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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如何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在于,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对我国内地而言,既不是外国裁决,也不是中国内地裁决或内地涉外裁决,其在内地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院如何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与多边国际公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我国于1989年1月22日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两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依照《纽约公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欲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其他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于申请时提供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仲裁协议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如果这些文件所使用之文字为其他国家文字,还必须将其翻译成中文,并经公证及认证。(www.xing528.com)

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时,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的期限是6个月。

(三)内地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内地与香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能适用《纽约公约》,否则会使两地仲裁裁决的执行变得非常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5年6月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安排》。该安排是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则制定的,基本的做法是:两地通过各自的立法,将1958年《纽约公约》机制转换为中国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从而为两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澳门在回归前就已经建立比较先进的涉外仲裁制度。1998年11月13日经澳门总督批准公布的第55/98/M号法令,几乎完全参照了195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承认与执行任何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方面,其条件与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是一致的,同时明确规定了互惠或对等原则。因此,内地仲裁裁决在澳门特区的承认与执行已有较为完善充分的法律依据。问题在于,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对我国内地而言,既不是外国裁决,也不是中国内地裁决或内地涉外裁决,其在内地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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