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作用受限: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

市场作用受限: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受到计划经济规范的特殊的商品经济。因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不可能是彻底市场化和全面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而是受到公有制的社会共同利益约束和受到计划经济规范的新型的商品经济。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受到限制、某些关键性的经济活动从属于直接计划机制,这些均表明:这是受到计划经济规范和约束的商品经济。

市场作用受限: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受到计划经济规范的特殊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对商品经济规范的重要表现是:市场作用不是不受限制的,而是被规范于计划经济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与商品性相结合的重要表现。

商品交换和市场机制,从本质上说,是利益相对立的主体间的交换形式和经济运行形式。生产者越是私人占有者,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越是相敌对,交换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将越发深化,自发的市场调节作用将越加强化,归结起来,经济的商品性将越加发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经济的商品性是不受制约的。人们看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交换成为无所不包的,市场结构成为日益复杂、包容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对象的体系,市场机制的调节按其范围是无处不在的,按其作用,是日益增强的。商品性的不受任何约束,随着资本家占有制的发展而愈发深化,向着全面的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这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即使是在当代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获得了发展和加强,但它也并不改变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性不受限制的性质。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商品生产是植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的利益差别性。这种利益差别,乃是全社会利益根本一致条件下的企业局部利益的矛盾与差别(就全民所有制来说),这种情况决定了经济活动的交换化、市场化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受到社会主义的占有关系的制约。因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不可能是彻底市场化和全面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而是受到公有制的社会共同利益约束和受到计划经济规范的新型的商品经济。

它的特征是:

第一,商品化与市场化范围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是把那些适合于分散经营的企业、部门和活动领域,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来加以组织,使它们的劳动产品成为市场交换的商品;一些需要国家集中管理和经营的企业、部门的劳动产品,要采取商品形式和从属于规律,但是不采取自由的市场交换形式;那些社会公益劳动——赈灾和救死扶伤的服务劳动、国民教育劳动、基本科研劳动等——及其管理不能商品化和市场化。

第二,市场调节作用的限制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般的自主经营性的企业的生产将要采取直接从属于市场调节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从属于市场调节的微观领域将会逐步扩大。随着市场的发育与统一化,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将扩大,作用也将增强,从而市场调节将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机制中的重要杠杆。但是由于上述商品化与市场化的范围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场所就不可能是无所不包的。另外,对于某些基本生产活动,关键性的企业和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要由国家直接加以调控。除此而外,社会的基础设施、文化福利设施、环境保护等的建设和发展,也有必要使它从属于直接计划机制。至于国民经济的基本比例关系,如积累与消费的关系,Ⅰ、Ⅱ部类的比例,国民经济增长率,就业总增长率,物价总水平,等等,其形成中更体现了国家直接计划机制的作用。可见,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宏观经济的运行主要是由计划调节的,而且,某些重要的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也要直接从属于计划的管理。这种有效的计划管理形式乃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保证。(www.xing528.com)

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受到限制、某些关键性的经济活动从属于直接计划机制,这些均表明:这是受到计划经济规范和约束的商品经济。

第三,受到调控的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小部分经济活动,国家将不作计划,而由自发性的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这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非计划的领域,即自发性的市场经济要素,它是计划经济的补充部分。但这一市场经济领域的活动也要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广泛的自主经营性领域,将要实行间接的计划调控方式。但是即使是这一由市场机制直接调节的微观领域,也不是纯市场机制起作用,而是要从属于国家计划的调控。具体地说,要通过国家直接决定市场参数,或输入经济变量影响市场参数的形成,并通过市场参数去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国家用行政手段去确定市场参数——包括价格、工资、税率、利率汇率,等等——是一种对市场机制进行限制和利用的有效的计划管理方式。例如就基本的市场参数价格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形成纯然是自发性的市场力量,因而存在着一种较大的价格变动波幅。在供大于求时,价格猛跌;而在供不应求时,价格猛涨。这种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用的固有形式。它一方面体现了较为强烈的经济刺激与抑制,从而增强市场调节的力度,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价格大幅波动对生产的破坏,从而产生自发性的市场机制所固有的浪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这一最基本的市场参数的形成,不能完全从属于市场自发力量,而是要受到计划机制的规范。例如人们通过浮动价格这一计划价格形式,一方面允许价格在一定波幅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从而使价格形成过程中既体现市场的作用,又有计划的决定性的影响;再加之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如禁止乱涨价乱收费、禁止投机倒把,等等,这样的价格体制,将使价格在形成中体现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它的实质是借助计划的作用,既利用价格市场形成之“利”,又避免价格市场形成之“弊”,这种情况表明价格形成中,原本的市场机制作用已经受到“控制”和“削弱”。在某些场合,在价格形成中,还可以采取间接的调控市场的方式。这就是国家通过国营商业与物资部门,吞吐商品,参与市场,从而对价格形成加以影响和抑制市场的价格的大涨大落。这种对市场参数间接调控的方式,是计划管理中更充分地利用市场机制的形式,可以说,它是适应于充分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更高级的计划管理形式,但是,这种自觉利用市场机制的方式的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种种条件。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方式不能贸然地加以推行。

上述情况表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在国家实行间接调控的领域,市场参数也不是纯粹在市场自发力量中形成,而是体现了计划的主导作用,从而成为一种从属于计划调控的市场机制[28]

总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无论是商品化和市场化,以及市场调节的范围、作用程度与作用方式,都体现了计划经济的本性的强有力的约束与规范作用。因而,这不是一般的自发的商品经济,也不同于有国家“干预”的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而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一种能够把商品性与市场性更好地结合起来,使商品性不仅不削弱计划性而且能保证和增强计划性的新型的商品经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