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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和工种的消防管理要求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志。氧气、乙炔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用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应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乙炔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2)回火防止器应垂直放置,其工作压力应与使用压力相适应。5)禁止使用无水封、漏气的、逆止阀失灵的回火防止器。6)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清除污物防止堵塞,以免失去安全作用。

重点部位和工种的消防管理要求

(1)加油站、油库的消防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6)罐体、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直径10mm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志。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2)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创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3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志。

(3)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m(高处作业时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使用过程中,乙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

2)露天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冬季应防止冻结,夏季应防止阳光直接曝晒。氧气、乙炔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用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应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乙炔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3)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有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4)氧气、乙炔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并远离火源。搬动时手不可接触气瓶嘴。

5)开氧气、乙炔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应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6)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0.1~0.2MPa的剩余压力,乙炔瓶内气体也不应用尽,应保持0.05MPa的余压。

7)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不宜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8)乙炔瓶应保持直立放置,使用时要注意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卧放使用。卧放的气瓶竖起来后需待20min后方可输气。

9)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产生接触,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11)氧气、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劳动部《溶解乙炔气瓶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的规定,定期检验。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严禁继续使用。

(4)回火防止器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干式回火防止器。

2)回火防止器应垂直放置,其工作压力应与使用压力相适应。

3)干式回火防止器的阻火元件应经常清洗以保持气路畅通;多次回火后,应更换阻火元件。

4)一个回火防止器应只供一把割炬或焊炬使用,不应合用。当一个乙炔发生器向多个割炬或焊炬供气时,除应装总的回火防止器外,每个工作岗位都须安装岗位式回火防止器。

5)禁止使用无水封、漏气的、逆止阀失灵的回火防止器。

6)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清除污物防止堵塞,以免失去安全作用。

7)回火器上的防爆膜(胶皮或铝合金片)被回火气体冲破后,应按原规格更换,严禁用其他非标准材料代替。

(5)焊割炬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前应检查焊、割枪各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用纯铜丝(紫铜)清理嘴孔。

2)焊、割枪点火前应检查其喷射能力,是否漏气,同时检查焊嘴和割嘴是否畅通;无喷射能力不应使用,应及时修理。

3)不应使用小焊枪焊接厚的金属,也不应使用小嘴子割枪切割较厚的金属。

4)严禁在氧气和乙炔阀门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他物体堵住焊、割枪嘴子的出气口,以防止氧气倒流入乙炔管或气瓶而引起爆炸。

5)焊、割枪的内外部及送气管内均不允许沾染油脂,以防止氧气遇到油类燃烧爆炸。

6)焊、割枪严禁对人点火,严禁将燃烧着的焊枪随意摆放,用毕及时熄灭火焰。

7)焊枪熄火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后关氧气阀;割枪则应先关高压氧气阀,后关乙炔阀和氧气阀以免回火。

8)焊、割枪点火时须先开氧气,再开乙炔,点燃后再调节火焰;遇不能点燃而出现爆声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并进行检查和通畅嘴子后再点,严禁强行硬点以防爆炸;焊、割时间过久,枪嘴发烫出现连续爆炸声并有停火现象时,应立即关闭乙炔再关氧气,将枪嘴浸冷水疏通后再点燃工作,作业完毕熄火后应将枪吊挂或侧放,禁止将枪嘴对着地面摆放,以免引起阻塞而再用时发生回火爆炸。

9)阀门不灵活、关闭不严或手柄破损的一律不应使用。

10)工作人员佩配戴有色眼镜,以防飞溅火花灼伤眼睛。

(6)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中型生产厂区的氧气与乙炔气宜采用集中汇流排供气,设置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主要包括供气间(气体库房)、管路系统等,其设计与安装的防护装置、检修保养、建筑防火均应符合GB50030、GB50031、GBJ16等的有关规定。

2)氧气供气间可与乙炔供气间的布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氧气供气间可与乙炔供气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b.氧气、乙炔供气间应设围墙或栅栏并悬挂明显标志。围墙距离有爆炸物的库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c.供气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供气间内不应有地沟、暗道。供气间内严禁动用明火、电炉或照明取暖,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

d.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e.供气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视运输工具确定,一般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2m。室外装卸平台应搭设雨篷。

f.供气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降温和除尘等设施,并要保证运输通道畅通。

g.供气间内严禁存放有毒物质及易燃易爆物品;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应设有防止气瓶倾倒的设施。

h.氧气与乙炔供气间的气瓶、管道的各种阀门打开和关闭时应缓慢进行。

i.供气间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防火规程和进出登记制度等,无关人员不应随便进入。

