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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历史与演变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没有处理权,而交与司法机关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二)国家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审计制度的国家之一,并在审计官职、机构和制度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宰夫”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这一时期审计制度发展停滞不前。这些都标志着新中国国家审计的迅速发展和完善。

国家审计的历史与演变

(一)国家审计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

国家审计即政府审计,最初为官厅审计,它起源于奴隶制度下的古罗马古希腊和古埃及等国家。世界各国大多在议会下设置专门审计机构,对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是立法系统的国家审计机关;另有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或司法系统或者完全独立。国家审计体制的主要类型如下:

1.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设在议会,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立法型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立法机构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法机构的决策。它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完全不受政府的干预,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

2.司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下,最高审计机构称审计法院,属于司法系列或具有司法性质,如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在这种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拥有最终判决权,有权直接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任何事项和人进行处理。其审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司法型审计体制将审计法院介于议会和政府之间,成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处置和处罚的权利,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3.独立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只服从法律,如德国日本。在独立性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它与议会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只对法律负责,不受议会各政党或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但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没有处理权,而交与司法机关审理。

4.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泰国、瑞典和沙特阿拉伯。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和预算等工作的正常实施。行政型最高审计机构时效性强,但其独立性不如以上三种国家审计类型。

我国的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宪法》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中央审计机关为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

(二)国家审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www.xing528.com)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审计制度的国家之一,并在审计官职、机构和制度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

早在西周,我国就有了审计的萌芽。当时朝廷在天官之下设有“小宰”一职,小宰之下设有“宰夫”。“宰夫”是我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的兼职审计官员,主要负责查核官吏经管财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可直接向皇帝汇报。“宰夫”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国家审计确立的阶段,其标志是“上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谓“上计”制度,就是皇帝亲自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确定赏罚的制度。秦朝时期,我国又设置了“御史大夫”一职,行使政治、军事经济的监察大权,三十六郡设监察御史,形成全国性的监察系统。汉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掌管审计监督大权。

隋唐至宋时代,是封建经济的鼎盛时期,我国审计也进入日臻完善的阶段。隋刑部下设“比部”,审计成为国家司法监督部门的组成部分,“比部”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审计机构。唐除设比部外,还将稽查职能划归御史台,使比部和最高监察机关配合。宋设“审计院”,成为中国“审计”一词最早的来源。这一时期,不仅有独立行使经济监察职权的专门审计机构,如比部、审计院等,同时也出现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和专职经济监察人员。

元明清三代,封建经济渐趋衰败,与此相适应,国家审计也逐步衰退,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户部自己行使“审计”权力,审计监督流于形式。这一时期审计制度发展停滞不前。

中华民国时期,封建帝制被推翻,审计进入了近代演进时期。1912年北洋政府在国务院设立审计处,1914年颁布了《审计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典。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并引进了西方的审计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家审计体系。但由于政治腐败,审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而是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计检查,对政府的财政情况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1982年在修改的《宪法》中正式明确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正式成立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随后又在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置了各级审计机关。1985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0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8月又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等五个具体准则。这些都标志着新中国国家审计的迅速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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