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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的刑礼道思想:迭相为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白居易在西汉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发展出礼刑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的法律思想,指出儒家的德与礼、法家的法与刑、道家的无为而治对于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各有其不同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需要各顺其宜,相适而用,即“举之有次,措之有伦”,“适其用,达其宜”。

白居易的刑礼道思想:迭相为用

白居易(772-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其父祖“世敦儒业”,他曾任翰林学士、左拾遗、苏州刺史、太子少傅、刑部尚书等。史载,白居易“幼聪慧绝人,襟怀宏放”,“文辞富艳,尤精于诗笔”,其诗歌“皆意存讽赋,箴时之病,补政之缺”。白居易的思想以儒家思想主,兼采佛教法家道家等思想。

白居易在西汉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发展出礼刑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的法律思想,指出儒家的德与礼、法家的法与刑、道家的无为而治对于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各有其不同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需要各顺其宜,相适而用,即“举之有次,措之有伦”,“适其用,达其宜”。白居易指出:“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实现“王化”的刑、礼、道“犹天之有两曜,岁之有四时,废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己”。[127]白居易详细阐释了刑、礼、道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故王者观理乱之深浅,顺刑礼之后先,当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刬邪窒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是以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礼而任道。亦如祁寒之节,则疏水而附火;徂暑之候,则远火而狎水。顺岁候者,适水火之用;达时变者,得刑礼之宜。适其用,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王者之化成矣……其要者,在于举有次,措有伦,适其用,达其宜而已。”[128]

在刑、礼、道三者中,礼是基础和根本:“序人伦,安国家,莫先于礼”,[129]“安上尊君,礼为本焉……故命太常以典礼乐,立太学以教诗书,将使乎四术并举而行,万人相从而化。”[130]在白居易看来,礼乐并行是一种理想的统治方式:“礼者,纳人于别而不能和也;乐者,致人于和而不能别也。必待礼以济乐,乐以济礼,然后和而无怨,别而不争。是以先王并建而用之,故理天下如指诸掌耳。”[131]

白居易承续了孔子“先富后教”的思想,认为“止狱措刑,在富而教之”,他也引用管子所说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来加以说明,强调“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132]所以,预防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德礼教化,“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使人有耻且格,刑措不用”。[133]对于实现德礼教化,白居易强调上行下效的影响作用,“凡下之从上也,不从口之言,从上之所好也;不从力之制,从上之所为也”,同时“上之所为”还要出于发自内心的“诚”,即“推之于诚”,因为“诚”能实现行为效果的最大化:“盖行诸己也诚,则化诸人也速。求诸己也至,则感诸人也深。若不推之于诚,虽三令五申,而令不明矣。”[134]

白居易既重视德礼的教化作用,也强调法令统一以及法和刑的强制作用。他提出,明君要赏罚并行,恩威并施,“量其功而限之以爵,审其罪而纠之以法……恩荣并加,畏爱相济,下无贰志,上无疑心。此明王所以念功劳而全君臣之道也。”[135]同时,统治者还要“理大罪、赦小过”,“使天下畏而爱之,悦而服之”,因为“宥其小者,仁也。仁以容之,则天下之心,爱而悦之矣。刑其大者,义也。义以纠之,则天下之心,畏而服之矣”。[136]由此,通过恩威并施、仁义并用,实现“近悦远安,恩信推于中,惠化流于外”。[137]

【注释】

[1]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律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25-127页。

[2]《新唐书·刑法志》。

[3]《贞观政要·公平》。

[4]《贞观政要·仁义》。

[5]《隋书·刑法志》。

[6]《旧唐书·刑法志》。

[7]《旧唐书·刑法志》。

[8]《贞观政要·赦令》。

[9]《旧唐书·刑法志》。

[10]《旧唐书·刑法志》。

[11]《旧唐书·刘文静传》。

[12]《资治通鉴·唐纪十》。

[13]《贞观政要·赦令》。

[14]《旧唐书·刑法志》。

[15]《新唐书·刑法志》。

[16]《旧唐书·刑法志》。

[17]《新唐书·刑法志》。

[18]《旧唐书·刑法志》。

[19]参见《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志》。

[20]关于《唐六典》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陈寅恪认为,《唐六典》是一部“类书”,既是“法令之类书”,也是“本朝掌故之类书”。严耕望认为,《唐六典》是一部“职官志”。还有学者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或政制官文书

[21]参见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箋解》(上),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0-35页。

[22]参见《旧唐书·职官志》。

[23]《旧唐书·职官志》。

[24]《旧唐书·职官志》。

[25]《旧唐书·职官志》。

[26]《旧唐书·职官志》载:唐玄宗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唐肃宗至德二年,“罢郡为州,复以太守为刺史”。

[27]《旧唐书·职官志》。

[28]《旧唐书·职官志》。

[29]《旧唐书·职官志》。

[30]《旧唐书·职官志》。

[31]《新唐书·百官志》。

[32]《唐六典·尚书都省》,参见(唐)张九龄等著,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33]《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34]《旧唐书·职官志》。

