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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高丽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为视角的宏观解构”,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28]胡江:“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指长期、纠集多人、多次策划准备,准备的犯罪工具数量大、危险性高,培训的人员众多,与境外联系频繁,为实施重大恐怖活动犯罪而作准备,以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管场所、枪支、弹药库房等为攻击目标进行策划准备等。

【注释】

[1]孙万怀:“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

[2]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

[3]付璐:“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载《政法学刊》2018年第5期。

[4]于改之、蒋太珂:“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2期。

[5]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6]黎宏:“《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从如何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的立场出发”,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7]王新:“《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前置化规制的法理探析”,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

[8]王志祥、刘婷:“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评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

[9]王志祥、刘婷:“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立法评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的思考”,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

[10]参见[德]帕特里克·M.平他斯克:“全球化时代下与恐怖主义不同表现形式入罪化问题相关的德国刑事实体法规范”,载何秉松主编:《后拉登时代国际反恐斗争的基本态势和战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35页。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12]付璐:“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载《政法学刊》2018年第5期。

[13]陈忠林:“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14]参见王利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15]吴福环:“新疆‘三股势力’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载《光明日报》2009年7月25日,第2版。

[16]公安部政治部编:《国内安全保卫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页。(www.xing528.com)

[17]张明楷:“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18]高丽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为视角的宏观解构”,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

[19]胡江:“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20]梁根林:“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与突围——《刑法》第22条的解读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1]一般将前者称为“从属预备犯”,将后者称为“独立预备犯”。

[22]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23]我国刑法学界即有学者认为,由于兜底条款的出现,意味着立法者放弃了以往刑事立法中通过实质预备犯的形式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性选择,而首次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创制形式预备犯的立法规定。参见阎二鹏:“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教义学审视与重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刘天:“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24]高丽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为视角的宏观解构”,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

[25]王胜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正当性根据——基于刑法第120条‘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考察”,载《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6]参见陈兴良、周光权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39页。

[27]参见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页。

[28]胡江:“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29]参见蔡仙:“论我国预备犯处罚范围之限制——以犯罪类型的限制为落脚点”,载《刑事法评论》2014年第1期。

[30]参见张明楷:“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3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

[32]付璐:“对独立预备罪的立法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视角”,载《政法学刊》2018年第5期。

[33]王新:“《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前置化规制的法理探析”,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

[34]参见孙智慧:“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王全伟:“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探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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