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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困境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农民工面临的困境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农民工并未能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保险等各方面都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距。此外,来自“城里人”的歧视和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农民工在城市很难获得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任意延发、扣发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农民工职业病频发。职业病成了农民工最大的健康隐患。由于没有必要的技术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经常发生。

农民工困境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第一节 农民工面临的困境

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使民工并未能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保险等各方面都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距。此外,来自“城里人”的歧视和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农民工在城市很难获得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社会的普遍性歧视

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已然超越了个别市民的不正常心态,成为中国社会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心态。[1]大量报道的在城市中犯罪的农民工使人们往往将农民工与犯罪分子相联系,社会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让“城里人”将农民工划归为“乡巴佬”、“土老冒”这一层级。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

在就业之初,农民工因自身和外界的原因,就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用人单位设置重重壁垒,迫使农民工从事城镇职工不愿意从事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且往往存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危险高,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现象。此外,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同工不同酬、任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等现象频频发生。具体来说,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较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

大批农民流入城市,汇成一股声势浩大的农民工潮,这也为资方千方百计压低劳动力报酬(工资)提供了条件,因此农民工的工资往往低于其劳动价值。国家统计局2006年开展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的专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的农民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的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7月,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月总收入为998.53元,其中,北京达1822.26元,居全国第一位,上海紧随其后。[2]单纯从数据上看,好像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民工收入不相上下,但不难看出,城镇居民的收入是以家庭成员的平均值进行计算的,城镇居民的实际个人收入应当翻番。以全国平均值为参考,城镇就业居民月收入已经接近2000元。收入差别巨大自然和农民工劳动技能的缺乏有关,但更不乏来自城市人的歧视。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提供的研究报告显示,除了技能培训、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外,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之间工资差异中,同种岗位就有39%的因素是人为歧视。也就是说,从事同样的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力,如果农民工比城市劳动者少拿1000元的话,其中有390元是因为受到歧视而造成的。

任意延发、扣发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通过劳动换取生存资料,及时取得报酬是他们最简单的要求,但却往往成为难以实现的奢望。以下是我们在互联网上搜索农民工欠薪问题获得的一组新闻标题[3]“湖南湘乡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民工讨薪被杀案”、“农民工替工友讨薪在闹市街头惨遭歹徒杀死”“三亚首次跨省为农民工追讨欠薪追回14.8万余元”、“临近年关难讨工钱,民工跳楼幸被救下”、“民工遭遇欠薪无颜回家,为要钱欲集体跳楼”、“老汉持菜刀鼠药追讨欠款,声称不给钱就自杀”、“讨薪农民工住进公厕等血汗钱,只能靠电灯泡取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大量农民工长时间辛苦努力换来的却是食不果腹、衣不附体。究其原因,中央和地方立法的不配套,劳动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突显出薄弱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

一方面,农民工休息权遭到不同程度的剥夺。2006年8月,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的专项调查,表明在城里务工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从每天工作时间看,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占6.85%,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的占53.26%,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从每周工作时间上看,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6天,15.5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5天,只有0.8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天以下。如此忽视农民工的休息权利,必然会危及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进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另一方面,农民工职业病频发。农民工工作时缺少必要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未经有效隔离便直接与其身体接触;一些女性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特殊保护,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仍然被迫超负荷工作;很多年龄较小或未成年农民工在身体尚未发育完全的情况下从事与自己身体条件不符的高强度工作。职业病成了农民工最大的健康隐患。农民工职业病频发,除了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职业病的知识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对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并给予农民工有力的保护。在企业与农民工这一利益博弈关系主体之间,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增加,通常难以产生提高劳动条件的原动力,而农民工即使明白其可能为劳动付出何种代价,面对生存的压力,又有多少选择的余地。(www.xing528.com)

(三)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可见,职业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次对珠三角发达地区农民工的调查中显示,只有46.8%的农民工经过了就业前的职业培训,而在这很少的比例中,资方为了节约成本,通常会缩短培训时间,让农民工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大量的知识和技能,导致农民工在技术不纯熟甚至很生硬的情况下,走上劳动生产线,在生产中摸索,用惨重的教训换取直接经验。[4]而有许多企业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时,要求农民工自己交纳一定的费用,把培训责任转嫁给了农民工自己。由于没有必要的技术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经常发生。

(四)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

只有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置于法律保障之下。我国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但是,2006年的《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则指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53.7%,[5]将近一半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而那些签订了的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缺乏与资方平等协商的机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农民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中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吸引了大量外资,而农民工正是这种廉价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推测,一个农民工在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每年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6]农民工已然成为一个城市、一个地区重要的财富创造者,然而,城镇职工普遍享有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障,却似乎与农民工无关。

四、农民工面临子女教育的困境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孩子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由于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农民工子女达到入学年龄,户籍制度和高昂的赞助费已经成为横亘在农民工面前不可逾越的障碍

五、农民工缺少代表自己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合法通畅的意见表达渠道

由于受到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农民工这一群体缺乏政治参与意识,也缺乏政治参与能力,未能形成能够代表其权益的合法组织,他们的利益诉求既没有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渠道。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只能无奈、被动地适应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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