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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本框架梳理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失业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这是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这样,失业保险就排除了未成年人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至于等待期时间的长短,一般与各国所实行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财政状况等影响因素紧密联系。据此,各国和各地区都分别根据国情,制定了自己的失业保险金最长给付期。

失业保险基本框架梳理

失业制度由许多环节组成,环环相扣,自成体系,以达到失业保险的目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框架主要如下: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

失业保险基金筹措与社会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一致,代表着基金筹集与基金支出基本平衡。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受到给付水平、给付次数、给付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构成和制度管理严格性等多种因素的协同影响。如果某一国家在经济平稳发展前提下,失业保险年度开支通常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这就使失业保险能够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相关制度。

基于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实施方式等不同,其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不尽相同。因此,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具体渠道和负担比例上有着天壤之别,根据负担主体不同,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筹集方式:一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如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家均属此筹集方法,但具体三方的承担比例视各国的保险政策而定,各不相同。二是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共同负担。如美国(除三个州外)、意大利、冰岛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筹集方式,失业保险不用个人缴纳。三是由企业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采用该方式的国家有法国、希腊等。四是由政府全部负担。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等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由政府全部负担,企业和个人都无须缴费。五是由企业一方全部负担。如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方式。以企业为主体并由企业全部负担的筹集方法均采取征收保险税的方法,全部由雇主负担。六是由个人全部负担。如南斯拉夫就实行这种负担方式。

2)失业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

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这是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为了避免制度实施过程中人们的逆向选择行为,各国都严格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失业者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一定是介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失业人员。这样,失业保险就排除了未成年人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就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没有参加社会劳动的义务,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就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而言,他们同样没有法定的劳动义务,其已经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奉献,应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他们享受养老保险,而不应该再将其列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②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失业。即失业者是因为个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而不是自愿失业或是不就业的。为了防止人们故意失业而领取失业保险金,形成“不劳而获”的局面,各国一般都规定了不给付失业保险金或者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等待期的情形:a.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的;b.因过失而被辞退的;c.因劳资纠纷而罢工的;d.拒绝接受适当工作的;e.故意失掉就业机会的;f.拒绝接受职业培训的;g.不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职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的。

③一定是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各国失业保险制度一般都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并交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或者在失业援助的国家居住达到规定的期限,才能够获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www.xing528.com)

④必须是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失业保险所保障的一定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否则就不是失业。而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则由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来确定。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确定相对比较困难,因为就业意愿是人们的主观意愿,一般使用相对客观的指标来测定。为了检验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各国在有关法律中都做出了规定,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居民失业后必须进行失业登记,而且是在规定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要求失业者重新选择就业或明确表明要求工作的行为。二是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主动汇报近况。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实时掌握失业者就业意愿的变化情况,同时也能够向失业者推送就业信息。三是失业人员务必接受职业培训或是与他们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工作安排。若是他们拒绝了政府的工作安排,那么就认定其没有就业意愿,应当停止对他们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者认为政府安排的工作不合适,失业者可提出异议,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3)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在失业期间,为使失业保险待遇既能满足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会造成“失业陷阱”,全世界范围内各国失业保险的给付一般基于以下三种原则:一是保障能够满足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状况的原则;二是所受待遇必须低于原工资水平的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金额基于以下三种方法:一是工资比例法,即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二是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相同金额的失业保险;三是混合法,将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相结合。

4)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是根据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时间确定一个给付期限,而不可像其他社会保险那样无限给付,因为失业是暂时的或者是短期的。所以,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分为两种:一是给付等待期;二是最长给付期。

给付等待期即在劳动者失业以后,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等待一个时期。因为要去调查和证实失业的状况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处理大量申请小额给付的烦琐事务,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冒领保险金。至于等待期时间的长短,一般与各国所实行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财政状况等影响因素紧密联系。

最长给付期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调查各个国家的失业情况和失业者生活状况后作出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应为1年、不超过156个工作日、不低于78个工作日。据此,各国和各地区都分别根据国情,制定了自己的失业保险金最长给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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