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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与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及实施分析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依立法方式所作的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立功制度的层次划分,无疑有助于深化对立功制度的理论研究。但无论是单纯立功制度还是附属立功制度,都是刑法依据“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设立的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刑事责任从宽奖励的制度。

立功制度与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及实施分析

四、立功制度的体系

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34]有论者根据立法表现方法以及适用对象的身份不同,对立功制度作了两个不同层次的划分,[135]即第一层根据刑法中立功制度的立法方式,即是否依附于其他制度,将立功制度分为单纯立功制度与附属立功制度两类。所谓单纯立功制度是指不附属于有关刑罚裁量制度或刑罚执行制度,而与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等并列为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制度,典型的如我国1997年刑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附属立功制度是指附属于有关刑罚裁量制度或者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制度。第二层对于附属立功制度再作划分。根据立功制度适用对象的身份是一般还是特殊,将附属立功制度分为附属特殊立功制度和附属一般立功制度两类。其中前者指的是附属于战时缓刑制度仅适用于特定犯罪军人的立功制度,如1997年刑法第449条的规定即是;后者指的是附属于其他刑罚制度但对一般犯罪分子均可适用的立功制度。第三层对于附属一般立功制度,按其附属具体制度的差异(分别为自首制度、死缓制度、减刑制度),又可分为附属自首立功制度、附属死缓立功制度和附属减刑立功制度。

上述依立法方式所作的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立功制度的层次划分,无疑有助于深化对立功制度的理论研究。但无论是单纯立功制度还是附属立功制度,都是刑法依据“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设立的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刑事责任从宽奖励的制度。而体现这些立功制度的刑法条文,即刑法第50条、第68条、第78条及第449条规定,既涉及量刑和行刑两大环节,又包括介于两者之间的战时缓刑的考验期阶段,亦即根据97刑法的规定,立功从宽的政策精神不仅体现在第68条刑罚裁量制度中,而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法第50条死缓制度、第78条减刑制度以及第449条军人缓刑制度中均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体系作为现行法律制度构成的整体,其内部构成要素是依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从而呈现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136]因此,依据量刑和行刑两大环节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缓刑阶段形成立功制度的内在制度体系,将有助于把握不同立功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性。表现在:(1)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制度是作为刑罚裁量中的立功从宽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具有法定立功表现的犯罪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中犯罪人的立功表现,发生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是作为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法官裁量决定刑罚轻重及是否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立功,自有其特定的内涵,是指犯罪的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建立军功;而刑法第50条死缓制度中规定的重大立功,第78条减刑制度中的立功及重大立功,都属于终审判决作出之后,刑罚执行中的内容,此阶段的立功表现,是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减刑的根据。(2)虽同为立功,但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不同,所表明的犯罪人真诚悔罪的程度及人身危险性都不相同,因而立法规定从宽奖励的原则及处遇也不尽相同。这里的悔罪,一般是指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而懊悔,确有痛改前非的心理态度。虽然并非所有的量刑阶段的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真诚悔罪使然,但绝大多数犯罪人基于悔罪而立功,却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种犯罪后基于悔罪的立功,与犯罪分子经过执法机关投入大量的执法成本,经过一定时期改造之后的立功表现相比较,所表现的悔罪的程度及人身危险性都截然不同。刑法虽然普遍地贯彻“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但更加鼓励和提倡自觉的悔罪行为,因此表现在立法上,虽同为立功,但作为刑罚裁量中的立功表现,刑法第6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作为刑罚执行中第50条规定,对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8条第1款规定“对于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并且,对准予减刑的,还必须有一定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可见法律对不同阶段的立功的刑事责任的从宽奖励的原则及处遇都是不同的。

【注释】

[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题记。

[2]古代印度《法经》由民法、刑法、祭典和习惯的法令简编,起着法典的作用,但不由国家编纂,而经由一些专门的婆罗门学派编成。其中乔达摩学派编成的《法经》亦称《乔达摩法经》,系古印度《法经》之一部分。

[3]《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5页。

[4]《摩奴法典》是反映印度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历史资料,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和法律,其中法律内容约占全书的1/4,可谓是印度法之集成。

[5]《摩奴法典》第8卷第416颂及同卷第417颂的规定。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108页。

[6]朱军:《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网2002年7月16日。

[7]《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第298页。

[8]《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第298页。

[9]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10]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页。

[11][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37页。

[12]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144页。

[13]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0页。

[14][英]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5]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334页、第344页。

[16]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334页、第344页。

[17]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4页。

[18]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根据历史文献,奴隶制的周朝奉行如下几种主要刑事政策:明德慎刑政策,同罪不同罚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政策,宽严适中政策,三宥、三赦政策等。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页。

[19]秦律乃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51—252页。

[21]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7页。

[22]转引自朱军:《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网2002年7月16日。

[23]奖赏包括六种:面奖;以该法接见及书信次数之规定增加一次至三次;发受书信不加限制许自备稿纸;酌提赏与金购买物品及书籍;增给赏与金;延长监房熄灯时间。这些奖励仍属狱政奖励的范畴

