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农民工权利保障,促进和谐社会

加强农民工权利保障,促进和谐社会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身份进行立法划分,而劳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的软弱同样造成城镇职工面临许多劳动保障难题,加之社会歧视的存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才摆在了显眼的位置。《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

加强农民工权利保障,促进和谐社会

第三节 加强农民工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一、现有的解决思路

针对民工面临的诸多困境,学者们从许多角度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思路,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扩大法律的覆盖面,使之确实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1]其次,应切实落实我国法律对农民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所包含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理应涵盖他们,虽然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努力采取了若干措施维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农民工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个人和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执行法律,加重对不按规定保障农民工应有权利的资方或组织的惩罚力度。

(二)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利益代言组织

这样的组织能够代表农民工的普遍权利诉求,并成为农民工与资方平等谈话的前提。虽然,第三社会的观念和价值正为社会所接受,但因为客观条件限制,现有的律师协会、医学会等行业组织并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农民工协会”的出路又在何方

(三)改革户籍制度

公民不再有“农民”和“非农”之分,“农民”只代表一种职业,而不再承载更多划分人等的内容。任何人只根据其所从事的职业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根据后天从事的职业来确定相应的社会角色,出生等先天条件不再成为公民寻求发展的障碍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之内,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份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功能支持。建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民工失业或生活无着落时,可以维持其城市生活的基本需要。

(五)还农民工国民待遇

农村、农民、城市和居民概念的强化,国民概念的缺失,导致农民工社会权益被忽视和剥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还农民工以国民待遇,赋予农民工在居住、迁徙、就业教育、培训、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权利。

(六)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获得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最明显的标志是获得所在地的城市户口及相应的社会权利。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则是指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向前迈进,使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向市民转变,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转变过程。[12]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国民待遇的实现。我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户口和社会权益)理想模式的构建,如同嗷嗷待哺的婴儿,在等待社会的恩赐,可谁将成为农民工的救世主呢?没有其自身经济地位的支撑,不通过“争取”,幸福的降临又怎会轻而易举。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执法

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上方法和思路都有其合理且必须的层面。但是我们能做到“手手都要抓,手手都要硬”吗?鉴于此,在农民工所面临的众多社会矛盾当中,只有确实通过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增强其经济实力才是农民工突破当前困境的关键。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身份进行立法划分,而劳动立法的不足和执法的软弱同样造成城镇职工面临许多劳动保障难题,加之社会歧视的存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才摆在了显眼的位置。(www.xing528.com)

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劳动权益。

(一)完善劳动立法

目前,涉及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作用。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应该承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我们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有各地劳动部门诸如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是,在劳动保障立法层面,还存在立法分散、劳动争议处理不合理、相关制度不完善、违法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重点予以解决。

1.加强立法的统一性、公正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但是,各地政府出于地方需要,出台的一些政策规章却又对农民工特殊对待。如根据前述北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并造成立法公正性的缺失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

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利于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一裁二审制的劳动争议程序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过程,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而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标的小,维权的成本和收益难成正比。再加之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现行的劳动争议机制并不能成为农民工获得法律保障的路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13]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相关处理费用。

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4]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应当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强责任立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也是我国劳动法律虚化的表现,为什么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农民工(也不仅仅只是农民工)总有那么多“无奈的”加班,为什么随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再加之工会的软弱、执法机构的纵容和劳工的权利贫困,出现了劳动方面的法律是可以轻易集体违抗的局面,当违反《劳动法》因为无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被违法者认为属于“不违法”时,法律必然虚化。因此,必须加强责任立法,对违法企业施以重拳,让其不敢违法,也违不起法。

(二)加强劳动执法

劳动执法效果不理想的现状如不能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和改观,则立法将失去存在的基础。目前,劳动执法效果不理想既有立法先天不足的因素,也有现实执法队伍水平不高,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劳动监察作为劳动执法的主要手段,必须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解决旧的拖欠,又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也应当成为监察劳动监察的重点。

其次,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一经落实,严肃查处。针对当前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比较普遍的情势,为着改善进城务工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过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

再次,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