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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官吏管理制度及其监察体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官吏管理制度,包括官吏的选任、考核、监察等诸多方面。当然,皇帝拥有最高的官吏任免、处罚等权力。台院设侍御史四人,在中央监察体制中具有较高地位,“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包括纠弹百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主要由察院承担。唐太宗贞观年间将全国划分为十“道”,作为相对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的监察御史对各“道”所属的州、县官吏进行监察,同时也参与州、县重要案件的审理。

唐朝官吏管理制度及其监察体制

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官吏管理制度,包括官吏的选任、考核、监察等诸多方面。

(一)官吏选任

唐朝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科举制度。各地每年举行科举考试选录人才,这种每年定期举行的科举考试,称“常举”。《旧唐书·职官志》记载:“有唐已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唐玄宗天宝三年,“又置崇玄学,习《道德》等经,同明经例”。在“常举”的多科中,“明经”和“进士”二科最受重视。除“常举”外,还有“制举”,为临时设科,如贤良方正科、直言极谏科、博学宏辞科等。此外,也有“以门资入仕”者。当然,皇帝拥有最高的官吏任免、处罚等权力。

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官吏选任的标准主要是“四才”“三实”,即所谓“择人以四才,校功以三实”。“四才”,即身、言、书、判,分别取其“体貌丰伟”“言辞辩正”“楷法遒美”“文理悠长”;“三实”,“谓德行、才用、劳效,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劳必考其实而进退之”。[28]所以,在选录人才时,首重德行,次重才能。

(二)官吏考核

唐朝的官吏考核可分为岁课与定课。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举行一次。中央的各机构和地方的州县分别主持对所属官吏的考核。定课为全国的统一考核,吏部的考功司“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由吏部考功司统一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29]但吏部所考核的官吏为四品以下者,三品以上者则由皇帝亲自考核。

考核官吏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包括“近侍之最”“选司之最”“考校之最”“判事之最”“法官之最”“将帅之最”“政教之最”“纠正之最”“勾检之最”“监掌之最”“役使之最”等,涉及为官施政的二十七个方面,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根据被考核者符合的“善”与“最”的数量,考核的结果分为九等:“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而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30]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奖惩处理,包括增减俸禄、升职、降级或免官等,例如“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有下下考者,解任”。[31](www.xing528.com)

唐朝不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官吏选任、考核等制度,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程序和办事期限,以提高行政效率。例如,《唐六典》记载:“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32]

(三)监察制度

唐朝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吏治清明起到重要作用。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其下设御史中丞二人,侍御史四人,主簿一人,录事二人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讯之”。[33]御史台不仅有权监督、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还负责重大活动场合的礼仪纠察,《旧唐书·职官志》载:“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

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不同的职能。台院设侍御史四人,在中央监察体制中具有较高地位,“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包括纠弹百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对于皇帝交办审理的案件,御史台须据实审查,审查完毕之后交由大理寺判决。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即主要承担监察朝仪的职责,包括皇帝郊祀及巡幸的礼仪等,“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34]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35]察院的监察范围较为广泛,从尚书省到州县地方,从钱币的铸造审核到百官宴会和习射之礼,均属其监察范围。

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主要由察院承担。唐太宗贞观年间将全国划分为十“道”,作为相对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的监察御史对各“道”所属的州、县官吏进行监察,同时也参与州、县重要案件的审理。同时,各道还设有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其所察内容为如下六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凡战伐大克获,则数俘馘、审功赏,然后奏之。屯田、铸钱,岭南、黔府选补,亦视功过纠察。”此外,还参与案件的审理以及“莅宴射、习射及大祠、中祠”,察其“不如仪者”。[36]纵观唐朝的监察制度,监察权呈不断扩张之势,到唐朝中后期则兼行行政、军事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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