[24]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25]张希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26]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27]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

[28]参见张希坡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422页。

[29]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2—364页。

[30]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3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32]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

[33]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资料摘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19—200页。

[3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35]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59页。

[36]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

[37]“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8]参见王汉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

[3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40]关于该司法解释各条的具体规定,在本书的有关部分将逐一予以阐释,此处不予赘述。

[41]季金华、王鹏辉:《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基本特征》,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42]周振想:《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64页。

[4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页。

[4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8页。

[4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

[46]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0页。

[47]方晓春:《略论我国刑法的“立功制度”》,载《人民检察》1993年第3期。

[48]黄应生:《立功从宽处罚的原则和标准》,载《人民法院报》1998年1月15日。

[49]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50]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5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页。

[52]张淼、杨辉忠:《关于立功制度本质的探讨》,载李希慧、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罚制度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页。

[53]王萍、刘宁书:《论刑法中的立功》,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

[5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95页。

[55]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1页。

[56]邵维国:《论立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57]崔爱鹏、李淑娟:《论立功制度的本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5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59]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0—641页。

[6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679页。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

[63]胡泽勇:《社会主义与功利主义》,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4期。

[6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6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2页。

[66]胡泽勇:《社会主义与功利主义》,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4期。

[67][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5页。(www.xing528.com)

[68]邵维国:《论立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69]参见崔爱鹏:《论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载马松建、史玉忠主编:《刑法理论与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

[70]付晓畅:《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中国法院网2004年3月18日。

[71]汪力、高飞主编:《刑法总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72]周振想:《论罪犯的立功表现》,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73]李继峰:《略论立功之法律后果》,载《江苏法制报》2005年10月17日。

[74]崔爱鹏:《论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载马松建、史玉忠主编:《刑法理论与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

[75]方仲炳:《论刑法中的立功制度》,载《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76]参见孟庆华:《关于立功种类划分问题的探讨》,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77]王安、王立华:《立功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78]陈兴良、李汝川主编:《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79]邵维国:《论立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80]孟庆华:《关于立功种类划分问题的探讨》,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1]付晓畅:《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中国法院网2004年3月18日。

[82]丁慕英、李淳、胡云腾:《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83]至于何为“重大”,或者如何确认为“重大”,笔者将在后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给予阐释。

[84]陈明华、钊作俊:《论减刑的根据》,载《政法政坛》1995年第6期。

[85]汪力、高飞主编:《刑法总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86]付晓畅:《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中国法院网2004年3月18日。

[87]邵维国:《论立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丁慕英、李淳、胡云腾:《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88]孟庆华:《关于立功种类划分问题的探讨》,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9]石泽中:《论刑法中的立功》,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2期。

[90]张维新、汤威:《论立功与立功制度》,载《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91]崔爱鹏:《论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载马松建、史玉忠主编:《刑法理论与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

[92]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页。

[93]孔庆荣主编:《法律逻辑学原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94]转引自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9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96]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97]马新福主编:《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

[9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99]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100]至于说其他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同样应当包括在定罪而免除刑罚之中,所以前面所讲的定罪并进而判处刑罚的说法主要集中于前者“定罪”上,定罪就表现为刑法意义的否定性后果。

[101]张淼、杨辉忠:《关于立功制度本质的探讨》,载李希慧、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刑罚制度研究》(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2页。

[102]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103]此时的减刑作广义理解,还包括刑法第50条所规定的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二者本质上都属于减刑的范围。

[10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条的规定。

[10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第1条第(2)项的规定。

[10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9页。

[10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97页。

[108]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131页。

[109]所谓法律效果,首先是指它能够引起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其次,它是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的行为(合法行为),或是受到国家否定、取缔、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那些国家可以不管不问的行为,如通常的社交、恋爱,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法律行为之列。

[110]刘宁书:《论刑法中的立功》,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

[11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59页。

[112]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1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114]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115]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116]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1页。

[117]徐大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实质及其缺陷》,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1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页。

[119]潘庸鲁:《立功之功利主义导向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

[120]潘庸鲁:《立功之功利主义导向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

[121]转引自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122]郑磊:《立功制度的功利和良知》,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23]林亚刚:《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理念及反思》,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124]参见黄广进:《徘徊在悔罪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立功制度》,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25]徐大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实质及其缺陷》,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2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第20—25页。

[127][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128]魏星海:《穆勒功利主义的道德权利观探析》,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29]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130]魏星海:《穆勒功利主义的道德权利观探析》,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31]魏星海:《穆勒功利主义的道德权利观探析》,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32][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62页。

[133]潘庸鲁:《立功之功利主义导向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

[13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增补版,第1885页。

[135]朱军:《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网2002年7月16日。

[13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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