3)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以及GB50030、GB50031、GBJ16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b.作业人员应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及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c.乙炔供气间的设施、消防器材应定期做检查。

d.供气间严禁氧气、乙炔瓶混放,并严禁存放易燃物品,照明应使用防爆灯。

e.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压力情况,发现漏气立即停止供气。

f.作业人员工作时不应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吸烟。

g.检查乙炔间管道,应在乙炔气瓶与管道连接的阀门关严和管内的乙炔排尽后进行。

h.禁止在室内用电炉或明火取暖。

i.作业人员应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丝和工具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管路等接触。

j.作业人员应认真做好当班供气运行记录。

(7)易燃物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执行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库房建筑宜采用单层建筑;应采用防火材料建筑;库房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

b.库房内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

c.仓库位置宜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d.不应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e.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储存易燃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f.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g.易燃液体的地上或半地下储罐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堤。

2)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按照GBJ16有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来确定,其层数、面积应符合表4-2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的规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见表4-2,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3。

表4-2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4-3 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 1.两库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2.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3)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的规定。

4)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的规定。

表4-4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 1.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设防火堤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并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3.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储罐区设防火堤时,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贮量时,应按照1m3的易燃等于5m3的可燃体折量。

表4-5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

注 1.“D”为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单位为m。
2.不同液体、不同储罐型式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如储量不超过表4-6的规定,可成组布置。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储罐组总储量相同的单罐考虑。

表4-6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单位:m3

6)易燃、可燃液体设置的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储罐地上部分储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分储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

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的规定。

表4-7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 1.泵房、装卸设备与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应根据GBJ16有关章程执行。

9)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的规定。

表4-8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单位:m

续表

注 1.容积超过1000m2的单罐或超过5000m2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储罐总容积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3.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超过时不应小于15m,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4.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10)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 1.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11)易燃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分类存放在专门仓库内。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堆存时,堆垛不应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堤墙之间,应留有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每个仓库应规定储存限额。(www.xing528.com)

c.遇水燃烧,爆炸和怕冻、易燃、可燃的物品,不应存放在潮湿、露天、低温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

d.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应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e.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渗漏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f.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另行存放,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入库。

g.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h.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贮罐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严禁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

i.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应住人,不应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仓库区应严禁烟火。

j.库房不宜采暖,如储存物品需防冻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易燃、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安全距离。

k.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出库。

l.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的金属外壳应接地,防止静电效应起火,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2)易燃物品装卸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燃物品装卸,应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倾置、倾覆。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工作时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容器上,应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b.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不应同一车船混装运输;怕热、怕冻、怕潮的易燃物品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防潮等措施。

c.运输易燃物品时,应事先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等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d.装运易燃物品的车船,不应同时载运旅客,严禁携带易燃品搭乘载客车船。

e.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应避开人员稠密的地区装卸和通行。途中停歇时,应远离机关、工厂、桥梁、仓库等场所,并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在附近动火、吸烟,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f.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船,应备有与所装物品灭火方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经常检查。

g.车船运输易燃物品,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行驶。编队行进时,前后车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有专人押运,车船上应用帆布盖严,应设有警示标志。

h.油品运输槽车改变运输品种时,应对槽罐进行彻底的清理后,方可使用。

i.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对散落、渗漏在车船或地上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妥善处理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j.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易燃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严禁靠近易燃物品,各种车辆进入易燃物品库时,应戴防火罩或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并且严禁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加油和修理。

k.运输易燃物时,还应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有关规定。

13)易燃物品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易燃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用具,建立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b.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出库、领用,应有严格的制度。

c.使用易燃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

d.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e.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防潮、防水。

f.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

g.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保温、防冻。

h.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i.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将散落、渗漏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

(8)油库管理的使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实施办法。

2)油库员工应懂得所接触油品的基本知识,熟悉油库管理制度和油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

3)在油库与其周围不应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审批人应亲自到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危险区应指定专人防火,防火人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停止用火。用火人接到用火证后,要逐项检查防火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用火。

4)油罐防静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地面立式金属罐的接地装置技术要求要符合规定。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油库中其他部位的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b.油罐汽车应保持有效长度的接地拖链,在装卸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5)油品入库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应做好接收准备。

b.车、船到达后,应按照启运通知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等。

c.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应收净底部余油。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应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抽。

d.卸收和输转油品时,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e.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6)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油罐应逐个建立分户保管账,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账货相符。

b.油罐储油不应超过安全容量。

c.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油品,应实行专罐储存。

7)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保管要求:①应执行夏秋、冬春季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②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应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③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听装油品及工业用汽油等应入库保管,不应露天存放。

b.库内堆垛要求:①油桶应立放,宜双行并列,桶身紧靠;②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应超过2层;闪点在28~45℃的,不应超过3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应超过4层;③桶装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垛与垛的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的间距不应小于0.25~0.5m。

c.露天堆垛要求:①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高出周围地面0.2m,四周有排水设施;②卧放时应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3层;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角,大口向上;③堆垛长度不应超过25m,宽度不应超过15m,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垛的间距,不应小于3m;④汽、煤油要斜放,不应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应加以遮盖。

