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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土地改革及国有化政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3个月,南斯拉夫临时国民议会就于1945年8月23日颁布了《土地改革和农垦法》,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南斯拉夫王国在1919年曾实行过土地改革,宣布废除一切形式的封建关系,剥夺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给农民。鉴于这种情况,南斯拉夫共产党考虑到广大农民的要求和本国的历史特点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有像苏联那样实行土地全盘国有化。

南斯拉夫的土地改革及国有化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3个月,南斯拉夫临时国民议会就于1945年8月23日颁布了《土地改革和农垦法》,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其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将在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全境进行土地改革,以实现耕者有其田原则。”

根据这项法律,无偿地没收大地主的全部土地、牲畜、生产资料和房屋,以及城市资本家、银行、股份公司和德国人占有的土地;没收教会和寺院超过10公顷以上的多余土地;没收商人、手工业者、官吏和其他非农业人口超过3—5公顷以上的土地;没收富农超过土地法规定的20—35公顷的多余土地。对被没收的多余土地,按其一年的总收入付给补偿金。所有这些被没收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纳入土地基金,总面积达到近157万公顷。国家将其中51%的土地分配给约32万户无地和少地的农民,49%的土地用来兴办国营农场和林场、农业合作社以及国营企业保健机构,等等。

在土地改革的同时,政府还宣布取消农民的债务,并进行农垦,作为解决农业和农民问题的一种方式。这时约有6.6万户军属和烈属从贫瘠的地区迁到了富饶的伏伊伏丁那和斯拉沃尼亚平原地区。他们每户平均分到近2公顷土地,还分得了耕畜、农具和房屋等。

南斯拉夫是一个小农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他们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南斯拉夫王国在1919年曾实行过土地改革,宣布废除一切形式的封建关系,剥夺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给农民。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改革不可能彻底执行,虽然有大约60万农民家庭获得了土地,但他们因偿还不了土地赎金而不得不借用高利贷,结果债务缠身,甚至重新出卖了土地。

鉴于这种情况,南斯拉夫共产党考虑到广大农民的要求和本国的历史特点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有像苏联那样实行土地全盘国有化。如果照搬外国的经验,把土地全部收归国有,“这就可能触及农民对土地占有的根深蒂固的社会传统,其结果便会造成工人同农民之间产生社会纠纷”。这是南斯拉夫实行土地改革继而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特点。(www.xing528.com)

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农业的公有制成分,土地改革的完成为个体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创造了条件。1946年2月25日,南斯拉夫通过了农民劳动合作社统一示范章程;接着,又颁布了建立农业合作社的有关条例。

为了较好地组织生产和合理使用现有耕地,南斯拉夫于1951年专门通过了《国营农场、国营机构和农民劳动合作社土地合并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把个体农民在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中间的私有土地与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外围的土地进行了调换,有利于实行土地合并。

1953年5月27日,南斯拉夫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农业用地基金和分土地给农业组织法》,缩小了个体农户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根据这一法律,将农民超过10—15公顷耕地限额的土地有偿地收归全民所有,这次收回了6.6万多户农民的约27.5万多公顷耕地,并分别交给农场或合作社耕种。这次土地变更,在南斯拉夫有“小土地改革”之称。此后,南斯拉夫将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国营农场也改为社会所有制农场,合作社的土地一部分是国家拨给的,一部分是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

南斯拉夫在实行土地改革和恢复经济措施后的另一重大举措是模仿苏联,推行五年计划这种发展经济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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