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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发展过程中,各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专门的监管制度体系。三是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力求把好入门关,避免出现“百花齐放、鱼龙混杂”的情况。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以及交易的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电子技术、内部管理、自有资本、客户资金管理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

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发展过程中,各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专门的监管制度体系。但是,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及其风险特征,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始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综合来讲,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做法:

1.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

目前,纯粹的网络银行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也小,网络银行大多数是由传统的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种网上业务。因此,在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世界各国仍然是以原有的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基础,但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应对网络银行跨区域、跨国界发展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

首先,在监管层次上,可以将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的监管;而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

其次,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实施市场准入,对业务扩展进行管制以及开展现场检查。

此外,在监管模式上,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具体而言,美国的监管模式是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针对网络银行的发展特点,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制度规则可以适用于网络电子环境。因此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类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了审慎宽松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重视网络银行在降低成本、服务创新方面的作用,基本上不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

而欧盟的监管模式较为新颖,基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各成员国国内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其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风险等;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扩大而增加的信誉和法律风险,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

2.在网络信贷监管方面

根据网络信贷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且与真实交易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国主要是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法律法规来对网络信贷进行规制。

例如,作为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的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公平交易管理局对网络信贷机构实行信贷牌照的准入管理,并对信贷关系中借方、贷方行为进行规范,但对网络信贷机构本身的行为规范相对较少,既没有资本金和流动性的要求,也没有风险管控的规定。2011年,英国三家最大的网络信贷机构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从维护个人消费者和小型企业等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成立了网络信贷融资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弥补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

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方面的指引性文件,在具体监管上要求只有注册的信贷机构才有权通过网络发布信贷广告,并对网络信贷制定了比其他信贷形式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美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框架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家监管机构,但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相比,对网络信贷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基本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重点是对放贷人、借款人利益的保护。

日本主要是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进行管理,强化对贷金业者的行为规范。(www.xing528.com)

总体上看,各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相对比较宽松,普遍缺乏硬性的法律约束。针对网络信贷监管缺失问题,目前市场已有呼声要求监管当局加强对网络信贷的监管与约束,强化借贷双方尤其是贷方利益的保护,提高网络信贷机构的信用评估、风险管理能力。

3.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

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自律的放任自由”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欧美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在监管重点上存在差异。

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支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对本国的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监管,并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把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涉及包括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在内的多个部门。可见,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的重点是交易过程而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出明确界定,并主要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获得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尽管监管重点有所差异,但是美国、欧盟两种模式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手段上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在监管目标上,欧美都强调促进和维护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防范反洗钱风险。在监管手段上,他们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定了业务许可制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以及报告制度等均有具体的准入要求。在初始审批的基础上,实施过程监管和动态监管,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维持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从以上世界多国对网络银行、网络信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当前以欧美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呈现出由宽松自由到加强规范的趋势,总结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并重。尽管各国已开始健全相关监管框架和措施,但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比较宽松,没有对其发展做出过多的限制,以鼓励创新为主。

二是立足现有法律法规,对相关制度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需要。这既为互联网金融向深层次发展、跨领域经营预留了空间,也为互联网金融稳健经营提供了有利的法制环境。

三是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力求把好入门关,避免出现“百花齐放、鱼龙混杂”的情况。

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以及交易的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电子技术、内部管理、自有资本、客户资金管理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

五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作为监管的核心目标,侧重于对互联网金融实施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不拘泥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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