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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性论证评价方法的应用要点

时间:2023-06-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问题是CDM方法学的又一个核心问题,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减排额转让交易时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额外性论证评价工具就是提供一系列的分析步骤进行有根有据的逻辑推理,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必要地论证拟议的CDM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CDM项目额外性的论证总是相对基准线而言,因此一开始就要确定基准线替代方案。在风电鼓励政策法规下上马的风电项目有可能被认为没有CDM额外性。

额外性论证评价方法的应用要点

CDM项目减排效益的额外性问题是CDM方法学的又一个核心问题,涉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CDM项目减排额转让交易时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

额外性为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DM支持下,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和/或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反言之,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那么它自己就成为基准线的组成部分,那么相对该基准线就无减排量可言,也无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

额外性另一种表述为如果CDM项目活动能够将其排放量降到低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水平,并且证明自己不属于基准线,则该减排量就是额外的。所以额外性和基准线是CDM项目合格性问题的两个互为依存的属性。

CDM项目合作对发达国家而言,本质上只是换个地方实现低成本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在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进程中也在不断实现减排,这和CDM减排无关;那么发达国家就必须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减排的基础上,通过CDM项目活动取得额外的减排量,它才有资格将其作为抵消额顶替国内高成本的减排量。这样才能符合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履行减排义务的环境目的,确保CDM的全球环境效益完整性,也就是带来实质性减排。说白了就是,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进行CDM减排量交易前的排放量之和应当和交易后的相等,此消彼长,而不能增加,只是减排总成本下降了。

额外性论证评价工具就是提供一系列的分析步骤进行有根有据的逻辑推理,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必要地论证拟议的CDM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

步骤0(2007年3月31日截止,现已失效,不做介绍)。

(1)步骤1:就拟议的项目活动而言,识别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替代方案。CDM项目额外性的论证总是相对基准线而言,因此一开始就要确定基准线替代方案。它们至少要符合三项要求:①能获得的现实的和可信的替代方案;②提供和CDM项目同等质量、特性和应用领域的产出和/或服务;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凡属违规必究的替代方案则不予考虑,淘汰出局。如果拟议的项目本身属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对象,则该项目活动不具有额外性。比如北京三环路以内锅炉燃料必须煤改天然气,则天然气锅炉燃料替代项目就没有额外性。

鉴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先后出台了各种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会对CDM项目的基准线情景设定以及额外性评估带来新的影响,比如鼓励风电的政策法规帮助风电克服障碍促进发展,与CDM机制殊途同归,但在额外性问题上却相互“撞车”。在风电鼓励政策法规下上马的风电项目有可能被认为没有CDM额外性。这显然不是CDM体制设计的初衷。因此CDM执行理事会EB 22次会议提出了如下澄清意见,可理解为是一种让步政策。EB认为,在确定基准线情景时应该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处理不同类型的国家和/或行业政策:

1)国家和/或行业政策或法规向具有较高排放强度的技术或燃料倾斜,使其相对于较低排放强度的技术或燃料,具有比较优势,例如,对煤炭实施价格补贴。

2)国家和/或行业政策或法规向具有较低排放强度的技术或燃料倾斜,使其相对于较高排放强度的技术或燃料,具有比较优势。例如,政府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或资助能源效率计划。

EB同意对这两种类型的政策做如下处理:

对于属于上述1)段的国家和/或行业政策或法规,如果在《京都议定书》通过以后才实施的,那么基准线情景可以认为是该国家和/或行业的政策或法规没有到位的假想情形。

对于属于上述2)段的国家和/或行业政策或法规,如果是在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CDM的模式与程序(17号决议/COP7,2001年11月11日,《马拉喀什协议》)之后才贯彻实施的,那么在开发基准线情景时不必给予考虑,基准线情景可以认为是该国家和/或行业的政策或法规没有到位的假想情形。

通过步骤1,识别既现实可信又与强制性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可比的替代方案,其中必有一个是基准线情景。下面的分析步骤就是将该CDM项目与这些替代方案(基准线)相比较来论证其额外性。

(2)步骤2:投资分析。相当多拟议的CDM项目的额外性体现在它的经济或财务方面不如其他基准线替代方案有吸引力。投资分析于是成为额外性论证的重点步骤。有三种可选分析方法:简单成本分析法,投资比较分析法和基准分析法。(www.xing528.com)

选项Ⅰ:简单成本分析法,如果该CDM项目不产生除CDM相关收入之外的财务或经济收益。比如垃圾填埋气收集发电项目,垃圾填埋场原本是环卫公益事业,没有商业产值,而垃圾填埋气收集要添置设备,增加运行成本。简单的成本分析足以表明,在不考虑CDM项目的填埋气甲烷减排量交易收入时,垃圾填埋场没有财政能力去支付这笔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垃圾填埋气收集活动不具有财务上的吸引力,因而具有额外性。

选项Ⅱ:投资比较分析法,适用于替代方案项目也是投资项目的情况。比较拟议的CDM项目和其他替代方案的投资效益的财务指标,例如酌情取内部收益率IRR、净现值NPV、益本比或单位服务成本(例如寿期平准化发电成本或供热成本)等。如果CDM项目的某项财务指标(例如IRR)不如其他替代方案中的指标,则不能被视为最有财务吸引力,因而具有额外性。

