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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学的研究与实践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矫正即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这一内涵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矫正制度的实际状况。正因为如此,死刑制度一般并不能视为矫正制度的组成部分。矫正流程包括了矫正的启动程序、矫正的执行程序以及后续的跟进程序。上述矫正制度的构成要素也正是矫正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矫正学的研究与实践

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国外通常并不使用“监狱学”的概念,较为常用的概念是“Corrections”(矫正),其研究对象即国外的矫正制度。[7]国外对矫正制度的研究视野远远宽于我国的监狱学研究对象,这种“宽”视野是相对于我国而言的,但却是与国外矫正制度的现状相对应的。例如,与我国相比,加拿大矫正制度具有“大矫正”模式的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一体化;二是审前羁押矫正与判后矫正一体化;三是违法与犯罪矫正一体化。[8]

矫正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要远比监狱一词丰富,这也许正是国外通常使用“corrections”一词的原因之一。笔者主张使用“矫正”一词,除了其内涵更为准确与丰富外,更因为它可以打破我国违法与犯罪的二元体系,有利于超越公安、司法、教育等职能部门的界限,从矫正制度本身内涵的角度对矫正制度进行整合研究。

矫正的基本含义是“纠正”“改正”。在古代汉语中,矫正一词早有使用。例如《汉书·李寻传》中所说:“先帝大圣,深见天意昭然,使陛下奉承天统,欲矫正之也。”古代汉语中的矫正一词,已确定了纠正、改正的基本内涵。今天,矫正一词已经成为在医学、社会工作、工程物理、法学等领域使用的名词,如牙齿矫正、矫正社会工作、犯罪矫正等。在法学领域,矫正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并被视为司法领域的专门用语。一般认为,矫正即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简单来说,矫正即将有反社会行为(越轨、悖德、违法以及犯罪)或者反社会倾向的人转化为社会正常成员的过程。这一内涵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矫正制度的实际状况。

矫正一词还包含着“劝善”的观念。从矫正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其脱胎于并且超越于惩罚,但是却始终内含着惩罚,正如英文“Correction”一词同时也有着惩罚的含义。不过,很多矫正学家常常试图将矫正解释为一种治疗,而不是惩罚。但从矫正制度的实践来看,惩罚与治疗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纠葛,恰恰是矫正制度演变的缩影。矫正蕴含着“规训”(descipline)的意图。“规训”是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创造性使用的一个关键性术语。在法文、英文和拉丁文中,该词都不仅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惩戒多种意蕴,而且,这个词还有作为知识领域的“学科”之意味。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即规训既是权力干预肉体的训练和监视手段,又是不断制造知识的手段,它本身还是“权力-知识”相结合的产物。矫正一词所蕴含的劝善、规训内涵,符合现代矫正制度的矫正观念,相对监狱、刑罚等词而言更加准确和适合。

结合我国矫正制度的实际状况,并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可以将矫正制度的构成要素概括如下:

1.明确的矫正对象。由于我国的违法与犯罪二元结构,就矫正对象而论,其不仅包括轻微违法行为人,也包括因为年龄和精神状况而免予刑事责任的“亚犯罪人”以及严重侵害社会的罪犯等。(www.xing528.com)

2.专门的矫正工作人员。在国外这些工作人员被称为矫正官,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具备一定的矫正工作素质和能力。在我国虽然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相分离,但矫正工作人员均属于人民警察序列,如监狱人民警察、戒毒人民警察等,他们的任职参照我国的《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3.特定的矫正场所。矫正场所的传统形式是特设的机构,即矫正机构。我国的矫正机构较为多元,包括违法矫正机构(如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读学校等)、犯罪矫正机构(如监狱)、审前矫正机构(看守所)等。随着社区矫正改革的兴起,社区也被视为矫正的特定场所。

4.专门的矫正依据。矫正依据通常是指矫正法规,例如我国的《监狱法》《看守所条例》,正在制定中的《社区矫正法》等。

5.规范的矫正流程与专业的方法。矫正的目的是改恶为善、重新回归社会,因此矫正也需要时间和过程。正因为如此,死刑制度一般并不能视为矫正制度的组成部分。矫正流程包括了矫正的启动程序、矫正的执行程序以及后续的跟进程序。就矫正的启动程序而言,大部分国家和我国都是由法院启动,即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矫正的执行程序,是指对矫正对象进行执行的一系列步骤和方法的总和。矫正的跟进程序,是指为了保障矫正的效果达到最大化,在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延伸工作,如我国香港地区惩教署所设立的过渡期宿舍、善导会志愿性机构等。而矫正的专业方法,则包括心理矫治技术、分类处遇技术以及个案评估技术等方法。

研究矫正制度的学问,即矫正学。上述矫正制度的构成要素也正是矫正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显然,无论是监狱学、社区矫正学、劳教学(随着劳教制度被宣布废止,劳教学这一学科也已消亡),还是刑事执行法学等其他形式的与矫正有关的学科,都无法涵盖我国矫正制度的实际状况,也无法包容矫正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也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正是我国目前矫正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问题的重要原因。[9]基于我国矫正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需要,急需超越传统监狱学思维,探索建立新的学科——矫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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