[35]《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记载,侍御史为六人,殿中侍御史为九人,监察御史为十五人。《唐六典》的记载则是,侍御史四人,殿中侍御史六人,监察御史为十人。

[36]《新唐书·百官志》。

[37]《唐律疏议·名例》“官当”。

[38]《唐律疏议·斗讼》“告祖父母父母”。

[39]《唐律疏议·斗讼》“告期亲尊长”。

[40]《唐律疏议·斗讼》“告缌麻卑幼”。

[41]《唐律疏议·名例》“共犯罪本罪别”条规定:“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亦无首从。”

[42]《唐律疏议·杂律》“坐赃致罪”。

[43]《唐律疏议·名例》“十恶”。

[44][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42页。

[45][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62页。

[46][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48页。

[47](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

[48][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97页。

[49][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页。

[50]《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

[51][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第171页。

[52]《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

[53][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页。

[54][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91页。

[55][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90页。

[56]《唐律疏议·职制》“役使所监临”。

[57][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64页。

[58][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8页。

[59]《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妻”。

[60]《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妻”。

[61]《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同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

[62]《唐律疏议·名例》“十恶”。

[63]《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

[64][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165页。

[65]《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

[66][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163页。(www.xing528.com)

[67][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68]《唐律疏议·户婚》“立嫡违法”。

[69][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70](唐)王方庆:《魏郑公谏录》。

[71]《贞观政要·刑法》。

[72]《贞观政要·公平》。

[73]《旧唐书·刑法志》。

[74]《贞观政要·公平》。

[75]《贞观政要·公平》。

[76]《贞观政要·刑法》。

[77]《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

[78]《贞观政要·刑法》。

[79]《旧唐书·刑法志》。

[80]《贞观政要·刑法》。

[81]《旧唐书·刑法志》。

[82]《唐六典·尚书刑部》,参见(唐)张九龄等著,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

[83]《唐六典·门下省》,参见(唐)张九龄等著,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84]《唐六典·三府都护县官吏》,参见(唐)张九龄等著,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39页。

[85]《唐律疏议·斗讼》“囚不得告举他事”。

[86]《唐律疏议·斗讼》“投匿名书告人罪”。

[87][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20页。

[88]《唐律疏议·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

[89]《唐律疏议·断狱》“拷囚限满不首”。

[90]《唐律疏议·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91]《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

[92][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20页。

[93]《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对此解释:“从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剩;即从近流而入远流者,同比徒半年为剩;若入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剩。”

[94]《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

[95]《通典·刑法六·拷讯》。

[96]《唐律疏议·断狱》“立春秋分前不决死刑”。

[97]《唐律疏议·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

[98]《韩昌黎全集·重答张籍书》。

[99]《旧唐书·韩愈传》。

[100]《韩昌黎全集·进学解》。

[101]《韩昌黎全集·原道》。

[102]《韩昌黎全集·原道》。

[103]《韩昌黎全集·原道》。

[104]《韩昌黎全集·原道》。

[105]《韩昌黎全集·原道》:“为之礼以次其先后,为之乐以宣其湮郁,为之政以率其怠倦,为之刑以锄其强梗。”

[106]《旧唐书·刑法志》。

[107]《旧唐书·柳宗元传》。

[108]《柳宗元集·许京兆尹孟容书》。

[109]《柳宗元集·送元十八山人南游序》。

[110]《柳宗元集·答刘禹锡天论书》。

[111]《柳宗元集·天说》。

[112]《柳宗元集·断刑论》。

[113]《柳宗元集·时令论》。

[114]《柳宗元集·断刑论》。

[115]《柳宗元集·贞符》。

[116]《柳宗元集·时令论》。

[117]《柳宗元集·守道论》。

[118]《柳宗元集·贞符》。

[119]《柳宗元集·南岳大明寺律和尚碑》。

[120]《柳宗元集·贞符》。

[121]《柳宗元集·时令论》:“圣人之为教,立中道以示于后,曰仁、曰义、曰礼、曰智、曰信。”

[122]《柳宗元集·断刑论》。

[123]《柳宗元集·断刑论》。

[124]《柳宗元集·驳复仇议》。

[125]《柳宗元集·六逆论》。

[126]《柳宗元集·封建论》。

[127]《白居易集·策林三·刑礼道》。

[128]《白居易集·策林三·刑礼道》。

[129]《白居易集·策林四·议礼乐》。

[130]《白居易集·策林四·救学者之失》。

[131]《白居易集·策林四·议礼乐》。

[132]《白居易集·策林四·止狱措刑》。

[133]《白居易集·策林四·止狱措刑》。

[134]《白居易集·策林一·号令》。

[135]《白居易集·策林三·御功臣之术》。

[136]《白居易集·策林四·使人畏爱悦服理大罪赦小过》。

[137]《白居易集·策林三·议封建论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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