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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相关事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权利转让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相关事项

一、合同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局部修改和补充,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内容的全部变更。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责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是由第三人替代当事人一方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而成为当事人,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态。

(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合意,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但是,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

(2)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行为就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义务转让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有两种方式: 一是受让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债务就由受让人履行,该转让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原债务人; 二是受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就必须得到债权人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性的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通过协议进行转让,此协议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二是法定的概括转让,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发生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 因债务履行而终止(www.xing528.com)

合同的履行即清偿债务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将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付诸实施,使双方的利益全部得到实现。当合同的目的达到,则合同关系自然归于消灭。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是最正常、最理想的终止方式。

(二) 因解除合同而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 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因债务相互抵消而终止

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在冲抵的范围内债务消灭。通过抵消的方式可以省去当事人双方在给付上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抵消根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

法定抵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抵消条件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 因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其中,提存的客体是合同的标的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 提存的原因是基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提存应办理提存公证,我国目前的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 因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终止

合同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免除为无因行为。依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免除的效力是债务的绝对消灭。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终止,未免除的部分仍需履行。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六) 因债权债务混同而终止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也称为混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合为一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一人承受。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后,双方当事人成为一方,其原来的合同债权债务则没有再相互履行的必要,因而合同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如果合同关系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则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混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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