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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市舶管理制度简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舶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中的一种制度,是从唐朝设立的市舶使发展而来的[2]。但到了明清,由于实行海禁政策,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设粤、闽、浙、江四海关,这标志着自唐朝以来的一千多年的市舶制度的终结和近代海关制度的开始。为了便于贸易管理,唐朝政府在广州设立“市舶使”的官职,这就为以后市舶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朝市舶管理制度简介

市舶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中的一种制度,是从唐朝设立的市舶使(又被称为“押蕃舶使”“监市舶市”等)发展而来的[2]。到北宋初年置市舶司,将海外贸易置于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保护之下,保证海外贸易得以顺利发展。元朝基本上仿宋朝,但对市舶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但到了明清,由于实行海禁政策,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设粤、闽、浙、江四海关,这标志着自唐朝以来的一千多年的市舶制度的终结和近代海关制度的开始。

中国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分裂割据后,迎来了隋唐时期的大统一局面。尤其是唐朝的中国,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发展水平很高,社会经济相当繁荣,政治安定、军事强大、文化兴隆、领土辽阔,堪称当时世界的强国。因此隋唐时期的对外关系,在整个中外关系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朝“安史之乱”以前,对外陆路交通大大超过了对外海上交通的发展,但与前代相比,当时对外海上交通仍有新的发展。此外,唐朝前期的广州已成为中国和海外各国贸易的最大通商口岸。为了便于贸易管理,唐朝政府在广州设立“市舶使”的官职,这就为以后市舶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朝市舶使经历了由前期的临时出使到后期相对固定的转化过程。从开元四年(716年)有胡人上言市舶之利,唐玄宗决定派监察御史杨范臣与胡人共同前往求之,既没有继续以前的市舶使担任此事,也没有委托安南或广州的市舶使承担此事,可见市舶使乃根据朝廷的需要临时派遣,而在安南或广州无常设的市舶机构或官员。早期市舶及市舶使在人们眼中并非十分光彩,人们受到传统观念束缚,认为市舶与商贾争利,有失王者体统。唐朝统治集团对于市舶的认识还处于不甚成熟阶段,把市舶与奢侈腐败联系在一起。加上唐玄宗即位日浅,还在标榜廉俭而不尚侈靡,在这种政治环境中还不可能设置专门的市舶机构或官员。

在唐德宗时,唐朝已有市舶机构——市舶使院。唐王虔休(1)的《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中记载:“伏以承前虽有命使之名,而无责成之实,但拱手监临大略而已,素无薄书,不恒其所。自臣亲承圣旨,革刬(chǎn)前弊,御府珍贡,归臣有司,则郡国之外,职臣所理。”从表文可知,在其之前市舶使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也无有关的文书档案资料,反映了市舶使为临时差遣的特点,不可能有常设机构。王虔休利用海阳旧馆加以整修,建造了市舶使院,市舶使才开始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同时也就有了相关的文书资料,这无疑标志着市舶机构的成立。从此,“供国之诚,庶有恒利……后述职于此者,但资中履言,守而勿失,不刊之典,贻厥将来”。王虔休的创举,遂成为日后市舶使机构的模式(2)

虽然朝廷向地方派遣市舶使负责有关事宜,但同时地方长官却始终掌管着市舶管理的大权,前期大权掌握在军区长官都督、总管手中,中后期则掌握在节度使手中。8世纪下半叶,唐柳宗元(3)指出,广州府内部事务让节度使掌管,外部往来则统于市舶使,所谓“合二使为重,以治于广州”(4)。此时,市舶使的主要职责即唐文宗李昂(5)所作的《太和八年疾愈德音》所称“舶脚、收市、进奉”三者,这是核心内容。所谓“舶脚”即征收关税,这种关税又称下碇税。收市即政府优先垄断藩舶珍贵商品的交易(6)。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年)二月十六日所发布《定夷舶市物例赐》规定:“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百姓交易。”朝廷委托岭南节度使府的长史将藩舶之货物先行收购,收购完毕再任其与民间交易,这就是收市。收市所得商品称为官市物,上交中央少府监以供皇帝之需。进奉即藩商向皇帝进贡珍异物品。同时岭南节度使府长史在征收关税和进行收市之后,也要将所得商品向朝廷贡献,这是其进行藩舶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正如岭南节度使李复(7)所说:“进奉事大,实惧阙供。”(8)

