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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优化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服务内容

1.公共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基本医疗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www.xing528.com)

(4)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执业登记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四)人员配备与管理

1.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2.管理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五)执业规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则: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②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③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④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证,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⑤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患者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⑥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⑦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⑧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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