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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和科学审查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制度的核心或者说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这种具有独占性的权利,就是专利制度的萌芽。对专利申请进行科学审查的制度,是1790年的美国专利法首创的。美国学者将专利制度视为一种公共契约关系:该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专利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为社会。

专利制度: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和科学审查

专利制度的核心或者说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这一制度源于中世纪的特权。中世纪末期,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代之而起的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在此时期,为了刺激商品经济发展,西方许多国家的王室便开始赐予商人和制造新产品的手工业者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经营的权利或者独家专门制造、贩卖某种商品的权利。这种具有独占性的权利,就是专利制度的萌芽。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给波尔多市的一位市民授予了15年制作各种色布的垄断权。该项授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原始的专利。

早期的专利只不过是封建君主的一种恩赐手段,是封建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特权与现代专利制度相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它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一种制度;第二,它源于君主的恩赐,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第三,特权的获取没有特别条件,仅凭君主的兴趣。威尼斯共和国1474年3月19日制订的专利法,使这种特权得以初步制度化,对当时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这部法律的影响极其有限,以至国际上公认它只是专利制度的雏形。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鼻祖的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规》。现代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法律保护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定自己的专利法。专利法是国内法,是根据各个国家或者地区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专利法同时也是涉外法,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应共同遵守的惯例或者共同规则,并且适用于在本国申请专利的一切外国人。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创造,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一旦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禁止权或提起侵权诉讼,使其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科学审查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Patentability),只有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对专利申请进行科学审查的制度,是1790年的美国专利法首创的。现在大多数已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如法国等)。对专利申请进行科学审查,既能保证专利的质量,又能避免让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践证明,前者的质量显然高于后者,其原因主要是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进行实质审查。(www.xing528.com)

(三)公开通报

这一特征表现为: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充分公开,让社会尽快地、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的知识和信息,从而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美国学者将专利制度视为一种公共契约关系:该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专利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为社会。发明人为获得对其发明的专利垄断权所付出的对价是公开其发明的内容,社会为获得发明的内容所付出的对价是将独占权授予发明人。

(四)国际交流

在技术已经商品化的今天,跨越国界的技术交流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虽然都只能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它是国际技术交流的必要前提。由于国际专利合作的基本要求,早在1873年就开始了建立专利国际保护标准的工作。但因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立法差别而未能成功,直到1883年才达成妥协的协议,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现已成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其专利法的基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若要参加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专利法律制度,这已为各国的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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