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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方法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彻底解决刑事纠纷提供条件。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有和解的规定,但并未对公诉案件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得到各界认同。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经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也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普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并较好地实现了加害方和被害方合法权利的双向保护。但是由于各地规定的不统一性也给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程序由原来的自诉案件扩展到特定的公诉案件。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当事人和解并非简单地以赔偿换取较宽缓的处理,而是要充分关注加害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解双方的意愿决定了和解能否成功。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和解双方表达意愿的特殊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真诚悔罪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表达和解的意愿,而被害人则通过是否谅解表达和解意愿。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方,是和解过程中权利首先需要得到弥补和保障的一方,被害人的和解意愿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和解成功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谅解也必须是被害人自愿作出的,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采用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表示谅解和愿意和解。

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适用的案件范围作出了规定。

1.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所谓民间纠纷,指的是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家庭关系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民间纠纷可能激化进而引发刑事案件。如果因这些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并且可能判处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加害人多为无心之失,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也较大。从恢复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权利和促使加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的角度,应当允许一些造成后果相对严重一些,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高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本条规定,除《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由于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将绝大部分过失犯罪纳入了可以适用的范围。

本条还规定了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这里所说的“5年内”,指的是距离上次实施犯罪5年以内。如果是曾经过失犯罪的,不在此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即使此次实施的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或过失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高,不宜通过当事人和解程序从宽处理。

四、和解协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www.xing528.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书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写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同时仍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从宽处理建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和案件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并不能在侦查阶段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但是在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及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51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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