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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的建设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9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践中,还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和遵守国际机构和组织制定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原则和各项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生产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安居乐业,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人口迅速增长。20世纪50年代起,党和国家就开始提倡节制生育。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城乡普遍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群众,为民族的未来发展着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对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95年底,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之后,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并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199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等规章,卫生部制定了《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践中,还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和遵守国际机构和组织制定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原则和各项规定。目前,我国已加入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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