税率有所提高。

(二)关税总水平大幅度降低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各参加方均按承诺实施关税减让计划。如印度计划在1998年前将关税平均水平降到25%,美国则计划将关税平均水平削减至2%。为与国际规则靠拢并履行与GATT有关的降税协议,中国政府自1992年起,在第三部关税税则的基础上开始大幅度地进行自主降税。

1.第一次自主降税

1992年12月3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第一次自主降税。这次降税的主要商品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产品和依赖进口的原材料,中美市场准入谈判中承诺1992年底降低的口香糖、一次性成像照相机等四种商品以及我国其他有较强竞争力或出口量大的出口商品。经过调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从42.5%下降到39.9%,其中涉及3 371个税目,在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中占比超过50%。

2.第二次自主降税

第二次自主降税于1993年12月31日正式开始。这次降税使我国关税总水平从39.9%下降到36.4%,共涉及2 898个税目。主要涉及商品有:为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需降税的若干水果电动机农药化妆品、感光材料等217项商品,国内短缺的木材、纸张、矿渣等,某些税率过高的大宗出口商品如纺织品甲酸柠檬酸等。在1994年,我国又调整了部分小轿车、烟、酒等商品的关税税率,使得总体关税水平降到35.6%。

3.第三次自主降税

1995年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APEC)大阪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宣布,在1996年中国将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降税幅度不低于30%。为此,1996年4月国务院决定对我国进口关税政策进行重大改革,分两年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到15%左右。为落实这一部署,税则委员会联合其他部委通过对重点商品的认真测算,提出降税方案,方案实施后关税总水平由35.6%调整到了23%,降税幅度达35.9%,涉及税目占1996年税目总数的75.8%。

4.第四次自主降税(www.xing528.com)

1996年11月,在菲律宾苏比克湾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再次宣布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2000年前的降税工作做出“均衡分布降税”的安排,并作为第一步,从1997年10月起,将关税总水平降低6个百分点至17%。1998年,又对部分商品税率进行了调整,使关税总水平降到16.7%,降税主要商品包括APEC承诺的玩具产品和林业产品,以及中美纺织品协议涉及的商品。2001年1月1日起,再次降低关税总水平,使其降到15.3%。

(三)20世纪90年代关税优惠政策

1.关税优惠政策的清理阶段(1992—1996年)

因名目繁多的关税减免造成地区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在进行关税政策改革的同时,对关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政策性关税减免文件意见的通知后,关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1993年底废止文件共27个,并对9个减免税规定进行了调整。之后又分别在1995年1月1日和1996年4月1日开始对关税优惠政策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清理。经过三次政策清理后,关税优惠政策仅余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物资免税,与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挂钩的进口差别税率,特定地域石油、天然气勘探进口设备材料免税、民航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驻外人员以及留学人员进口个人物品免税,出境口岸免税店及《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进口减免税等7项。

2.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阶段(1997—1999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进一步扩大外资规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中国对关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第一次是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第二次是1999年8月起,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发展中心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同时鼓励外商向中国中西部地区投资。

3.关税优惠政策的规范阶段(2000—2001年)

在加入WTO前,中国曾对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规范。2000年,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技术指标、技术规格和增加不予免税的商品数量,缩小了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同时为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设立出口加工区,并对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时期,我国多次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使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大大降低,这既是外贸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而关税优惠政策的清理、调整与规范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关税改革,这对我国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化关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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