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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时代的婚恋:尚家沟村民的婚恋观念和行为讨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恋所涉内容,无非是婚恋对象、婚恋范围、婚恋自主性等问题,关于集体时代尚家沟村民婚恋观念与婚恋行为,我们将重点讨论两个话题:婚恋范围和选择权利。统计数据表明,在农业集体时代,无论是内娶还是外嫁,尚家沟村民的婚嫁范围基本限定于本乡和附近乡镇,地理通婚范围相对较小。

集体时代的婚恋:尚家沟村民的婚恋观念和行为讨论

虽然婚恋社会个体的自我选择性行为,但人们的婚恋行为始终又是在特定的地理与社会空间中发生的,必然会受其影响而显现出特定的地理与社会印迹。婚恋所涉内容,无非是婚恋对象、婚恋范围、婚恋自主性等问题,关于集体时代尚家沟村民婚恋观念与婚恋行为,我们将重点讨论两个话题:婚恋范围和选择权利。我们首先讨论前者,鉴于当前社会学人类学相关研究领域一般采用地理通婚范围和社会通婚范围的视角来分析某一区域婚恋的变迁状况,我们也将依次对尚家沟村民的地理通婚范围和社会通婚范围加以展示。

农业集体时代以及之前,尚家沟村民的地理通婚范围主要以尚家沟为中心向外扩展至村落所在黄羊川乡(镇)以及附近的十八里堡乡、朵什乡和西大滩乡等地,婚嫁直线距离基本在十公里以内。当然也有远至十多公里开外的,如黑松驿乡、横梁乡等地,但相对来说,此类通婚数量非常少。在调研中,我们对1950年至1980年期间尚家沟村民的地理通婚范围进行了统计。这一时段,尚家沟男性结婚对象为本村的有94位,本乡外村的有243位,古浪县横梁乡、黑松驿乡、十八里堡乡,天祝县朵什乡、西大滩乡等外乡的有97位。这一时段出嫁女性中,嫁在本村的有94位,嫁往本乡外村的有203位,嫁往周边横梁乡、黑松驿乡、十八里堡乡,天祝县朵什乡、西大滩乡等外乡的有78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农业集体时代,无论是内娶还是外嫁,尚家沟村民的婚嫁范围基本限定于本乡和附近乡镇,地理通婚范围相对较小。

调研时我们统计了上泉北院子陈姓一门开字辈的地理通婚范围。北院子陈姓开字辈共有男性11位,女性7位。11位男性中有8位的结婚时间在农业集体经济时代,他们的结婚对象中有6位来自本乡,分别为黄羊川的石门山、小南冲、菜子口、一棵树、甘沟口和汪洋沟台,这些地方到上泉的直线距离都在六七公里以内;有两位来自外乡,十八里堡乡的郭家岭和黑松驿乡的文家西庄子,与尚家沟上泉直线距离也在十公里以内;7位女性中除1位出嫁地点为附近外乡外,其余6位的外嫁地点都在黄羊川乡,与尚家沟上泉直线距离也都在六七公里以内。

由此可见,农业集体时代,无论是内娶还是外嫁,尚家沟村民的地理通婚范围都比较小,基本都以尚家沟为中心向四周扩散,辐射了当时黄羊川的南北两山、十八里堡乡、黑松驿乡的东半部分和横梁乡的西半部分、天祝县朵什乡的北半部分和西大滩乡的西半部分。那么,是什么因素将集体时代尚家沟村民的地理通婚范围限定在了这一区域?我们认为,地理通婚范围既取决于地理环境,也与社会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双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下,形成了尚家沟农业集体经济时代有限的、封闭式的地理通婚模式。

第一,自然地理条件限制了村民进行更远区域的互动,由此也限制了村民地理通婚范围的拓展。在本书第一章中有过交代,尚家沟所在祁连山末端全是绵延不尽的山峦沟岔,从村庄出发,通往外面的道路基本都处于山脊、山坡之上或者沟槽之中,行走十分不便。地处群山的自然地理条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民的外出。即使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尚家沟村民前往几十公里之外的地方,也多是采用步行、骑骡马或赶车的方式。在外出都靠走路”的农业集体时代,地处群山的自然地理条件更是限制了尚家沟村民与较远区域人们的接触,因此也决定了尚家沟村民婚姻选择地理空间的有限范围。

第二,集体时代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管理模式划定了村民社会交往的地理空间区域,当然也限制了村民地理通婚范围的向外扩展。农业集体时代,集体化的生产劳动和统一的分配方式将人们牢固地“拴”在了他们所在的村落,限制了村民社会交往地理空间范围的向外拓展。对此,村里老人讲:“那时候你啥都得听生产队的,你得靠生产队,离开生产队你吃都吃不上。再说了一年四季都在生产队里干活着呢,你能往哪里去?”生产生活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村民社会交往的范围,当然也划定了他们的地理通婚范围,将他们的地理通婚范围限制在了黄羊川、黑松驿、十八里堡、大靖、朵什、西大滩这些地方。

