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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恐怖组织罪的新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境内,由于国际势力插手我国民族问题,导致“东突”恐怖组织产生。反恐刑事立法作为处置恐怖活动犯罪的前沿阵地,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第120条专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修订:恐怖组织罪的新规定

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6]刑事立法不能脱离、超越国情而任凭立法者主观随意和主观臆想进行立法,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础。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应该从国内外的反恐局势和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立法内容应当与客观现实相符合,以确保反恐刑事立法能够被司法机关实施。

20世纪末,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世界范围内各种类型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国内冲突此起彼伏,国际上出现了“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思想潮流。同时随着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发展,一些本已销声匿迹或者日渐衰微的恐怖活动组织再度兴起,发展迅猛,组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行动计划日益周密,甚至形成了跨国恐怖主义网络。因此,世界各国立法者的反恐思维、价值观发生了剧烈变化,对恐怖活动组织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更加重视贯彻联合国反恐公约的立法要求,试图通过有效的国内立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

在我国境内,由于国际势力插手我国民族问题,导致“东突”恐怖组织产生。以“东突”恐怖组织为代表的恐怖势力,为实现破坏国家统一、分裂祖国的目的,在新疆等地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暴恐犯罪以及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威胁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稳定。[7]此外,其他形形色色的恐怖活动组织不断增加,活动的数量在激增,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影响日益扩大,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愈来愈严重,趋势仍在发展,日益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www.xing528.com)

反恐刑事立法作为处置恐怖活动犯罪的前沿阵地,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应当始终与实践相联系,特别是与当下的反恐形势相结合。恐怖活动组织是恐怖分子的“大本营”,是恐怖活动的“策源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都具有极大的破坏力。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第120条专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试图从人员构成上瓦解恐怖活动组织,表明了我国运用刑法武器打击恐怖主义,从严惩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决心,开创了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先河,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反映了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的立法对策,为我国打击“东突”等恐怖组织提供了重要遵循,对我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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