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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时需处理的关系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一观点在确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时,常常被演化为在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后面加上评语一栏而已。不可否认,这种以定量化为主要倾向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试图以统一标准的形式来保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性,以分数的形式来保证评价的客观和准确。

建立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时需处理的关系

1.教学任务完成与发展学生的主体性

可以说,在通常情况下,教学任务完成与发展学生的主体性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它们在实现教育教学总目标上是一致的。“严肃严格地进行基本训练,诚心诚意地把学生当主人”这两条逐渐被许多主体教育实验学校认可的基本原则正是这一关系的写照。在某种程度上二者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忽略了它们中的任一方面,都可能对教学质量产生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具体处理这一关系时,也可能会出现冲突,造成因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影响了教学任务的完成,或为完成教学任务有选择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的两种相反的现象。在评价这一现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可以根据教师教学安排、学生主体性发挥和教师灵活处理等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评价,不能简单刻板地套用自己已有的评价标准。这也是体现了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课堂气氛活跃与学生主体性发挥

这一关系实际上体现了在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主体性的表面现象与实质内涵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二者具有一致的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它们常常表现出不一致之处。在主体性课堂教学中,不能单纯为使课堂气氛活跃而活跃课堂气氛。实际上,活跃课堂气氛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体现其自由、自主的能力和创造的潜力。如果在课堂教学中不能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可能使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成为流于形式的表面文章,因此在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中,不宜过分追求课堂气氛活跃与否,而更应注重发挥学生主体性这一实质性内涵。(www.xing528.com)

3.量化标准与定性标准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争论在教育评价研究中由来已久,目前人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教育评价中应努力实现定量、定性相结合。但这一观点在确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时,常常被演化为在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后面加上评语一栏而已。从评价标准的整体来看,仍旧遵循了设立指标、确定权重这样一个定量化的评价标准的编制模式。不可否认,这种以定量化为主要倾向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试图以统一标准的形式来保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性,以分数的形式来保证评价的客观和准确。这种倾向相对于长期以来沿用的主观、经验的评课标准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使人们感到科学正在走向课堂教学评价。但是,通过对评价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这种评价标准基础上进行的评价所固有的一些缺陷。由于这样的评价标准指向性非常具体,即使在考虑非常周全的情况下,也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由于评价标准过于强调共性和统一性,而造成了它的忽视了个性和灵活性的弱点。另外,在具体评价操作时,也要依据评价者的印象转换为分数,最后经过数学处理得到总评分数,其中这一转换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评价者依据经验进行的主观过程,而最后以分数表示的总评结果也是以失去丰富的信息为代价,这样一方面使评价丧失了它的客观基础,影响了它追求客观性的初衷,另一方面,评价的有效性也大为降低。在这里,我们并非对定量评价作十全十美的苛求,因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前提条件,都不可能是无限适用的,离开了前提条件谈方法的运用,是无法作出正确结论的。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的前提条件就是评价目的,如果评价目的是总结性的分等鉴定,上述评价过程无可非议,而且是可贵的探索;如果目的是诊断问题、改进工作,这些评价方法就显得失之偏颇。目前我们的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目的正在于后者,因此笔者认为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应以定性为主(具体如何进行定性评价,需要一系列技术和方法,需作专门讨论),与此相适应,主体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也应体现这一要求。比如可以以问题为中心(问题的数目和多少可因需要而定)来建立评价标准,在每一问题下,可设立若干小问题,这里的问题都不是封闭的,而是相对开放的。在评价中,评价者可以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观察、记录和分析,也可根据课堂变化情况记录和分析标准之外出现的问题(这客观上又为以后修订标准提供了客观依据),最后作出结论时,可以依据实地观察作出结论,并在结论中以具体的教学事例作充分的说明,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评价会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刘志军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博士生,100875。大连:《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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