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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析教育基本法的含义与特点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这些教育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基本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相违背。《教育法》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还具有特定的历史地位。《教育法》对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点。

深入探析教育基本法的含义与特点

(一)教育基本法的含义

教育基本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为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不能与之相抵触。《教育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有着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它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列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他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各项教育单行法律、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这些教育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基本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相违背。

《教育法》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还具有特定的历史地位。《教育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在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制定的。它的颁行突破了过去在教育方面零星立法和单项推进的做法,使我国教育工作开始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下,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并为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教育基本法的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基本法,要为其他教育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尽可能全面,要把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事项都纳入其中。《教育法》对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等做了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点。《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我国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并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如德育工作、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等。(www.xing528.com)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巩固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等。同时,《教育法》也对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做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大法,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对教育的性质、方针、原则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注意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等,强化了可操作性,保证了其能顺利实施。

4.继承与借鉴相结合

《教育法》从起草到出台,历时长达10年,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先后易稿12次。在制定过程中,始终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又大胆吸收了国外有关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立法成果和立法经验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大胆地吸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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