在梳理集体时代尚家沟村民地理通婚范围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探索这一时期人们婚恋选择的社会特征。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农业集体经济时代,源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门当户对”的婚姻选择观念,尚家沟村民婚姻呈现出通婚圈的交错重叠与阶级性特征。

在农业集体时代以及之前,尚家沟人口户数较多的姓氏,如上泉的陈姓、吴姓,下泉的陈姓、马姓、刘姓,尚家沟阴屲、阳屲的王姓、谢姓、陈姓,等等,无论是村内通婚还是与周边村落的人们缔结婚姻,两个人口户数较多的姓氏之间存在多对婚姻的现象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原因就在于有限的地理通婚范围和婚姻选择中门当户对传统思想的影响。农业集体经济之前,在尚家沟及其周边区域,人们的家境、村落地位与其人口户数多少有着密切的联系,人口较多的姓氏,多定居时间长,经济条件也相对较好,受“门当户对”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往往选择人口户数较多的姓氏缔结婚姻。而在农业集体阶段,曾经人口户数多、家境富裕的姓氏多被定为地主、富农,成了在村落中被人管制、教育、改造的对象,阶级成分又阻断了人口户数较多姓氏与人口户数较少姓氏缔结婚姻的可能。因此,依然是人口户数多的姓氏相互之间缔结婚姻,保持了人口户数姓氏之间多重通婚的状况。

两个姓氏之间多重通婚的现象在当地非常普遍,几乎可以这样说,任何两个大姓之间至少都存在两到三对婚姻。两个人口户数较多姓氏之间建立多重婚姻时,虽然人们对“辈分”极为关注,担心乱了辈分,没了大小,但并非每对婚姻都能够严格按照辈分组成,有时也会出现“差辈”的现象,如某一姓氏的远房叔侄迎娶了同一姓氏的远房姐妹。针对“差辈” 这一问题,当地的人们采用了“亲戚乱了套,各把各的叫”的应对措施,就是根据亲疏远近和特定场景来决定如何称呼一个有着“双重身份”的亲戚。在婚丧嫁娶大家聚到一起时,如何称呼就是件比较尴尬的事情,原本是“叔侄”关系的两个人变成了“连襟”,成了平辈,怎么称呼对方就比较麻烦。按照当地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乱了辈分”的人大多采取尽量回避说话或者“大白话”[1]的方式。(www.xing528.com)

“门当户对”的思想观念一直是影响和左右我国传统社会婚姻缔结的核心因素之一,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门当户对”的思想也并没有随着新时代的到来而有所弱化。对于地处偏僻的尚家沟,情况更是如此,只是以土地改革为界,“门当户对”的标准有所不同,婚姻选择由经济条件的“门当户对”转向了政治成分的“门当户对”。土地改革实施之前,虽然政治、经济、社会声望等因素都对社会分层有着一定的影响,但对于尚家沟这样一个偏远的山村来说,村落分层的决定因素主要还在于经济,经济条件乃是婚姻选择的首要考虑因素。以上泉陈姓为例,在土地改革之前,陈姓在尚家沟已经属于人口数量较多、家境相对富裕的姓氏,陈姓村民婚嫁对象也多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姓氏,如一棵树的魏家、黄泥岗的司家、大南冲的祁家、尚家沟阳屲的谢家和王家等等。

土地改革的逐步深入改变了尚家沟村民原有的婚姻选择标准,尤其是阶级成分的划定,对尚家沟村民婚姻选择意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中,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也是人们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人们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阶级成分”。阶级成分划分之后,尚家沟原来经济条件较好人家的村落地位从“上层”跌落到了“下层”,成了被贫下中农管制、教育和改造的对象;那些曾经处于村落下层的村民则变成了尚家沟的“上层”。自此之后,政治成分成为村民婚姻选择的核心考虑因素,“阶级成分”像是一道巨大的“鸿沟”,横陈于地主、富农和贫下中农之间,基本阻隔了他们之间婚姻缔结的可能。在婚姻对象选择上,地主、富农基本选择了同为地主、富农的人家,贫下中农也基本选择了贫下中农。村民讲,虽然也有一些“政治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在婚姻对象选择中,不太看重对方的“阶级成分”而想选择与成分悬殊的对象结婚,但很多都担心被人说“立场有问题”而最终放弃了这种念头。