8)油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罐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无严重变形,无渗漏;②罐体倾斜度不超过1%(最大限度不超过5cm);③油漆完好,保温层无脱落。

b.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呼吸阀、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②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良好;③油罐进、出口阀门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9)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a.圈板纵横焊缝、底、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或渗漏者。

b.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值超过规定者。

c.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d.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e.投产5年以上的油罐,应结合清洗检查底板锈蚀程度,其中4mm的底板余厚小于2.5mm、4mm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mm或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f.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应挖开3~5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10)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强度试验。使用中的管线每1~2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b.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应经常检修,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持整洁。

c.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达5年,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地方,挖开数处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应及时维修。

d.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付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应每年检修一次,其他部位的阀门应每2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

e.应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时,应与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f.地上管线的防锈漆,应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线、阀门,应按照油品的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11)油泵房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油泵房建筑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b.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应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应大于1.58%(体积)。

c.油泵及管线应做到技术状态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好。

d.电气设备及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e.作业、运行、交接班应记录完整。

f.司泵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g.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管线、附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12)油库安全用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油罐区、收发油作业区、轻油泵库、轻黏油合用泵房、轻油灌油间等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电动机应为防爆、隔爆型;②开关、接线盒、启动器、变压器、配电装置应为防爆、隔爆型;③电气仪表、照明用具、通信电器宜选用防爆、隔爆型或安全火花型。

b.润滑油装卸、储存、输转、灌装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电动机、通信电气应为封闭式;②电器和仪表、配电装置应为保护型;③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应使用固定式防爆照明用具,油库应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13)油库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电器设备安装规定进行安装。

14)油库消防器材的配置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灭火器材的配置:①加油站油罐库罐区,应配置石棉被、推车式泡沫灭火机、干粉灭火器及相关灭火设备;②各油库、加油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应急求援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品名、数量应绘成平面图并加强管理,不应随便移动和挪作他用。

b.消防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①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应有水草杂物;②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要常开。地下管线每隔2~3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应冲洗一次管线;③消防水管线(包括消火栓),每年要做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压力的1.5倍;④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做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⑤固定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做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养护;⑥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做一次耐压试验,持续5min,不漏水者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c.消防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①灭火剂的保管:空气泡沫液应储存于温度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化学泡沫粉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潮结。酸碱粉(甲、乙粉)要分别存放,堆高不应超过1.5m,每半年将储粉容器颠倒放置一次。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②对化学泡沫发生器的进出口,每年做一次压差测定;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化学泡沫室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应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③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应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④泡沫管线,每半年用清水冲洗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MPa,5min无渗漏;⑤各种灭火机,应避免曝晒、火烤,冬季应有防冻措施,应定期换药,每隔1~2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15)油库环境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油库清洗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等,应有油水分离、沉淀处理等净化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当地环境保护规定,失效的泡沫液(粉)等,应集中处理。

b.油库排水系统,应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c.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渣,可作为燃料,或进行深埋等其他处理。

d.油库应有绿化规划,多种树木、花草,美化环境,净化水源,调剂空气,应创造条件,回收油气,防止污染。

(9)电焊工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验所用工具(包括电焊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2)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应设防雨棚(罩)。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保险丝不准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3)焊制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m。

4)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和金属架上借路使用,防止接触火花,造成起火事故。

5)电焊机一次、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与看火人员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10)气焊工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炔发生器、乙炔瓶、氧气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乙炔发生器旁严禁一切火源。夜间添加电石时,应使用防爆电筒照明,禁止用明火照明。

3)乙炔发生器、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或变压器旁。

4)乙炔瓶、氧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油脂或沾油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导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气瓶严禁曝晒、撞击,防止受热膨胀。乙炔发生器、回火阻止器以及导管发生冻结时,只允许用蒸汽、热水解冻,严禁使用火烤或金属敲打。

6)乙炔瓶、氧气瓶开启阀门时,应缓慢,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

7)测定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是否漏气,应用气体探测仪或用肥皂水测试,严禁用明火测试。

8)操作乙炔发生器和电石桶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乙炔发生器上不能装有纯铜配件。浮桶式发生器上不准堆压其他物品。

9)乙炔发生器的水不能含油脂,避免油脂与氧气接触发生反应,引起燃烧或爆炸。

10)防爆膜失效后,应按规定的规格型号更换,严禁任意更换,禁止用胶皮等代替防爆膜。

11)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气。

12)作业结束,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污水及其残渣清除干净,倾倒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并排除内腔和其他部位的气体。

(11)电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施工现场临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4)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用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不低于1kΩ/V(如对地220V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22MΩ)”的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7)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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