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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及相关利益者界定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是农民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出让(供地者)主体。因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规则和绝大多数集体成员认可的分配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国家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租的贡献,也应当成为参与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获得相应的回报。

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及相关利益者界定

与入市主体的确定同样重要的还有收益主体的确定,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得的收益由哪些人来享有。“公私兼顾”分配模式是目前社会各界接受程度最高,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公平和正义,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入”的要求。因此,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主体应包含国家、集体、个人三类。

(一)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是农民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出让(供地者)主体。按照物权法、财产权理论,他们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法权基础,没有集体所有权就没有集体成员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实现,一是有利于真正实现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实践中农民集体只能“分”无力“统”,“统”层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是法律对集体成员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的漠视和虚置。二是有利于改变集体土地财产权虚置,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边界与流转中的权利,保障与实现集体的土地财产权,使集体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为村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奠定经济基础。三是集体土地权利实现的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权利的法律表达。通过做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以及通过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实现,特别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益实现,可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郑振源,2017)。

(二)个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成员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集体享有的所有权,是成员的集体权利,是成员集体对本集体财产享有的权利。集体成员与其所属集体的关系,在集体所有权所要完成的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归属的目的意义上,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集体不能脱离成员而存在,在集体所有权的意义上集体以成员为本,成员集体就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因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规则和绝大多数集体成员认可的分配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www.xing528.com)

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成员组成的成员集体,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对集体成员资格取得的依据,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大部分地区都无法满足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因此,集体土地目前仍是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之一,就是由集体提供给他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正是由于集体能够为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条件,成员的资格才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成员需要依靠集体所提供的条件作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集体所有权才有价值,因此集体所有土地是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权。集体成员的资格就产生于依赖集体所有的土地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这种需要不是以任一社会成员的个人需要赋予的,而是在特定社会结构安排下的个人需要。韩松(2011)研究认为,需要依赖集体土地保障其生存发展的具体标准是:只要其定居于农村社区,为社区所认同,其家庭以农业为基本职业,就应当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按照这样的标准判断,则定居于本集体社区,为社区成员所认同,家庭成员以农业为基本职业的自然人为本集体成员。本集体成员的子女,出生后即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时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本集体成员的配偶依据当地的社会习惯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且集体成员资格具有以下特点:(1)集体成员资格享有的依据,是农民集体成员依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其基本的社会保障。(2)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一种社会分配。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市民不可以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城市人回乡或者下乡当农民只有被农民集体接纳,才可以成为集体成员。取得集体成员资格才能在特定农村社区取得宅基地分配、农地承包权分配的资格。(3)集体成员的资格具有唯一性。一个农民只能在一个特定的集体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不可能同时在多个集体拥有集体成员资格。(4)集体成员资格具有可变动性。目前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成员集体虽然还远远不是自由人的联合,但也不是绝对的人身依附,集体成员具有相对的自由,他可以在符合政策、法律甚至习惯的情况下,变动其集体成员的资格。一是集体成员“跳出农门”,将户籍迁入城市成为市民,从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二是集体成员的资格在不同的农民集体间的变动,即由甲集体的成员成为乙集体的成员。(5)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无偿的,其丧失也是无偿的,不存在顶替、继承、分产等情况。

(三)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

一方面,国家凭借对国土的绝对主权和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管理者,为了维护统治,应当成为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征收和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其相关税收;另一方面,国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入力量,特别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为改善农村环境投入了大量资本,大大提升了农村的区位优势和土地价值。可见,国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中的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均有贡献。由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包含了国家的资本投入,有投入就应当有回报。国家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租的贡献,也应当成为参与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获得相应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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