宋朝在各通商口岸设立了市舶机构,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和管理,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市舶制度。宋朝市舶机构,通称市舶司(次为市舶场和市舶务),全称为提举市舶司,或简称为舶司。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统治者最先在广州设市舶司,太宗瑞拱二年(公元989年)、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又分别在杭州、明州设置市舶司,到了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在泉州设市舶司,这就是《宋史》中经常提到的三路舶司。

宋朝管理市舶的官吏如南宋马端临(9)的《文献通考》(10)卷六十二载:“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率领,元丰年,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两转运亦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至大观元年续置。”南宋学者章如愚《山堂郡书考索》“提举市舶”记载与此相同。由此可知市舶官吏的设置经历了三个阶段:宋初由州郡长官兼任;北宋海上丝绸之路改由转运司兼任提举,州郡不复干涉;徽宗初年置专置提举。

市舶司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主要官员有四位,吏员有多人。长官为提举市舶,由转运使或转运副使等官吏兼任。下设监官一员,“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勾当公事(又称干办公事,简称“舶干”)一员,主持市舶司日常事务;监门官一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以防侵盗之弊。此外,市舶司还设官吏员多人,如孔目,负责审核、验实海商的申销,发放公凭;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和安全工作;专秤,负责省场抽解和买的具体事宜;客司,负责接待贡使和蕃商。北宋初年,并没有制订统一、详细的有关海外贸易的各项政策法令,一般是根据出现的具体问题临时处置,这不利于海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宋元中三年(1080年),北宋修订了《广州市舶条》,并委派官吏付诸实行。这一市舶条法不仅施行于广州,而且实行于其他各路。以后,市舶条例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

市舶司的职责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进出口船舶。宋朝商人出海贸易必须向政府申请,得到官府的批准,由官府发给“公凭”或“公验”一类出海贸易许可证才能成行。《宋史·食货志》中记载:“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指市舶司请给官卷,违者没其宝货。”所谓“官卷”,就是政府发给的公凭、公验一类的贸易许可证。舶商在申请公凭时,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种限制。

(2)抽解、禁榷和博买。当时市舶司向海商征收商税,有“抽解”或“提分”之法,“抽解成数”各时期不同,并有粗细色货物之分等,甚为复杂。按通常情况,政府抽解全部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所谓“大抵海舶至,十先争其一”。有时也高达十分之四,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当商品经过“抽解”之后,又有政府的“禁榷”及“博买”。所谓“禁榷”就是对若干货物,如槟铁、珊瑚玛瑙乳香等,由政府收买若干,其余的才由海商于州界出卖,需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向所在舶司领取公凭文引,然后许其往来居住。

(3)对市舶官员和商人的奖惩规定。为了保证海外贸易的顺利发展,防止权贵官吏与政府争利,宋朝政府明确规定,不许特贵官吏经营海外贸易,不许官吏私买舶商货物。宋太宗时诏曰:“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内外文武官僚敢谴亲信于化外贩鬻(yù)者,所在以姓名闻。”对于那些能招来外国商船,增加市舶收入,发展海外贸易有贡献的市舶官吏和蕃舶纲首,政府则给予加官晋级等各种奖赏。南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规定,“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货物,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百万两转一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海外贸易的官员,则给予降低官职等处分。绍兴十六年(1146年)规定,“降右朝散大夫提举福建路常平茶事袁复一一官,以前任广南市舶,亏损蕃商物价,故有是命”。为了防止官司“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宋朝还“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通过以上规定,将海外贸易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使海外贸易置于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保护之下,保证海外贸易能得以顺利发展,这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作用。

元朝沿袭了宋朝市舶旧制,继1277年设立泉州、庆元上海、澉浦四个市舶司之后,又增设了杭州、温州、广州等市舶司,1322年又成立了泉州、广州和庆元三路市舶司。元朝市舶长官称为市舶提举使。和宋朝相同,元朝市舶司的职掌主要是征收关税和管理海外贸易各项事宜。不过元朝的市舶制度比宋朝更加完备和繁荣。按规定,当时出海船舶,须由市舶发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其公验、公凭由市舶发给。大船发给公验,柴水小船发给公凭。每一艘大船带柴水船八艘,橹船一艘,公验公凭要随船而行,否则,一经查出,即同私贩处理。元时海商领取公验、公凭手续十分繁杂,规定亦较严格。如领取公凭者,需要填清所至何地及装载何物,次年必须返回原请验凭发船之舶司抽分,不许越投他处。待一切手续办理稳妥后,才能让其出卖海货。此外,海商出海请给公验,不仅依例召保,并需详细的记载船中人数、货物以及船主纲首,甚至海船的重量、长阔、樯高若干类都需一一证明,不得遗漏。并按规定,海船出海时,市舶司须派遣正员一员亲行检查,如有不实,连同检视官一并处罚。看来,元朝对海商规定严格,并非一纸空文,是认真实行的。

