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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及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三)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法律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中央朝廷的经济利益。颁布均田令目的在保护门阀士族经济特权把农民束缚于土地,强制其垦荒,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来源。

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及其优化方案

(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出现

1.“八议”。“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

“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周有“刑不上大夫”,汉有“先请”之制[46],但未必已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定为“八议”。“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竟免处死[47]。南梁武帝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匿”[48]。晋时傅玄就曾指出:“八议”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49]

2.官当。《晋律》在沿用“八议”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50]。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三国两晋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朝廷官僚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51],《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52]。《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53]。及至隋、唐,“官当”制日臻完备。明、清始为加强官吏控制而取消,但“罚俸”、“降级”仍可为特权者使用。

(二)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曹操曾经提出过“唯才是举”的口号,只要有才能的,都可选拔为官。他选择各地声望高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之士按才能分成九等,由朝廷按等选任官吏。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1.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之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任官。

九品中正制创始于魏,沿用至宋、齐、梁、陈各代。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由于“九品”之分标准不确定,不仅凭中正官的主观臆断,再加上请托、权势、裙带关系等等影响,不但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使士族与庶族相隔天壤,矛盾愈益加深,且弊端丛生,贿赂公行,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2.任官考绩制度。除九品中正制外,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任官、考绩制度方面还有以下几点:

其一,魏明帝时,曾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考核百官之政绩,但未施行。

其二,晋代明令规定:“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54]。这是在选任方面,重视基层官吏作用的表现。

其三,北魏孝明帝时,武人退役争相为官,吏部尚书崔亮创制《停年格》,规定以停解日月为断,依年资深浅而定选用的顺序。

(三)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法律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中央朝廷的经济利益。它成为皇族地主与豪门士族相互依赖和妥协的产物。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曹魏时,曾颁布“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法令,西晋进一步制定了按官品占田、占客,荫亲属的法规——“品官占田荫客令”和“占田令”[55]。(www.xing528.com)

与“品官占田荫客令”同时颁行的“占田令”规定:男子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课田25亩。所谓“占田”是农民可占土地数的额定指标,而“课田”则是应负田租的土地数。

北魏以降,因长期战乱,人口逃亡,土地荒芜,留居农民亦不堪沉重租调徭役,多荫附士族豪门。针对这一状况,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均田令》:15岁以上男子受露田(植谷物)40亩,女20亩;男授桑田(植树)20亩,女5亩,产麻区男授麻田10亩。桑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露田所有权归官府,授者年老免役或死时,归还朝廷,并规定奴婢与良人一样授田;四岁以上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以4头牛为限[56]

北魏后的历代也颁有类似的均田令。

2.施行租调法令保障朝廷财政收入。颁布均田令目的在保护门阀士族经济特权把农民束缚于土地,强制其垦荒,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来源。所以在颁布均田令同时还要推行租调法令。租调法亦始于曹魏,史载:计亩征租,按户收调,每亩粟4升,户纳绢2匹、绵2斤,余皆不擅兴[57]

西晋太康元年颁“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58]

北魏颁《均田令》,次年颁“租调法”,规定一对夫妇年纳租粟2石,调帛1匹。北齐、北周推行的租调法也大致如此[59]

这一时期因士族豪门大量兼并土地,占有劳力,使官府直接控制的农户减少,损害了赋税徭役来源。为此朝廷颁均田令、行租调法,一方面将被兼并的民田、招募的佃户,荫庇的免役人口等予以法律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持官府租调徭役来源,对官僚、士族上述特权从数量上略加限制。对普通农户则定有占田数额和相应的租调数,为了“督农归田”,“寓劝于课”,以保证中央财政来源。

(四)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当时是士族豪门操纵中央政权,传统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则是所谓士庶、良贱不婚。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如杀继母同生母,处死。殴兄姊处徒刑五年。

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为不使家族系统被外族冒认,续有家谱,由官府掌握。高门世族孩子出世就有官职。士庶良贱通婚,被视为“失类”,受讥评或弹奏和法律制裁。如南朝梁士族王源嫁女与富阳满氏,被御史中丞沈约弹奏:“惟利是求,玷辱流辈,莫斯为甚”,“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辄下禁止,视事如故”。[60]又如权重一时的河南王侯景,曾对梁武帝说要请婚于王、谢之家,武帝因侯景门第不高,明确回答:“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访之”[61]

此外,这一时期纳妾被认为合法。晋令规定可依官品纳妾一至四人。实际上绝不止此数。

继承上严别嫡庶,惟嫡子有继承权,庶子一般没有。尤其北朝,庶子更受歧视。凡此种种都在维护士族的团结,并以此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五)稳定财产交易的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

汉代以来买卖关系成立,一般要订立“券书”(即契约),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62]。到晋代,规定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券”,写明买卖成交的价值,官府按成交总额百分之四“契税”,卖方负三分买方负一分。买卖它物则可不立文券,但依上例“契税”,叫作“散估”。此制为南朝沿用。这固然是有增加财政收入之利,但客观上也对买卖关系加以法律确认。如生纠纷,官府依“契税”单据(“文券”上有纳税之红色印章,称红契)为据进行裁决。

有关借贷,官府常以强力助放贷者收回本利。贪官污吏往往与富户勾结,催逼无力纳赋税者借高利贷,北魏文成帝时(公元461年)针对此弊曾诏令:“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疋以上皆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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