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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人执行的特别支持的如下:私人执行获特别支持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偏重公共执行,并且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因。对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程序、救济手段等方面都可以加以限制,以尽量减少滥诉的情况,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私人执行对公共执行的必要补充作用,鼓励私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发布法院案例解释与公共执法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私人执行的引导。

对私人执行的特别支持的如下:私人执行获特别支持

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滥诉和恶意诉讼等),也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偏重公共执行,并且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因。但是考虑到反垄断诉讼的复杂性,以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举证困难和诉讼成本,仍然有必要在私人执行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性。事实上,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条件的平衡和执行的限度。对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程序、救济手段等方面都可以加以限制,以尽量减少滥诉的情况,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私人执行对公共执行的必要补充作用,鼓励私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仅以集团诉讼为例。在本书所针对的互联网领域,允许集体诉讼的理由,除了可能出现“小额多数”案件外,更重要的理由是,其垄断行为大量涉及纵向限制竞争,即滥用垄断地位,而且普遍具有隐蔽性和技术特点。就目前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在这个行业私人执行的积极性、效率要远远高于公共执行。鼓励私人执行是互联网反垄断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www.xing528.com)

比较理想的模式仍然是欧盟所倡导的“选择加入”式集体诉讼。中国特别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1)更大范围的公告和通知。目前法院公告能到达的范围非常有限,信函通知的方式成本又过于高昂,在互联网平台上借助微信或其他与被诉互联网产品最相关的公众平台发布集体诉讼的加入消息,会是更高效的手段。(2)允许风险代理。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专业性复杂性较高的特点,涉及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胜诉率更低,因此为了鼓励专业人士的参与,应当允许律师可以选用风险代理的方式。(3)未能及时登记的受害人仍然有权提起单独诉讼。(4)对同一事由的后续诉讼,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解决,如前案集体诉讼达成和解的除外。(5)通过发布法院案例解释与公共执法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私人执行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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