市舶提举司是明朝承袭唐宋制度,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主管朝贡贸易的机构,设提举官负责。自唐宋以来,在沿海主要通商口岸设立的用来管理海外贸易事务的市舶司,其职能至明初发生了重要变化。明太祖设置市舶司的目的完全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用以消其衅隙也”。这种“通夷情”,并不在于发展海外贸易,而在于通过严格限定的“朝贡贸易”达到政治上的怀柔远人,借以抗拒外来势力的冲击;而所谓“抑奸商”,则是通过市舶司机构来严格禁止中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因此,明朝的市舶司不仅拒绝外国民间商人的来华贸易,而且禁止中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极端的片面性,失去了宋元时期的经济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朝通过市舶司机构实施的“朝贡贸易”免税政策和高价收买措施反而成为明王朝的财政负担。

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迫于财政压力,明政府不得不改变措施,开始对外国进口货物实行抽分,扩大外国对华贸易的范围,并且减少政府专买,允许外国商人在市舶司港口直接与中国商人进行贸易,因而相应地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但市舶司的职能也随之发生分解。蕃舶即海外商船,由镇巡官管理征税,明确划分贡舶由太监管理,商舶由地方有司管理,等于承认了朝贡贸易之外的通商贸易的合法性[3]。(www.xing528.com)

明隆庆元年(1567年),明朝被迫放开“海禁”,海外贸易得到了发展,对出海私商活动实行了“引票”制,还制订了对私人海外贸易的征税办法。当时来华商船仍由市舶司管理,其征税方式主要是由水饷和陆饷征收,水饷为船税,陆饷为进口税,同时也采用“抽分”之法。市舶名存实亡,从而奠定了清代海关与行商的职能基础。

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首次颁布禁海令,“寸板不得下水”,禁止沿海居民出海捕鱼、贸易,违者以通敌治罪,所在地方官也不能幸免[4]。禁止人民出洋贸易长达20年之久。在颁布禁海令的同时,清廷还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元年(1662年)、十七年(1678年)三次颁布迁海令,沿海居民一律内迁五十里,完全阻断了海上的贸易和交通。所谓“番夷向化纳賮献琛”,沿明代的已溃之旧例,贡舶、贡物、贡期、贡使都有限制。经地方官验明,由督抚疏京批准,贡舶所携货物在馆交易,招商发卖,不得私卖;贡舶回易货物,不得买带违禁物件,由官吏监运下船,直到扬帆后,方解除控制[5]。由此可见,清廷对禁海的高度重视和禁海之严厉。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在收复台湾后一度放开海禁,设粤、闽、浙、江四海关,不仅代替了“市舶司昔日禁海时,征收在旱路界口贸易之货税”的关务,而且废止了历代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提举司”,这标志着自唐朝以来的一千多年的市舶制度的终结和近代海关制度的开始(11)

(1) 王虔休,738—799年,本名王延贵,字君佐,汝州梁县人,唐朝中期将领,官至昭义节度使。

(2) 出自王虔休的《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见《全唐文》卷515。

(3) 柳宗元,773—819年,字子厚,河东(现山西运城永济一带)人,唐宋八大家之一,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和思想家,一生留诗文作品达600余篇。

(4) 出自柳河东集卷26岭南节度使飨军堂说。

(5) 李昂,809—840年,原名李涵,唐朝第十四位皇帝(除武则天和唐殇帝外,826—840年在位)。

(6) 出自韩愈的《正议大夫尚书镞左丞孔公墓志》。

(7) 李复,贞元三年(787年)为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贞元四年(788年)为江陵少尹,复任容州刺史兼御史中丞,三载;贞元六年(790年)至八年(792年)复为岭南节度使。唐德宗贞元五年(789年)10月,收复海南。

(8) 出自陆贽的《论岭南请于安南置市舶中使状》,见《全唐文》卷473。

(9) 马端临,1254—1340年,宋元之际著名的历史学家,字贵与,一字贵舆,号竹洲,饶州乐平(今江西乐平)人,著有《文献通考》《大学集注》《多识录》。

(10) 《文献通考》,简称《通考》,是一部典章制度史,共348卷,因袭《通典》外,兼采经史、会要、传记、奏疏、论及其他文献等,资料较《通典》丰富,于宋代典章制度尤称详备。

(11) 出自李士祯的抚粤政略,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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