选项Ⅲ:基准分析方法。适用于替代方案项目不是投资项目的情况。例如,风电项目的替代方案是上网的电网供电,而现有的电网不是投资项目。将拟议的CDM项目的投资效益的上述财务指标与相关的财务基准值比较,例如电力行业投资的基准回报率(IRR)。财务基准值是代表市场的标准回报率,并考虑了该项目类型特定的风险条件,但与具体项目开发者主观的收益率期望或风险预测无关。同理,如果CDM项目活动的财务指标比财务基准值要低(例如较低的IRR),则不能被视为具有财务吸引力,因而具有额外性。

计算CDM项目和其他替代方案投资效益的财务指标实际上是常规的项目财务评价的内容,比如现金流要包括所有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可变投资成本(人力、燃料、运行维护等)和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CER收入)等;比如内部收益率IRR可以考虑对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即全投资法,而不考虑融资来源),或者考虑对股本投资者的内部收益率(即资本金法,考虑自有资金以及债务融资的数量和成本),酌情而定。

为了经得起EB指定的审定者DOE对项目合格性的独立审计,要求以透明的方式描述投资分析,即要清楚地交代关键技术经济参数和假设及其合理性验证,使得DOE能够重复该分析并获得相同的结果。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投资效益财务分析是作为项目具有额外性的依据,那么项目参与方不能以商业机密或专利信息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具体处理应与DOE磋商。

同时,为了在该项目活动与基准线替代方案间进行的投资分析比较具有可比性,原则上应采用相同的基本假设和输入数据。

敏感性分析旨在佐证有关财务吸引力的结论是否充分有力,即证明在关键假设的合理变化范围内上述结论仍然充分成立。否则投资分析提供有利于额外性的论据就缺乏说服力。

(3)步骤3:障碍分析。如果上述投资分析尚不足以证明拟议的CDM项目活动具有财务上的额外性,则需要进一步进行障碍分析并指出拟议的这种类型的项目实施面临一些普遍性障碍,而这类障碍不妨碍至少一种替代方案(基准线)的实施。

由于拟议的CDM项目通常是比常规基准线情景技术上先进,在国内尚未国产化或商业化,因此在没有CDM支持的情况下,会面临因技术和投资风险带来的投资/融资障碍;因缺乏技术合格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和配套的设备维修和零配件供应设施带来的技术障碍;或者因流行的习惯势力造成的怕成为实验的牺牲品的障碍等。

为了论证所识别的障碍成为项目额外性的充分理由,必须言之有据,有案可查,诸如法律法规和工业规范、行业性调研报告、官方统计资料、市场信息文件、来自CDM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或信贷银行的书面文件、CDM项目预可研或可研报告以及权威专家独立评估报告等。

为了论证这些所识别的障碍使得所拟议的CDM项目相对基准线替代方案具有额外性,还需要从反面论证所识别的障碍何以不会对至少一种替代方案的实施构成障碍。显然,凡是同样受到这些障碍阻挡的替代方案都不是可行的替代方案,应不予考虑,淘汰出局。但应该识别出至少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否则就不存在基准线方案了。

(4)步骤4:普遍性分析。如果上述的投资分析(步骤2)或障碍分析(步骤3)论证了拟议的CDM项目的额外性,说明这类型项目在没有CDM的条件下在东道国难以实施,那么就要回到现实世界来观察所拟议的项目类型在东道国相关部门和地区已经推广普及到何种程度?这是一项补充性的可信度检验测试。

因此审视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任何其他与拟议的项目活动相类似的活动(已有的和在建的),所谓类似是指类似的地区、技术、规模、运行环境和融资渠道等方面。如果观察到类似的活动普遍地并正常地开展,这就有违于声称拟议的项目活动在财务上缺乏吸引力或者是面临障碍的论点。因此就有必要用证据解释拟议的项目活动与其他类似活动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比如以前类似活动(例如风电)是示范项目,享受非商业性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如优惠上网电价、赠款、软贷款进口设备减免税等)而得以实施;而拟议的CDM(例如风电)项目的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商业运行项目,不享受与示范项目同等的优惠政策;进口新型机组,可能出现新的技术和投资障碍等),导致一种拟议的CDM项目活动在没有CDM提供的激励时就难以实施的处境。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则拟议的CDM项目活动不具有额外性。

普及性分析在水电项目的额外性论证方面显得尤其重要,因为事实上,在以前和现在早就有很多水电项目投入运行,水电设备也早已技术成熟和商业化。因此水电的CDM项目自然会受到质疑,为什么你就一定额外?非CDM帮助不可?这时我们应当实事求是从地质条件,水资源优劣,项目业主资金来源,融资渠道,运行调度工况等方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拟议的CDM水电项目在类似的水电项目中找出差别,来说明你不属于普及之列,因而具有额外性。如果事实证明与已有的水电项目彼此彼此,不属于困难类型,没有理由求助于CDM,那么就只好放弃CDM渠道了。在节能技改项目方面也有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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