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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环保法庭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及重难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环保法庭的设置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该条规定被乐观地认为,它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确立了初步的法定依据。在此制度语境下,环保法庭的设置被广泛认为是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突破的关键制度设计。既有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仍然将环境侵权行为视为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此种思路下难以救济环境侵权,需要针对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特性,进行专门的机制设计。

研究环保法庭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及重难点

(一)研究目标

本书的研究目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调研实证研究,了解与检讨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救济实施现状以及我国当前的环保法庭制度建设的绩效。主要手段措施包括:①设计、发放、收集调研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数据分析;②选取典型地区对当前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实施现状及我国当前环保法庭的设置及其绩效进行实证考察和个案访谈;③在一些环境侵权纠纷较为严重和设置环保法庭的典型地区,广泛收集法院、检察院的环境司法文书,在环境执法机构收集法律文书,并到司法机构、环保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部门进行座谈;④到环境纠纷当事人处做入户问卷调查和访谈。通过这些措施,预期全面了解和清晰把握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现状,掌握和熟知已经成立的环保法庭的运作实践,总结和梳理现行的环保法庭制度实践的利弊得失,对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庭制度创新进行详细的、量化的制度绩效考核

(2)研究环保法庭的设置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内在逻辑关系。具体研究内容包括:①当前环保法庭设置的背景、契机与制度目标,其到底是指向环境纠纷的解决还是环境权益的保障与救济?②通过研究环境权本身的属性、特性、规律与法定化现状,研究其本身所提出的保障与救济的制度需求与演进规律。③通过研究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的特殊性,研究环境侵权本身的法律属性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需求,进而探究从司法途径保障与救济环境权益、规制环境侵权的制度规则需求。④在权利社会中,司法权力运行的应然逻辑是实现对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具体到环境权保障与救济领域,现行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延用三大诉讼分立的传统模式,不能兼顾环境纠纷的复合性,难以契合环境纠纷的间接性、复杂性、多元性和广泛性等特性,也即,当前的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难以实现环境权的保障与救济,而环保法庭的设置则直接预期应对与解决这一困境,由此,需要研究的是,环保法庭在哪些方面能矫正既有的司法权力配置、司法规则设计与司法机构分工上存在的缺陷与弊端,以更好实现司法机构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绩效。

(3)系统研究环保法庭实现环境侵权救济预期的内在机理。环保法庭在当下作为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在应对环境问题、解决环境纠纷、保障与救济环境权利中被寄予厚望,但其前提是,作为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要预期发挥其功能,必须在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上作为专门环境诉讼的组织载体,才能克服既有的三大诉讼模式分立的弊病,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侵权救济。由此,具体需要进一步厘清与研究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性质和内在机理如何;②实现环境侵权救济的预期有何内在机制诉求;③环保法庭在理想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起到何种作用。

(4)研究环保法庭的设置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中国当下社会的一个“焦点”,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应该已经度过了是否需要的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把关注重点放在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是具有操作性的司法实践方案。虽然,近几年来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基础理论、价值功能、主体内容、制度类型和适格主体等多有讨论,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建构却存在着缺乏法律依据等根本性瓶颈。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被乐观地认为,它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确立了初步的法定依据。但是,对于关键的适格原告、程序制度等问题却依然付之阙如。在此制度语境下,环保法庭的设置被广泛认为是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突破的关键制度设计。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也被认为是环保法庭的“生命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等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在制度建设中也通过正式文件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此,本项研究的另一重点即是要在实证调研、规范分析和逻辑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环保法庭该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环境侵权救济制度预期的关键环节和制度创新——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环保法庭如何进行制度创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5)为我国未来的环保法庭制度普遍设置的方向和路径提出具体建议,包括:设置环保法庭应该遵循的规律,环保法庭与传统诉讼法庭的功能划分,环保法庭的职权配置,环保法庭应当适用的专门环境诉讼机制体系,环保法庭的配套程序机制,等等。

(二)研究重点

本书的研究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内在诉求与机制体系

通过研究,全面反思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内在缺陷,进而总结出理想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内在诉求。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特殊行为与一般行为的关系,而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既有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仍然将环境侵权行为视为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此种思路下难以救济环境侵权,需要针对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特性,进行专门的机制设计。

2.确立环保法庭与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的内在关联属性

通过研究,需要在全面、深入认识环境侵权救济内在机制诉求的基础上,探究环境侵权救济与环保法庭的内在关联。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包括一系列的机制创新。适应环境侵权救济的内在诉求,从而构建的专门环境诉讼机制,应当包括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构架,要有专门立法、机制基础和组织载体。环保法庭即是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的组织载体,只有在此制度语境下,环保法庭才能有效发挥预期的环境侵权救济的功效。(www.xing528.com)

3.环保法庭救济环境侵权的功能实现机制——专门环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有着救济环境公益的内在诉求,必须体现权利救济的社会性特征,以保障环境公益为制度预期。而传统侵权救济机制则是私权救济与私益保障机制,体现了权利救济的私人性特征。在环境侵权的复合类型中,对于私权性质的环境权益的侵犯,可以适用传统侵权救济机制,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则要适用专门环境侵权救济机制。

4.科学总结设置环保法庭的普遍规律,为我国全面设置环保法庭提供参考意见

需要在总结环境侵权救济内在机制诉求和环保法庭设置规律基础上,剔除其个体差异性因素,总结出设置环保法庭的普遍规律,并为我国正全面推进的环保法庭设置的制度实践提供参考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研究难点

1.功能划分研究

如何定位环保法庭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功能,以及环保法庭与传统法庭在救济环境侵权中功能的划分。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将环境权益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益,通过扩大适用民事权利救济机制来予以救济。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不是特殊行为与一般行为的关系,而是本质上不同的两种侵权行为类型。这是一种理论上的区分,现实中,基于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体系的约束,不可能抛开既有的三大诉讼模式而仅在环保法庭中解决环境纠纷,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益,这样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总结环境侵权救济的内在机制诉求,主张进行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设计,也是为了弥补传统诉讼机制不能作用的领域。因此,如何划分传统诉讼机制与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的边界,进而定位环保法庭的功能就是一个难点。

2.规律研究

如何在国外环保法庭设置的实践所昭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既有的几个各有特色的环保法庭的制度创新与运作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设置环保法庭的普遍规律。通过对现有的几个典型环保法庭的初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在成立契机、受案类型、案件受理范围、职权职责定位以及运作实践中各具特色,也带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因此,如何从这些差异性中总结出普遍的规律,从而为我国将全面展开的环保法庭建设提供系统政策建议,就是一个难点。

3.范畴研究

如何处理几对相对的关系范畴。在设置环保法庭制度实践中,至少要处理以下几对关系范畴:(1)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迈向“回应型”法律的关系。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要求法庭的设置遵循《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而迈向“回应型”法律则主张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的需要,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以公共目的为指导,使目的具有足以控制最终在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压力下促使法律自身不断修正、变革,主张法律需要因应现实纠纷解决的需求。(2)司法能动与司法保守的关系。司法保守被认为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但环保法庭的普遍设置是司法能动政策下应对现实中频繁发生的环境纠纷的制度创新。(3)制度稳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需要恪守司法的消极性、被动性,严守制度创新的边界,不能违背司法权配置的原则,但现实的环保法庭实践遭遇最大的三个问题是案源难、量刑难和执行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实中环保法庭采取了积极寻找案源、提前介入,甚至是采取“打破中立,增加一点职权主义色彩”的做法,如何协调制度稳定性与现实需求的关系也是一个研究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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