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自由主义的转变与福利国家的崛起

自由主义的转变与福利国家的崛起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思想家开始对传统的古典放任自由主义提出批评,主张国家实行积极的社会干预政策,由此促成“福利国家”的发展。新的自由主义者仍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但与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态度不同,强调国家干预,倡导积极自由的观念。从传统自由主义到现代自由主义,国家角色从社会契约论假定的最小国家转变为认可社会干预和经济控制的福利国家,而家长主义思想为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张提供了合法性论证。

自由主义的转变与福利国家的崛起

19世纪末,资本主义世界发生很大变化,随着民主制度的稳固,资本主义经济也开始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如失业、贫富分化等更加严重。一些思想家开始对传统的古典放任自由主义提出批评,主张国家实行积极的社会干预政策,由此促成“福利国家”的发展。“整个十九世纪英国都是国家的责任与职能逐步扩展的时代。经济与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方面开始受到法律的调节与制约。有趣的是,几乎所有这些政府扩张的行为恰恰是在自由主义政府执政时期完成的。”[50]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以格林和霍布豪斯为代表的转型自由主义者。

新的自由主义者仍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核心,但与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态度不同,强调国家干预,倡导积极自由的观念。所谓积极自由,是指“一个人的真正的自由主要不在于个人消极地不受国家与社会的压制和奴役,而在于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去行为,去实现共同的善。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自由”[51]。积极自由体现了道德与善,而国家是道德与善的载体,由此发展出国家干预理论:共同的善的实现不仅需要人们彼此互助,共同追求,而且需要外部环境提供有利于道德发展的各种条件。这些条件的最好的提供者是国家,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们的共同幸福提供公共福利,使人们实现共同善。[52]为达此目的,国家的政治管理一方面要为个人的道德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阻止某些个人背弃道德理想,抑制其损害共同善的动物性冲动。这意味着国家不仅要干预经济生活,还要干预社会生活,以促进道德善的发展。

格林(Thomas Hill Green,1836—1882年)认为,自由具有有限性和共享性,社会应该关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利益,“对个人的任何一种伤害都是对一种公共的伤害,它是普遍自由的一种障碍[53]。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必须通过法律来实行一些限制甚至禁止。尤其是儿童,应该由国家来保障其教育,从而发展其能力,使其最终获得自由。“如果从其成员获得自由的角度来考虑,国家采取措施阻止儿童在遭受忽视的状态下成长是它的职责,因为这种忽视实际上使他们在生活中可能被排斥出一种自由职业之外。”[54]“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上所看到的人民。在达到一个完美的社会状态以前,尽可能地确保年轻公民健康地成长,并获取实现真正自由所必要的知识,永远是国家的任务。”[55]据此,格林认为,在追求个人自由与共同良善的目标下,国家应进行两方面的作为:首先,国家应扫除阻碍道德发展之因素,维护一个可以使人民追求自我实现的环境;其次,国家亦应主动提供资源,促进、激发公民自主地运用其良知良能。格林主张开放教育途径,鼓吹中等、初等教育的推广。除此之外,格林的主张还包含另一类型的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宗旨不在于由国家提供更多资源,而在于通过干预、限制某些自由,获致更大的共同良善。格林认为近代英国颁布的童工法、义务教育法和健康法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国家应该干预社会生活。

霍布豪斯(Hobhouse,1864—1929年)主张自由与社会需求相连接,“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这样建立起来的大厦,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这样,自由与其说是个人的权利,不如说是社会的必需”[56]。他十分强调国家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作用,他说:“我坚决主张,国家是高一级父母这一总概念既真正是社会主义的,也真正是自由主义的。它是儿童权利的基础,是保护儿童免遭父母疏忽的基础,是儿童作为未来的公民将会要求的机会均等权利的基础,是他受训练以便成年后在社会制度中履行职责的基础。这里,自由又一次包含着控制和限制。”[57]“1880年代,这一重构的自由主义的力量为组织化的社会主义的开端所增强,而且,两者都在教俗两界的博爱和人道主义运动那里找到了支持”,其产生的纯收益是,“所有领域的社会立法在19世纪整个进程,尤其是后期的兴起,以及政府附属管理机构的迅速增加”[58]。(www.xing528.com)

国家亲权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家庭和劳动力市场的父权制为基础,扩展为国家对儿童的全方面保护和对家庭生活的介入。在劳动领域,英国1833年《工厂法》规定:8岁到13岁的儿童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禁止9岁到18岁的儿童和少年上夜班,禁止雇用未满9岁的儿童。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新法目的明确地成立了一个中央机构——济贫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议会负责,每年向首相汇报一次工作。它有权组织“合适的人”调查《济贫法》实施情况,有权要求各地方管理机构上交《济贫法》执行情况统计表,有权任命或撤换助理委员。“新济贫法比任何其他的措施更加巩固了英国政治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结构”[59]。在家庭领域,1839年颁布《儿童监护法案》,衡平法院法官可以根据子女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授予母亲以监护权探视权。在教育领域,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颁布奠定了英国的国家教育制度。该法主要涉及小学的数量和质量、入学的年限和开办小学的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定:“新成立的教育局,有权调查每一个学区的学校,并在必要时开办新的小学或者改善旧的学校……使5岁到12岁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60]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年6月,作家狄更斯去世,其在《雾都孤儿》中所描述的在济贫院饱受虐待的悲惨儿童在现实中应该不会再出现。

纵观英国19世纪的社会治理变革,“事实上通过创设一系列的政治结构和管理机制来重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一系列的领域内创建了一系列的机构——福利院、医疗卫生设施、监狱、收容所、工厂检查机关、警察——来执行中央机关所作出的决定”[61]。从传统自由主义到现代自由主义,国家角色从社会契约论假定的最小国家转变为认可社会干预和经济控制的福利国家,而家长主义思想为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张提供了合法性论证。但将国家亲权扩展到刑法领域用以保护犯罪儿童,则是在美国的发展与延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