当然,在农业集体时代,也并非所有尚家沟村民缔结的婚姻都符合“政治身份”的门当户对,确实也有一些地主、富农家庭与贫下中农家庭联姻的现象,但这种婚姻具有鲜明的倾向:基本都是地主、富农的女儿嫁给了贫下中农的儿子,而绝少有贫下中农的女儿嫁给地主、富农儿子的情况。村民讲,主要原因在于,“贫下中农根本就看不起地主、富农,当然也不愿意把女儿嫁给地主、富农”。应该说,这与中国社会向上流动性“嫁女”传统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即娶妻要娶家庭不如自家的,而嫁女一定要嫁一个优于自家的家庭,这样才能保持婚姻的长久稳定。在农业集体经济时代的尚家沟,地主、富农是被管制、教育和改造的对象,当然“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往火坑里推,除非自家也是成分高的”。但对于一些成分高的人来说,如果让自家女儿嫁一个“成分低”的贫下中农,这就意味着,在往后的生活中能够得到贫下中农亲戚的照应,“也好以后排挤或者批斗得少些”。

在尚家沟村民婚恋的变迁研究中,势必不能绕过村民婚姻选择自主性问题的探讨。农业集体化各项举措的实施,撼动了以往尚家沟父辈的家庭地位,国家从经济运行、政治宣传、舆论导向等层面削弱了父辈传统的家庭权威,但年长父辈家庭权威的式微并不意味着他们家庭话语权的减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做出了“废除包办婚姻”和“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规定,但尚家沟在农业集体经济时代并没有出现婚姻自主或者婚姻自由的任何迹象。贯穿整个农业集体经济时代,在婚姻选择问题上,尚家沟年轻一代的婚姻选择依然延续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

在农业集体时代,当地的人们对未婚女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婚姻自主”是“伤风败俗”的表现,尤其对于女方来说,如果“谁家的女娃娃看上了谁家的男娃娃”,那就是“不正经”,“好像耐不住”,是件“丢人现眼”的事情。甚至,“谈婚论嫁”这样的话题也不应当从“未婚女性”的口中说出,否则也将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而受到父母的斥责或他人的耻笑。因此,农业集体时代尚家沟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依旧完全依赖于媒婆的说亲和父母的决定。在年轻一代婚姻大事的“决定”问题上,提起当时人们的婚姻,“害羞”是我听到最为频繁的词汇,“媒人来了,丫头子都躲得远远的,跟媒人连照面都不打”。在当时尚家沟村民的认知中,虽然“害羞”不等于“要脸”,但“不害羞”绝对与“不要脸”有着几乎等同的意思。更为有趣的是,即便是年轻人结了婚甚至有了孩子,回娘家快要进入村庄时,夫妻俩也绝不会“并肩”行走,一般都是男的在前,女的远远“落后”几十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方可结婚,但在农业集体时代的尚家沟,早婚现象依然十分普遍。据了解,在农业集体阶段,尚家沟男性村民初婚年龄平均为18周岁,女性多在15周岁到16周岁之间,有些女性甚至在十三四岁就结了婚。令人疑惑的是,在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各个角落,施以强力社会控制的农业集体经济时代,为什么村民在结婚年龄方面并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村民讲,一是源于早婚早育的传统习惯,在当时的尚家沟,“男娃娃一过20就算迟得很了,周围合适的女娃娃都许(配)给了人家,你就找不到合适的人了”。二是基层组织对于结婚年龄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未进行严格执行,“当时生产队长、大队书记这些人家的娃娃结婚都早,你还咋管别人呢?一般那也没人管”。至于婚姻登记的问题,按照当地的习俗,人们注重的不是婚姻登记而是是否过了事情”,也就是举办了婚礼,很多夫妻是在有了孩子,达到结婚年龄之后才去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

纵观集体时代尚家沟村民婚恋层面的变迁与表现,我们会发现,这一时期,虽然国家在法律规定和思想宣传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但在国家法律制度和传统文化习俗的交互影响中,村民的婚恋思想和婚恋行为很大程度上还是延续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方圆不过十公里的地理通婚范围、两个姓氏之间的多重婚姻缔结、婚姻选择的“门当户对”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延续,这与尚家沟区位特征和思想观念文化所具有的惯性有着根本的内在联系。正如在前文所讲,从地理位置上看,尚家沟位于“山里的山里”,是一个“脑山”[2]村落,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加之集体经济时代统一的劳作方式和强力的基层社会控制,在限制村民与较远区域人们交往互动的同时,也划定了他们有限的地理通婚范围。新政权建立之后,虽然国家也提倡“婚姻自由”,但尚家沟村民的婚恋选择并没有因为新制度的实施和新思想的宣传而发生显著的变化,在延续将近三十年的农业集体经济时代,尚家沟村民在婚姻选择方面依然延续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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